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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私募爆雷 我们有招

学术 | 私募爆雷 我们有招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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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面对私募基金频频爆雷,投资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何挽回损失,这里将提出一点看法及建议。


有媒体称,2019年是私募“爆雷年”,截至2019年7月22日,已有776家私募机构被列入失联公告名单。截至2019年9月底,已有6070家私募机构被列为异常机构公告名单。面对私募基金频频爆雷,投资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何挽回损失,侯榆律师团队为大家带来如下看法及建议。



一、

及时止损


俗话说:三十六计走为上计,当投资人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苗头不对”时,及时退出给自己止损是个明智的做法。退出的方式根据私募基金的不同类型,退出的方式也有区别。


(一)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是目前私募基金的主流形式,投资人可选择如下途径实现退出。


1、转让合伙份额


《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有不同的规定。普通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有限合伙人只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依合伙协议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当然,有限合伙人的份额转让还受合伙协议的约束。但具体的转让方式及限制可通过合伙协议自由约定。因此,投资人拟通过转让退出的,须认真研究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内容,了解转让的权利及限制。


2、退伙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必须包含有限合伙人入伙及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投资人拟退伙的,须查阅合伙协议关于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条款,明确自己是否符合退伙条件。须注意的是,关于退伙的限制性条款倘若实质剥夺了有限合伙人的退出自由,则可能陷入效力瑕疵甚至无效的法律后果。对此,投资人可找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


3、解散


通常情形下,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仅有一人,即基金管理人。若该普通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可将其除名;或者管理人构成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条件的,其他合伙人可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将其除名。一旦将基金管理人除名,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依法应当解散,进入清算程序,投资人通过清算收回其现存利益。


此外,投资人不想退出合伙企业的,可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来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和处理合伙事务的权限来源于全体合伙人的委托授权,倘若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在基金管理人怠于履行职责,底层资产尚存的情形下,投资人及时更换基金管理人,有利于及时止损,尽可能保住现存利益。须注意的是,仅有基金管理人一个普通合伙人的情形下,只有在新的普通合伙人加入后管理人才可以退伙,否则合伙企业即被解散。


(二)契约型私募基金


契约型私募基金主要受《基金法》的调整。基金合同是构成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投资人的退出方式主要看基金合同如何约定。理论上,投资人可通过如下途径实现提前退出的目的。


1.约定解除


若基金合同约定了投资人解除合同事由,该事由发生时,投资人可解除合同。合同对解除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未约定解除方式的,投资人可通知解除。


2.合意解除


合意解除指基金合同存续期间发生了投资人不欲合同继续存在的特别情形后,投资人可通过与管理人达成新的合意,提前结束现有的合同关系,以实现提前赎回。合意解除对投资人的谈判能力要求较高,中小投资者可通过联盟合作,提高谈判地位。


3.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投资契约型基金,投资人可在以下情形主张法定解除以实现提前赎回:第一,基金合同目的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实现时,投资人可解除合同。第二,管理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投资人可解除合同。


(三)公司型私募基金


公司型私募基金受《基金法》和《公司法》所调整,所有投资人均为股东。根据《公司法》,股东退出方式主要有股权转让、公司回购、减资以及解散四种。


1、股权转让最稳妥,但公司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不佳时,股东很难找到其他人为自己接盘。投资人须留意公司的日常经营及财务状况,在公司经营发生异常时,及早转出其股权。


2、公司回购仅在特定情形下发生,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的表决力量有限,存在被大股东“绑架”的风险。投资人若为中小股东,可在《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情形下,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份),实现退出。


3、公司减资程序较为严格,如特别表决的要求,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的义务等。投资人欲通过减资程序退出的,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否则难以实现退出目的。实践中,公司减资但未依法通知债权人,法院通常认定公司减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4、公司经营出现困境时,投资人可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及请求人民法院解散两种途径实现解散退出。公司解散后即进入清算程序,投资人在公司净资产范围内实现其退出目的。


二、

救济有门


投资者应学法遵法懂法守法用法,若出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跑路、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情况,或者投资者与管理人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投资者应通过以下途径理性维权:


1.通过邮件、现场投诉等方式向基金业协会反映;


2.第一时间向管理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3.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起诉。


此外,在具体选择上述方式进行维权前,我们还建议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相关负责人进行前期的沟通、谈判,共同探讨是否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例如要求管理人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承担回购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第三方受让投资人持有的投资份额、要求基金相关负责人或其他第三方对回购、投资份额转让提供担保或要求管理人出具明确的兑付计划等,如果投资人可以达成相关的回购协议、份额转让协议的,即使该协议未能履行,投资人也可以依据协议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对投资人而言,这种解决方式不仅可以多一重保障,也可以缩短投资人维权的时间成本,更大幅降低了投资人的后期维权难度。


三、

防范风险


俗话又说:防范于未然,最好的维权方法当然是预防。在投资前做足功课,做好投前尽调,甄选识别投资风险。


(一)基金管理人调查


投资人投资私募基金本质上是在投资管理人,因为管理人的能力以及信用决定了投资人能否获得收益。投资人在投资前应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尤其关注管理人的资质、过往业绩等。


(二)投资项目调查


私募基金投资中常出现的问题是项目虚假,通常表现为夸大项目收益来吸引投资者。因此,投资人在投资时须调查拟投项目的真实情况。如项目真实存在,再进一步调查该项目的收益、增信及风险等综合要素。


(三)投资协议审查


投资协议(包括合伙协议、基金合同等)是构建投资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法律赋予投资人的救济手段以及制约管理人的手段是有限的,但协议约定可以很灵活。以有限合伙协议为例,投资人在签署协议前应仔细研读并注意以下条款:(1)退伙条款;(2)除名或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条款;(3)解散、清算条款;(4)合伙人大会的表决规则;(5)争议解决;(6)违约责任条款;(7)违约合伙人的表决排除条款等。


四、

具体维权措施


(一)证据、财产保全


投资人一旦发现私募基金有风险苗头,投资人之间要团结一致,尽量保持信心和耐心。应尽可能地保留其可获得的一切证据,以便后续维权工作的展开。通过多种途径掌握基金公司与基金产品的实时动态。尽快通过谈判或者资产保全、变现等手段锁定证据、尽量挽回损失。


(二)聘请专业人士


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花再多的钱都值得。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减少投资损失,投资人应该聘请专业人士尽早介入。专业人员有更好的专业、经验及资源优势。私募基金领域中,风险一旦显现,危害后果随即而来,时间是抢赃挽损的生命线。投资人须求助律师等专业人士,积极快速应对,才能最大程度地挽回损失。


在一次次危机面前,投资人需要学会分辨、判断,恰当地选择最佳的维权路径。在遇到维权困难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求助专业的律师团队,针对基金的不同情况专业化地定制科学的维权方案,才可以最大化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侯榆律师团队是由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侯榆律师为首组建的金融法律服务团队。其团队专注于私募管理人登记申请、机构日常合规运营、基金产品备案、股权设计、投后管理、IPO、并购重组、重大商事诉讼等,为客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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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楚雄
排版 | 李诗欣
审定 | 张 哲
来源 | 侯榆资本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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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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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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