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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附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附答记者问) 外滙圈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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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作用,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将境内外商独资银行、境内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0.5上调至1.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进出口银行境外贷款杠杆率由3上调至3.5。如计算的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小于100亿元,核定该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为100亿元。

二、优化间接贷款管理要求

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可由境外银行依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第七条中“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原则上应要求境外银行等直接债权人参照本条规定办理”的规定不再适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的其他事宜仍按银发〔2022〕27号文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4月11日

政策问答

问:《关于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2年,人民银行、外汇局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建立本外币一体化、本币优先的境外贷款政策框架。近年来,银行境外贷款业务稳妥开展,规模稳步增长,人民币贷款占比持续提升,对支持“走出去”企业境外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部分银行反映贷款余额上限、用途管理等方面存在实际操作需求。经充分研究论证并征求银行意见,两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对现行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问:《通知》对现行境外贷款政策做了哪些调整?

一是提高境外贷款余额上限。现行规则下,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原核定下限为20亿元。本次调整将境内外资银行杠杆率由0.5升至1.5,进出口银行由3升至3.5,并将最低核定上限由20亿元提高至100亿元,更好匹配外资银行及政策性银行资本规模与业务实际,支持其服务境外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二是优化间接方式贷款管理要求。明确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可由境外银行依其所在地法规办理。银行须坚持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原则,完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明确资金使用条件,强化风险防范。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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