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事故
案例分析
安环文化丨知识科普
前言
承包商安全管理是企业安全的关键环节,具有其特殊性,承包商单位需在企业作业场所进行施工或设备检维修工作,但其对于已有风险、安全设施以及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又了解不足,还存在着与企业应急协同的衔接问题。
01
事故案例
事故时间:2018 年 4 月 26 日
事故地点:天津
事故后果:造成 3 人死亡、2 人受伤。
01事故直接经过
2018 年 4 月 26 日 19 时 50 分左右,某劳务队人员安排三名作业人员更换合成氨 3# 变换炉顶部人孔盖垫片,作业中因发现人孔盖漏气且压力大暂停作业。20 时 30 分,一名作业人员电话告知班长谢某现场情况,班长谢某与项目副经理某到场查看,副经理张某感头晕安排撤离,两名作业人员顺利撤离到地面,班长某从约 10 米高竖梯坠落,副经理张某与一名作业人员昏迷。20 时 40 分,检修工某发现后通知值班人员,值班人员立即上报。救援人员到场确认坠梯者死亡,公司救援因竖梯护笼狭小受阻,后消防用云梯救下昏迷者送医,副经理张某与一名作业人员两人次日死亡。
02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取证、检验鉴定,事故调查组认定:在3#合成氨变换炉气密性检修作业期间,事故装置上游的煤气化炉已开始点火运行,因3#合成氨变换炉与火炬之间管道上阀门关闭不严且未按照要求倒升温氮气盲板,致使一氧化碳气体通过火炬总管进入了发生事故的3#合成氨变换炉,并从炉顶部人孔溢出,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可总结为四级主体责任缺失:
一是张钢强劳务队无危险化学品检维修资质,伪造公章承接项目,未办作业票、未开展安全培训与风险辨识、未设专人监护,违规作业;
二是渤化永利公司未落实主体责任,违规章操作、审核承包商资质不严、特殊作业管理混乱(赶工期不验票、“双监护” 形同虚设)、应急管理缺位(预案无效、设备不全)、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隐患排查治理未闭环;
三是渤化集团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督促指导不力,未及时制止重生产轻安全问题;
四是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力量不足、隐患整改督促不力,且未履行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职责。
02
承包商管理的要求
有些企业人员认为,既然有外部承包商进入作业,那么相关的安全管理也应该全权委托。但在该起事故中,其实有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企业在承包商单位作业时的缺位。
结合事故案例,可以看出该公司暴露出的承包商管理漏洞,企业需从资质审核、责任明确、培训监护、应急协同等核心环节做好闭环,真正落实好承包商安全管理。
核查承包商资质时,需验证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检维修资质等文件的真实性与有效期,必要时向发证机构核实,避免伪造资质情况。
承包商资质审查应包括:
承包商取得的资质、资格许可证
承包商安全业绩;
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特种车辆的检测合格报告和相关资料;
承包商对员工的培训情况;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与承包商签订正式合同,应签订《承包商安全环保协议》作为合同附件,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义务和要求,禁止“以包代管”。
要求承包商承诺遵守企业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将安全绩效考核结果与黑名单挂钩。
针对企业设备特性和作业风险,对承包商人员开展专项安全培训,内容包括气体泄漏处置、应急撤离路线等。
培训后组织考核,未通过或未参加培训的人员严禁上岗,杜绝 “走过场” 式培训。
强制要求承包商办理作业票后才能施工,企业安排专人复核票证信息。
执行 “双监护” 制度,企业安全员与承包商监护人员共同在场,实时监督作业规范,发现违规立即叫停。
将承包商纳入企业应急体系,提前共同开展应急演练,并将企业应急通讯录告知承包商。
向承包商提供应急设备清单和使用培训,确保其人员熟悉现场应急资源位置与操作方法。
03
高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在进行特殊作业审批前,应明确特殊作业种类,并在风险分析时考虑不同特殊作业的安全风险,作业票中也应该将关联作业票编号记录。
在该起事故中,承包商至少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但在进行上下游可能存在可燃有毒有害物料的情况下未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同时在作业中缺少监护人员、未严格审批特殊作业票。
(1)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带。高挂低用!
(2)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绝缘服。Ⅳ级高处作业(30m 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3)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4)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5)工具、材料、零件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投掷物品。易滑易滚动工具材料堆放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6)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应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 24m 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7)临时拆除变动安全设施,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
(8)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下同时施工。
(9)作业结束后恢复原状。
(1)受限空间(与其他设备)安全隔绝
1)管道拆除或添加盲板;(不允许以水封或者关闭阀门代替添加盲板2)与受限空间连通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进行严密封堵:3)切断受限空间内设备电源、停止运行、上锁挂牌。
(2)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
1)氧含量满足 19.5%~21%,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 23.5%:
2)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等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
(3)气体浓度监测
1)作业前:30min内进行气体分析。
2)作业中:连续监测受限空间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浓度,并 2h 记录1次:
3)作业中断:中断时间超过 60min,应进行重新分析,分析结果若显示作业环境和作业内容发生变更,重新办理许可证。
(4)受限空间作业要求
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 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 12V;2)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3)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4)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呼、消防器材和清水等应急用品;
5)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6)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7)不携带无关器具进入受限空间,不抛掷材料器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8)在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的通信工具。
9)作业期间,受限空间人员进出通道必须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10)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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