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一审和二审的公开信息,针对低空经济的重要调整主要集中在空域管理、产业促进、安全监管和配套制度等方面。以下是综合各阶段审议内容的核心修改要点。其中关于“低空经济”一审、二审调整部分,汇总摘录如下:
【空域划分】明确纳入低空经济需求
草案第七十四条规定,空域划分需兼顾民用航空、国防安全、低空经济发展需要及公众利益,首次在法律层面为低空经济活动提供空域资源保障

强调空域资源的“合理、充分、有效利用”,为后续动态管理奠定基础
【促进措施】通用航空与低空经济促进措施
基础设施网络:要求加快构建通用航空基础设施网络,地方政府需出台配套支持政策
业务范围拓展:允许通用航空企业从事部分定期运输业务(如物流、医疗救援等),打破传统业务限制
审批简化:将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合并为统一的运营许可证,实施分类管理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通用机场】通用机场专项规定
专设“通用机场”一节,要求省级政府统筹运输机场与通用机场协调发展,并因地制宜推进通用机场布局规划
要求民用机场配备无人驾驶航空器探测与反制设施,明确净空保护责任。
新增对扰乱飞行秩序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如擅自开启应急舱门、散布航空安全谣言等。
优化空域资源配置: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推动建设民用低空飞行相关服务监管平台,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飞行管理等制度和标准,拓展应用服务领域,促进低空经济发展。
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增加规定国家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民用航空制造业创新体系,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提高大型飞机和先进发动机等研发设计能力,推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促进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
提升适航审定能力:增加规定国家完善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组织体系和标准规范,加强适航审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适航管理方式,提升适航审定能力和水平。
完善机场布局:增加规定完善民用机场布局,加快民用航空枢纽建设,构建覆盖广泛、优质高效的民用航空服务体系。
增加国际合作等内容:增加促进民用航空领域国际合作和表彰、奖励等内容,为低空经济发展营造更好的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