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专业批发市场合同诈骗罪研究的现实意义
广州作为千年商都,是服装、皮具、水产、果蔬、干货、药材等行业的重要批发集散地。目前,广州大约有专业批发市场1000个,总建筑面积达数千万平方米,涵盖了四十多个商品门类,形成了较为齐全的批发市场体系。广州的专业批发市场以其功能消晰、区域性强、产品集中、数量充足、门类齐全而闻名中外。每年吸引来自国内及世界各地客商到广州批量采购,从而有效地推动了广州经济尤其是旅游服务业的发展。
但长期以来,许多专业批发市场的交易习惯仍处于落后、原始的状态,许多专业市场管理非常不规范,商场、商户法律意识淡薄,常常以交易习惯代替法律,具体表现在:其一,实际交易过程中,在未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便迳行与对方进行交易;其二,在对方的欺诈下或自身存在侥幸心理,不签订购销合同或签订不规范;其三,部分商户出具《付款承诺书》或《对账单》内容不够完善,缺少管辖条款、违约责任、未载明具体的交易时间、交易品种等;其四,恶意采购方利用了交易产品具有出货量大、货期供应集中、保存期短、保鲜要求高不宜长时间持有等交易特点,采取赊账或者炒货的交易模式,导致巨额货款(数百万或者数千万元)被拖欠或者被恶意转移;其五,在商品货物交易中,大部分的商户并不清楚交易对方的财产线索,也未要求对方提供任何担保,在强制执行程序过程中很难执行到款项等等。以上种种导致许多商户被“老赖”拖欠巨额货款,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民事纠纷、民事欺诈案件也越来越多。
而刑事合同诈骗在各专业批发市场中更加常见。行为人通过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隐瞒真实的履行能力、提供虚假的担保等手段进行交易,在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后逃匿,致使诸多商户无法追回货款。
合同诈骗犯罪在各专业批发市场发生的频率高、金额大已经是共性,笔者团队服务的客户之一 —广州某果蔬批发市场近年来,曾经多次发生涉案货款金额超过千万元,牵连数十家供应商被恶意拖欠或者恶意转移,导致商家无法追回货款,资金链条断裂,多年积累起来的产业瞬间化为乌有的经济纠纷。
如何避免合同诈骗,采取何种保障方式和法律措施,对保障广州各大专业批发市场诸多商户的切身利益,营造广州高度发达的营商法治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指导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笼罩下的广州专业批发市场,正迎来了艰难时刻。因体量大、从业人员多,再加上跨地流动频繁、人群容易集聚,批发市场疫情防控难度大,所以复工复产的要求尤为严格。除了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常见于各大专业批发市场的法律纠纷亦接踵而来,尤其是涉嫌刑事合同诈骗罪的买卖合同类法律纠纷为甚。了解这些纠纷,对于判断行为性质,预防风险发生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先对此类纠纷作选取部分情况一个数据分析,以期从中发现一些共性及个性,使之风险防控更为精准。
(二)全国合同诈骗罪案件的数量(2015年至2019年)
1、 检察院受理的案件数量
笔者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进行检索,在2015-2019五年期间,共检索到20821份合同诈骗罪案件的起诉书和不起诉决定书,其中起诉书为18556份,不起诉决定书为2265份,不起诉率为10.88%。


2、全国法院案件受理的数量
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并统计发现,同时期的合同诈骗罪案件在进入法院阶段后,共有27290份判决书,其中无罪判决有160份,无罪判决率为0.59%。


3、全国检察院受理案件数量年份比较

从上图可知,在2015-2019年期间,合同诈骗罪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其中2019年高达8472件,是2018年的2倍多,五年间合同诈骗罪案件在全国平均每天十起以上,可以说合同诈骗案件是司法实践中高发的刑事案件之一。
因此,如何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厘清罪与非罪,对于及时打击犯罪,保证社会秩序,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鉴于前述合同诈骗存在的普遍性及判断的急迫性,本文拟结合有关案例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准确界定合同诈骗的解决方案。
(一)案例基本情况
广州市某水果商行(以下简称“某水果商行”)系广州某果菜批发市场的供应商(该市场为中国最大的果蔬批发专业市场)。2017年6月5日,梁某签署了《采购商入场承诺书(广州某果菜批发市场)》,明确市场交易习惯为:采购商或采购商的代理人直接到供应商档口处看货、订货并当场提货,约定期限内供应商向采购商发送对账结算单,供应商核对无误后付清货款,异议部分双方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多种方式沟通解决。同日,梁某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谢某在该市场代为进行采购、提货、验收等买卖交易行为。
2019年1月8日至2月2日,谢某以“委托人”梁某的名义与广州某水果商行签署了8份《水果买卖合同(提货单)》合计424360元并已提货。
本案中,实际采购商及实控人均为谢某,但并未签署《采购商入场承诺书》,仅在《水果买卖合同(提货单)》中签署了“长沙老谢”(昵称)、“谢某”取走货物后一直下落不明,且未支付任何货款。
本案中,“委托人”为梁某,“代理人”为谢某,根据民事代理的规定,其代理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梁某承担即负责支付货款。但本案的实际采购商及受益人均为“代理人”谢某,其以“委托人”梁某的名义与某水果商行签订水果买卖合同后,取得货物即逃匿而拒不付款,最终,谢某的行为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该类案例为笔者团队的常年服务的果蔬、皮具和服装等广州专业批发市场常见的法律纠纷,笔者从代理的客户2019年度多个买卖合同纠纷中,节选了其中一个典型的合同诈骗的交易行为进行分析。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1、概念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等手段,诱使对方与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另外,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以5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以4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4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广州铁路运输各级法院审理犯罪地在广东省内的合同诈骗案件,按照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标准掌握;犯罪地在广东省以外的案件,按照本《意见》第21条第二款的标准掌握。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为:数额在50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数额巨大”,3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2、构成要件
