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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特种设备的六大常见误区

知识科普 | 特种设备的六大常见误区 先导文化
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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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

六大常见误区

— 知识科普 —


在工业生产、园区运营乃至日常生活中,特种设备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其专业性较强,不少企业和个人对其存在认知盲区。一些看似 “合理” 的惯性思维,实则暗藏法律风险与安全隐患,甚至可能导致行政处罚或事故发生。

今天就来盘点特种设备使用中最容易踩坑的六大误区,避开认知陷阱,守护安全底线。



误区

1

电动叉车不用上牌登记


个别销售商家会误导购买叉车的企业,让企业以为只有柴油机(或汽油机)叉车才需要上牌登记,而电动(电瓶)叉车不需要上牌登记,导致企业因为使用未经检验登记的叉车而被监管部门处罚

凡是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的叉车,简单来说,就是具备门架、货叉、自行式等三个重要特征且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三区”范围内使用的叉车,均属于特种设备范畴,包括符合定义的托盘堆垛车,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上牌)。



误区

2

特种设备数量少于20台的企业不需要安全管理员


虽然《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中有关于设备总量20台以上应配备持证安管员的规定,但并不是少于20台设备就不需配备安全管理员了。真实的情况为,凡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均应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以单位任命文件作为依据并将其任命文件存放于特种设备台账资料之中,如设备总量在20台(含20台)以上的,则应配备专职的、持证的安全管理员。



误区

3

1m³以下的空气储罐不是特种设备


这个说法其实是和简单压力容器混淆了,简单压力容器是一种特殊的特种设备,它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不需要定期检验,只需要在罐体达到使用年限后主动报废即可。辨识简单压力容器的方法也很简单,通常其出厂铭牌上会标注有“简”或者“简单压力容器”的字样,更专业一点的方法就是看参数:

设计压力≤1.6MPa、容积≤1m³、压力×容积≤1.0MPa·m³,介质主要以空气、水蒸气为主。

因此,空气储罐仅通过1m³的容积是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简单压力容器,而是要通过设备铭牌或者出厂资料来进行识别。

着重要强调的是,虽然罐体本身不需要登记检验,但罐体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仍然要依法进行校验和检定。


误区

4

液压升降平台可以当“货梯”来使用


“货梯”是对简易升降机的俗称,额定起重量500公斤以上的简易升降机属于特种设备,虽然液压升降平台并不属于特种设备,但是仍有部分企业将其安放在厂房的井道内或用砖木、铁板等材料搭建的简易井道内,并加装选层面板、门锁、限位开关、导轨等部件,使其成为了“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的“三非”特种设备,即俗称的“土制升降机”,不仅使用单位要被处罚,其安装单位也同样要面临法律的制裁。


误区

5

国家取消了行车的作业证书任何人都可以操作


行车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起重机械大类,市场监管总局在前几年取消了地操(地面操作或地面遥控)行车的证书项目,但仍然保留了司操(司机室操作)行车、塔式起重机等起重机械的作业证书项目,同时《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又进行了规定,凡取消地操证书项目的设备,其使用单位仍应该开展对相关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行车进行作业,否则也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误区

6

特种设备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是非常强调安全主体责任的,但不少使用单位特别是电梯的管理单位,往往将电梯维保但未开展的日常维护保养等同于对日常管理责任,其实电梯维保单位仅仅相当于电梯“4S店”的角色,所以车辆出了事故,交警处罚的对象是车主而不是“4S店”。

当然了,对于共有产权的特种设备,例如住宅小区的电梯是归全体业主所有,因此依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全体业主或业委会以合同的形式委托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电梯,由物业公司承担电梯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办理电梯日常检查、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检测和签订维保合同。对于跟随房屋一同出租的电梯,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由承租方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如无相关合同约定的,则电梯产权单位就是法定的使用管理单位。



图文丨重庆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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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文化是先导集团自媒体,企业内刊《领先导航》创刊于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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