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用期
是步入职场新环境的第一步
绝大部分公司的试用期
在1-6个月之间
但有位职工却陷入了
试用期的“无限循环”
入职公司2年半
签订了5份劳动合同
约定了5次试用期
结果还被辞退了

入职2年半
始终走不出“试用期”
2018年6月,陈先生入职一家工程公司,并签订了一份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结束后,公司认为陈先生具有较强的爱岗敬业精神,但工作专长和技能未得以良好体现和充分发挥,并向他出具了一份《延长试用期通知书》,决定延长试用期3个月,同时再次签订了一份3年期劳动合同。
公司违法
需支付赔偿金
最后
和大家分享一些
关于试用期的知识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设定了上限标准:

同时,对试用期的约定次数也进行了限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适用于新进单位的劳动者,对于续签合同的老员工,单位在前一份合同的履行期间对其业务能力及工作表现已有足够的了解,同意续签即表示互相之间的肯定和认可,因此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即使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不能不缴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你学到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