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笔者按
受当前新冠疫情影响,民商事活动中将随之产生各类法律纠纷问题。关于如何应对和预防相关问题,笔者将分篇介绍与本次疫情相关的重点法律问题,并就相关问题提出法律建议,以期有益于读者。
武汉市是受本次疫情影响最为严重的地区,在抗击疫情期间,武汉市收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公益捐赠,犹如雪中送炭,为疫情抗争提供了巨大帮助。捐赠法律问题表面上看似简单,但在本次疫情的特殊背景下,如捐赠工作处理不当,不但会挫伤捐赠人的积极性,而且会对受赠人造成额外负担,甚至是伤害。
笔者将在本文中,对新冠疫情背景下的捐赠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专门介绍。
一、捐赠人是否可以绕开慈善组织,
直接向医院捐赠?

捐赠人在疫情期间所捐赠的物资,主要涉及各类医疗设备、药品器具、建筑材料、粮食蔬菜等关乎人身安全的重要物资。该类物资一旦出现各种质量、安全问题,不仅对于疫情防控工作无法起到帮助,反而会造成更严重损失。
因此,为确保捐赠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政府会依法指定相关慈善组织统一负责捐赠物资的接收工作,并指派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核查和检验。
2020年1月23日,武汉新冠状肺炎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接收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捐赠的公告》(第4号),确定由武汉市红十字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接受社会捐赠。随后,2020年1月26日,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确定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和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至此,前述五家慈善组织成为政府指定代为接受社会捐赠的特定机构。
但当红十字会曝出相关失职问题后,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便产生了。而由于此时各大医院疫情防护物资严重匮乏,许多医院纷纷自行向社会公开发出了募捐公告,促使有捐赠意向的个人和单位会更加倾向于将物资直接捐赠至一线医院。
但问题是,捐赠人是否可以绕开政府所指定的慈善组织,直接向医院捐赠呢?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35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9条规定,捐赠人可以直接向医院进行捐赠。
但需注意的是,国家为鼓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捐赠,对于参与过公益事业捐赠的个人及单位给予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而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则是捐赠行为能够被认定为公益事业捐赠。众所周知,向慈善组织捐赠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公益事业捐赠,但是,直接向医院这一非慈善组织捐赠的行为又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益事业捐赠呢?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相关规定,如捐赠人直接将物资捐赠至医院而非慈善组织,在认定其捐赠行为是否属于公益事业捐赠时,应确定接受捐赠的医院性质上是否属于“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如是,则该捐赠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公益事业捐赠,并可获取公益捐赠票据。否则,捐赠行为无法被认定为公益事业捐赠,亦无法获取公益捐赠票据。
另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捐赠人可以直接向医院进行捐赠,但笔者并不提倡这种做法:
一方面,大部分捐赠人无法保证捐赠物资的质量是否过关,接收捐赠的医院需要专门抽调人力去捐赠物资进行核收、查验;另一方面,即便捐赠人能够确保捐赠物资质量没有任何问题,但从资源配置角度而言,如果捐赠物资能够得到统筹调配,则更有可能达到资源优化配置,将更有利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进行。
因此,笔者认为,理性做法还是应当将物资捐往具有专业资质的慈善组织,由专业的人去做专业的事。而政府应当抓紧对相关慈善组织的监督与管理。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35条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9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
第24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25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二、医院自行向社会发起公开募捐的行为
是否具有合法性?

疫情期间,武汉市各大医院均出现了医疗用品严重短缺的问题。由于形势紧急,多家医院都在其公众号或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发出了募捐公告。看到战斗在一线的医疗工作者们在如此艰难的条件下,依然顽强地与病毒进行着抗争,实在令人感到痛心。但从法律角度而言,医院自行向社会发起公开募捐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呢?
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已有其他律师持有否定观点,认为医院自行发起公开募捐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并就该观点发表了公众号文章进行论述。其主要理由为: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一条以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能够发起公开募捐的主体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但医院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慈善组织,亦即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对此,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并认为该行为具有合法性。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对上述规定进行文义解释可知,我国《慈善法》中所规定的“公开募捐”属于“慈善募捐”的下级概念,其定义范畴被包含在“慈善募捐”的定义范畴之内。结合“慈善募捐”的定义来看,此处的“公开募捐”应当是指由慈善组织开展的募集财产的活动。但医院(非慈善组织)所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显然与《慈善法》中被界定为慈善组织所开展的“公开募捐”不属于同一概念。进言之,医院所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不应受《慈善法》规制。法无禁止即可为,由于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医院公开向社会募捐求助,那么医院该行为便具有合法性。前述所持有的否定观点值得商榷。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21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22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三、捐赠人如何确保向慈善组织捐赠的物资
被定向使用?

许多捐赠人都会关心,自己所捐赠到慈善组织的物资是否会切实送到一线医护工作者的手中。
为确保捐赠物资被定向使用,笔者建议,一方面,捐赠人可在捐赠时要求与慈善组织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并在捐赠协议中对捐赠物资的用途进行具体约定,以明确慈善组织的相关义务;另一方面,捐赠人可依法跟踪了解慈善组织对于捐赠物资的使用动态,并随时采取相应措施。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39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42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捐赠物资如何处理?

此前,由于武汉市的超市中出现了爱心蔬菜被用于售卖的情况,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的普遍质疑。那么,该类做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53条之规定,捐赠人所捐赠的不易储存、运输的实物,慈善组织可以依法变卖。但是,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由此可见,如果所捐赠的蔬菜具备不易储存的特点,则慈善机构是可以依法变卖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捐赠人与慈善组织之间签订有捐赠协议,且在捐赠协议中对捐赠物资的用途进行了具体约定,则慈善组织需要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任意将所捐物资挪作他用。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53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五、公益捐赠是否可撤销?

一般而言,在非公益性的捐赠中,赠与人有权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任意撤销权。但在公益捐赠合同关系中,捐赠人则不享有该任意撤销权。换言之,如捐赠人和受赠人之间已经形成捐赠合同关系,即使捐赠物资尚未交付,捐赠人亦不得撤销该捐赠。如捐赠人拒不交付捐赠物资的,受赠人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如因捐赠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捐赠人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合同法规定公益捐赠中的捐赠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这并非意味捐赠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撤销捐赠。
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92条以及第195条之规定,在符合前述法定条件时,如当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依然可以撤销赠与或者免除赠与义务。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88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189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捐赠人是否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本次疫情中,许多捐赠人都提供了实物捐赠。那么,捐赠人是否需要对这些所捐赠的实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呢?
该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层次来了解:
其一,捐赠人原则上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其二,如受赠人在赠与合同中被附有义务,当赠与物资有瑕疵时,则捐赠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其三,捐赠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鉴于前述捐赠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对准备捐赠实物的捐赠人,笔者在此建议:
一方面,尽量保证所捐赠物资的质量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另一方面,尽量选择专业的慈善组织进行捐赠,相关慈善组织在接受捐赠时,会事先对捐赠物资进行安全核查,这样便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捐赠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91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36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七、公益捐赠的捐赠人可享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都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其一,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详见: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其二,个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具体优惠政策详见: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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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园
广东广信君达(武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侵权责任法等民商事法律领域,承办过大量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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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喻 园
排版 | 王 婕
审定 | 王永航
来源 | 法喻万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