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期盼已久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在2018年度拉开了序幕,自10月1日起,根据新个税法,起征点由3500元调整为5000元,这不仅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鼓了老百姓的钱袋子。而2019年1月1日起,六大专项附加扣除规则开始正式实施,符合条件的人员还可以在5000元的起征点上再进行相应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如何申报?让小编为大家一一讲解。
专项附加扣除包含哪些?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具体政策可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即日起,纳税人就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请认准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官方APP。下载后完善个人各项基本信息,并填写专项附加扣除内容。具体操作可点击以下链接了解。
重点:本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与广大员工利益密切相关,将直接体现在员工2018年12月度计税工资中,请全体员工高度重视,并对所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填表人个人负责,于1月8日前完成信息填写;如有疑问,请联系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