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月15日,中国与美国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协议第4.5条第2款规定,“中国应允许美国金融服务提供者从省辖范围牌照开始申请资产管理公司牌照,使其可直接从中资银行收购不良贷款。中国在授予新增的全国范围牌照时,对中美金融服务提供者一视同仁,包括对上述牌照的授予。”(“China shall allow U.S. financial services suppliers to apply for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licenses that would permit them to acquire non-performing loans directly from Chinese banks, beginning with provincial licenses. When additional national licenses are granted, China shall treat U.S. financial services suppliers on a non-discriminatory basis with Chinese suppliers, including with respect to the granting of such licenses.”)[1]。
这意味着美国金融服务供应商即美国投资者(以下简称“美资方”)可以在中国获取省级资产管理公司牌照(以下简称“省级AMC牌照”),且在中国省级资产管理公司被允许获取全国范围经营牌照时享有无差别待遇。
2020年2月17日,OAKTREE(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AKTREE北京公司”)在北京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454.8803万美元,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股东为橡树资本(香港)有限公司[OAKTREE CAPTRIAL(HONG KONG)LIMLTED],是美国橡树资本(Oaktree Capital)(以下简称“橡树资本”)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橡树资本是全球最大的不良资产投资机构,在全球管理资产总值超1200亿美元,在中国不良资产投资总额逾65亿美元。橡树资本方面表示,对其未来在中国业务的发展充满信心,并将持续积极探索北京及全国范围内的投资机会。有关人士称此为首家外资AMC落户北京。
据对公开信息进行分析,笔者认为:OAKTREE北京公司的成立,目前暂只是美资方在中国境内申请省级AMC牌照的前奏,从其经营范围未包含“收购、管理、经营和处置不良资产”的内容来看,可判断其离真正持牌AMC公司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启航,前景可期。
假设美资方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企业申请到省级AMC牌照,则中国不良资产市场将迎来参与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形成“4+N+银行系+外资系”的多元化格局。其中,“4”指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东方、长城、信达、华融,以下简称“国有四大AMC公司”)[2]、“N”指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省级持牌AMC公司”),“银行系”指银行控股的资产管理公司,“外资系”指外资投资的资产管理公司。笔者将这些主体称之为中国合法持牌AMC公司,它们被允许在中国不良资产一级转让市场上直接从银行批量收购金融不良资产(以下简称“不良资产”),有别于民间非持牌机构仅可在二级转让市场上向持牌AMC公司收购不良资产或自金融企业收购3户以下的不良资产。
那么,美资方在中国设持牌AMC公司的成立路径及其法律依据究竟为何?笔者根据中国现有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执业经验,择要点予说明。
首先,笔者认为,美资方在中国申领省级AMC牌照,须先在中国境内成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第一款,美资方可选择独资或与境内投资者合作投资的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又因其欲申领的是省级AMC牌照,而省级持牌AMC公司仅可从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处置业务,展业范围有地域限制。因此,美资方应结合自身战略发展、业务开展等需要,决定选择在中国境内哪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以确定下一步设立工作具体在何地进行。
其次,美资方拟进入的行业为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及处置领域,参照国内现今省级持牌AMC公司的“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或“商务服务业”(并非金融业),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及《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领域在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应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因此,美资方欲成立未来申领省级AMC牌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应考虑参照或不低于内资省级持牌AMC公司的标准施行。
根据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第二条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审慎性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二)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宜于从事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专业团队;(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因此,笔者认为,美资方拟成立的持牌AMC公司,在公司业务资质条件方面不应低于上述条件。而在公司人员队伍组建、公司治理架构、内部风控制度建设等方面,一贯是AMC公司成立的难点。因此,合理借鉴国有四大AMC公司和运作成熟之省级持牌AMC公司的成功经验,会有助于在设立时准入环节上取得优势。
再者,《外商投资法》第三十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笔者认为,尽管美资方拟进入的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及处置行业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但在办理设立省级持牌AMC公司的具体手续上,仍应获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相关规定,国内省级持牌AMC公司在设立时,首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设立把关,此环节对公司设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全方位论证,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须报送银保监会。
如同国内省级持牌AMC公司成立前一样,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应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保监会,且必须由银保监会办公厅正式发文并向社会公开,向各地方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布新省级持牌AMC公司之成立获批事实,并通知国内金融企业可向新成立的公司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由此确定新持牌AMC公司在国内不良资产一级转让市场上的正式合法地位。
最后,在接受监管方面,根据《外商投资法》及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文的相应规定,在美资方投资的省级持牌AMC公司设立后,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接受管理,自营运之始到终止退出市场的整个过程,须接受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在监管制度和监管机构设置上,银保监会负责制定监管规则,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履行监管责任,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省级持牌AMC公司的日常监管,包括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银保监会会同财政部加强指导和监督。笔者认为,在当今美中关系合作与竞争并存的局面下,未来中国政府对美资方投资的省级持牌AMC公司所实施的监管,不可避免会存在一些特别的规制。
综上可见,尽管中美经贸协议赋予美国金融服务供应商申领省级AMC牌照的机会,拓宽其在中国不良资产市场上的经营商机,但在落实公司设立及运营的细节上,笔者预测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管力度不会宽松。笔者曾承办过设立特殊目的之中外合作类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务,深感政府相关部门在是否批准此领域内含有外资成分之公司的问题上,考量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从中不难看出中国政府的审查态度具有谨慎和稳健的特点。中国不良资产行业发展走过春秋二十载,中美经贸协议开启新局面,美资方在中国境内设立省级持牌AMC公司,中国政府会对其提出哪些审慎性要求,会允许其在中国版图上如何布局,会对其监管施加何种特别规制,诸此种种对中国而言将是全新的功课,不妨让我们拭目以待。
注释
[1] 中英文条款摘自中国财政部官网公布的中英文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
[2] 考虑到撰文时新获银保监会批准的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尚在转型中,本文暂未将其列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队列。
作者简介
钟智芬,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广州市律师协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18年来,专注于中国金融不良资产领域之法律事务,其律师团队服务对象包括银行、AMC、民间投资者、国际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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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钟智芬
排版 | 王 婕
审定 | 张 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