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指引
日期:2017-11-29 来源: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作者:资露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退(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的规定,从2017年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业务,应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第1步:
-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类型的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出口自产或视同自产货物,可以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同时指定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注1: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必须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五大服务在内,缺一不可。
注2:合同(协议)指《合同法》认可的合同,包括纸质、电子等。
注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是否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的标准,应按照《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四的规定。
第2步:
-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
(已经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生产企业不需要重复办理,可跳过此步骤)
生产企业应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可以与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同时办理)
注1:生产企业应使用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或通过在线填写的方式生成《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申报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下载安装及登录申报系统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具体操作详见《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系统操作指南》。
注2:出口退(免)税备案不涉及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为即办事项,需要提供的资料详见佛山国税网站-办税指南-税务认定-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备案办税指南。仅采用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模式的生产企业只需提供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打印的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以及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注3: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必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第3步:
-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或同时),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35号公告附件1)并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注1:生产企业应使用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或通过在线填写的方式生成《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申报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登录申报系统进行代办退税备案的具体操作详见《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系统操作指南》。
注2: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不涉及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为即办事项,需要提供的资料为《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同时需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注3:如果生产企业同时与多家综服企业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代办退税,均需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注4:《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受托代办退税的综服企业情况中“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所提交的信息一致;备案情况中“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开户银行”和“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银行账号”应与事先签署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时指定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一致,并且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所提交的信息一致,否则无法完成备案。
注5:《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应据实填写,并与留存备查的合同(协议)资料一致。《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如《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号码”变化的,要重新备案。)
注6:生产企业如果要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才能予以办理。如果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则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注7:有委托代办退税业务的生产企业注销的程序是:综服企业结清代办退税,生产企业撤回代办退税备案,生产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注销税务登记。
第4步:
-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
生产企业办理完毕代办退税情况备案后,对之前没有申报过出口退(免)税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会对企业开展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派员到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准备并提供相关待核查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实地核查。
同时,根据35号公告第9条的规定,综服企业应履行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严格审核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及出口业务的真实性。生产企业应配合综服企业的要求,准备并提供相关待核查资料,接受综服企业的实地核查和真实性审核。
第5步:
-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注1:委托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销售收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二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次填列;附列资料一横栏在“开具其他发票”栏次,纵栏“全部征税项目”按照对应税率填列。
第6步:
-向综服企业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注1: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是证明,不是发票,不是“销售凭据”,不作为购销关系的发票。
注2:目前无论是金税盘还是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已升级完善,生产企业可选择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在开具时,选择了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的,系统在“备注栏”自动打印“代办退税专用”字样。具体操作详见《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系统操作指南》。
第7步: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35号公告第15条的规定,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有按规定应予追回退税款情形的,由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向生产企业进行追缴。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生产企业已核准通过的应退税款予以暂扣。
根据35号公告第19条的规定,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注1:应追回税款的情形,按现行规定把握(如规范1.1附件6-1,30号公告逾期未收汇的,39号文件先退税后核销的多退税款,39号文件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实际已退税或免税的,退关退运的等等)。在税款的追缴上,执法主体是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追缴的是退税主体生产企业的退税款。如果追缴不回来,且在综服企业负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按第十六条的规定由综服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综服企业没有责任,是不可以向综服企业追缴的。
附:《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系统操作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