(1)违法(客观)构成要件: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24条,欺骗行为包括: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集体、他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也包括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及合同管理秩序。
(2)责任(主观)构成要件:直接故意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该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之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下情形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保证金,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2)使用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保证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3)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4)收到对方货款后,不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组织货源,而是用于冒险投资的等。
(三)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从上述对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分析可知,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根本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其并未有真实交易、履行的意图。由此可见,主观目的即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合同诈骗罪最本质的特征,对于界定合同诈骗罪具有重要作用。
(四)对谢某的行为定性为合同诈骗罪的分析
1、客观(违法)构成要件
客观(违法)构成要件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时间、地点、构成身份等。合同诈骗罪的主要客观(违法)构成要件是危害行为,即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或维持、强化当事人的错误认识,被骗人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
本案中,谢某假借“委托人”梁某的名义与某水果商行签订水果买卖合同,使某水果商行对合同的交易方产生错误认识,即误以为合同的交易方为梁某,某水果商行基于该错误认识将价值424360元的货物交付给谢某。该行为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以“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
2、责任(主观)构成要件
责任(主观)构成要件包括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合同诈骗罪的主要责任(主观)构成要件是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其一,谢某假借“委托人”梁某的名义与顺行水果商行签订水果买卖合同,而实际采购商及受益人均为谢某,其本质在于使其“代理”的效果归属于“委托人”梁某,亦即将支付货款的义务归属于“委托人”梁某,从而逃避债务,据此可知,谢某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二,梁某、谢某均无任何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谢某逃匿拒不支付任何货款的行为亦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谢某客观上具有“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
批发市场的业务有数量大、交易方式简单、从业人员构成复杂和法律意识不足等特点,交易行为涉及刑事诈骗,对商户、市场而言都是巨大的伤害。当前,既要最大限度控制疫情影响,又要妥善复工复产,这就要求各专业批发市场的管理者、商户在交易过程中应更为慎重,防止在复工复产中因法律意识淡薄,急于交易导致出现毁灭性风险。
(一)合同诈骗罪现实界定方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从前述可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合同诈骗罪最本质的特征。而行为人的客观表现(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其内心的真实意图。因此,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可以从行为人的以下几个客观表现(行为)进行把握:
(1)确定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具体内容。若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其主观上就很可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2)判断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完全或部分的履行能力,自始至终并无任何履行行为或虽有部分履行行为,但其是为了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若行为人具有完全或部分的履行能力,同时也有积极的履行行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合同并未能完全履行的,应认定为民事欺诈,应通过民事诉讼进行争议解决。若当事人签署合同前后都无任何履行能力,仍实施欺诈行为占有对方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若当事人无履行能力,但在签订合同后经过各种努力,积极履行合同的,无论履行情况如何,则会认定为民事欺诈。
(3)判断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合同诈骗当事人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虽有部分履行行为,但其是为了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
(4)确定行为人对“取得”的财物的处置情况。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取得”对方财物后绝大多数都是用于挥霍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偿还高利贷、逃匿等。
(5)查明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若合同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合同,即仅仅是因为自己的主观原因而拒绝承担合同义务,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6)确定行为人对承担违约责任的态度。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人,一般会转移财产并进行逃匿,使对方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
(二)对预防刑事诈骗的法律建议
1、商户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及合同的履行能力。对于自然人,应审查个人身份证,了解其资信状况,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等;对于法人,应审查其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商标权利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于法人委托的除法定代表人以为的受托人,还应审查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授权范围等。
针对不签订购销合同或合同签订不规范,不清楚交易方的真实身份信息等情况,建议商户在交易前,其一,应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应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应注明相关联系方式、银行卡账户等,还应要求对方在其身份证复印件签名摁手印。其二,在签订购销合同时,应尽量避免出现“昵称”的情况,即使需要签“昵称”也应在“昵称”后签署真实姓名,此外,也应要求对方在签名处摁手印。
2、商户应认真核查合同的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合法性、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且对等、签订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等方面严格核查。
对《付款承诺书》或《对账单》,其一,应载明管辖条款,如“若未按时支付货款,供应商有权向市场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二,应载明违约责任,如“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其三,应明确具体的交易时间、交易品种及未付的具体金额。其四,应将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作为《付款承诺书》或《对账单》的附件。
3、商户、市场管理者应该对“受托人”假借“委托人”身份签订合同的情况高度重视。在专业批发市场中,委托人安排公司员工、亲戚或者临时雇员进行采购的情况非常常见,其一,应掌握委托人、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委托手续齐全;其二,在合同或者交易单据中应该明确“受托人或者其他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人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三,商场应该及时变更新受托人的身份信息。
4、商户应采取主动的法律保护措施。涉及民事欺诈的,应该积极采取诉讼和财产保全措施,第一时间控制风险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涉及刑事合同诈骗的,应该积极收集有关证据,到公安机关报案处理,涉及集体涉案的,还需要联合有关受害人,取得批发市场业主和街道等有关部门的支持。
5、市场管理者加强管理措施,提高违约、违法者交易成本。笔者团队在过去的服务工作中,已经协助客户合理妥善解决了多宗纠纷,对于涉及民事欺诈的交易者采取多种限制措施:在行业内进行通报、限期禁止入场交易、提存预付款、冻结保证金、提供担保物、增加保证人等措施。对于涉及需要刑事立案处理的多宗合同诈骗的刑事案件,律师协助市场、商户积极到公安机关刑事报案处理,根据处理的结果来看,短时间内对整个交易市场产生了巨大的震慑作用,大宗交易卷货“跑路”的现象得到了遏制。
6、市场管理者需要组建高效有力的市场管理部门。市场管理部门可施行企业化管理,其本身不在市场从事经营性活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安排交易摊位,规定和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对市场的商户及采购商进行登记及资格的初步审查,协助处理市场的经营、合同等纠纷。从整个市场的实际出发,通过市场管理部门提供的各种服务,并由市场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组织协调,可以使专业批发市场的建设发展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政策相协调,从而推动专业市场向高水平、高层次方向发展。
7、设立律师顾问制度。律师可协调市场管理部门起草、完善有关市场交易准则,交易合同模板等,通过提供法律专题讲座,对商户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商户的风险把控意识,从而维护市场的交易安全,保障商户的切实合法利益。
8、市场管理者需与公安机关、街道办、社会综合治理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鉴于这类纠纷案件涉及的金额大、商家多,非常容易造成社会维稳事件,且许多商家法律意识还不强,经常采取恶意催收、暴力催收等手段来追回自己的债权,从而引火烧身,触犯法律。故,与公安机关、街道办、社会综合治理部门等职能部门建立良好等沟通渠道,及时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法制宣传、纠纷调解、案件处置,达到纠纷的解决和社会治理的和谐统一。
作者简介
梁沐周,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主要服务领域:以国家机关、国企为主的常年和专项法律顾问、政府决策、职务犯罪预防、反舞弊、投融资与并购、基础设施建设、公司治理、诉讼争议解决。
廖国冬,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法学学士。就职期间参与多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为主的常年和专项法律顾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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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梁沐周、廖国冬
排版 | 王 婕
审定 | 苏东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