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2月12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就海豚创品(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原告")诉上海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多个子公司(简称"被告")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停止侵害“阿柴枸杞”美术作品(下图)著作权并赔偿原告损失28万元及诉讼费13832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及时支付全部的赔偿款。

“阿柴枸杞”是西风(艺名)设计师的作品。该作品于2018年11月20日创作完成,随后在四川省版权局进行登记。2018年11月29日西风在微博(发表该作品,并在2018年12月29日将作品在内的系列作品上传至QQ、微信的表情包平台。“阿柴枸杞”多个系列的表情包深受网友的喜爱,下载量很高。西风也将该“阿柴枸杞”系列作品上传至全球最大的社交网络Facebook(中文称“脸书”)上,受到国外众多网友的喜爱。2019年初,西风将该作品授权给原告用于生产、销售服装并有权提起维权。
一、启动维权:原告索赔一百万
2019年4月份,西风的微博粉丝在被告上海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服装品牌专卖店看到印有“阿柴枸杞”的T恤并告知西风。西风知道被告的抄袭行为之后,委托了原创易安(广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全案知识产权维权咨询顾问方案。该公司在接受委托后,随即组成由调查人员、公证机构和知识产权律师组成的专业维权团队。维权团队先后在全国各地(北上广、武汉、泸州、兰州等)通过现场购物取证,取得大量的一手的侵权证据。
2019年6月,苏熳娜律师代理原告到越秀法院正式立案,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100万元,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
一审判决:被告侵权成立赔偿28万元
2020年2月12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
1、原告提交了西风的作品登记证书和微博的发表记录,可以证明西风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原告经西风授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2、原告主张著作权利《阿柴枸杞2018日常篇四(10)》是Q版小柴犬的拟人化系列美术作品,涉案作品为Q版柴犬蹲坐地上,举起右爪,说‘Hi’的平面艺术造型作品,其构图及表达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3、法院对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及时间戳购物取证证据均予以采信,认为可以证明被告在全国多个地方销售涉案的T恤。
4、关于赔偿数额,法院参照原告提交的被告2018年度报告所记载的服装毛利率64.41%为标准,以及被告自行提供的《加工承揽合同》《采购订单》以及《结算明细表》所记载的采购数量,以及侵权T恤的零售价,再结合原告作品的知名度及维权成本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28万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
一审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很快就支付了赔偿款。这也是得益于本案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成功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促使被告及时履行判决,本案圆满结束。
二、著作权案件赔偿额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影视和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办案指引》指出,如果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一般情况下美术作品每幅的赔偿额在5000元至15000元之间。同时特别说明,确定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赔偿标准时,应重点考虑作品独创性水平和侵权作品的是否商业使用等情形。著名美术家的作品应提高赔偿数额。
(一)本案的赔偿金额较高,主要有以下三个因素:
1、 本案提交大量资料证明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较高。例如:涉案作品用于微信的表情包,下载数量大;涉案作品在微博发表,关注的微博粉丝数量较多;涉案作品在一些知名网站、报纸上发布;涉案作品已经授权给部分生产商用于商业用途,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较高。
2、本案对侵权人的取证较为广泛,证明被告的侵权范围广。原告在全国各地(北上广、武汉、泸州、兰州等)购物取证,向法院提交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被告的专卖店分布在全国各地,侵权范围广。
3、适当推算被告的获利,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较多。本案原告主张两种计算方案,第一种是按照涉案服装品牌的门店数量、销售额、毛利率(依据被告的年度报告),以每家门店销售10件T恤,平均单价110元,毛利率64.41%,图案的占比50%计算,被告的侵权获利超过100万元。第二种方案是按照被告提交的一份订单上面的T恤数量2963件进行计算。订单显示涉案T恤的采购价格为25元,在实体门店的销售价格为129元,被告每件赚取差价104元,因此被告的获利超过30万元。并且这仅是被告方在2019年6月的一份采购订单,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证明被告是从2019年4月开始销售侵权T恤,因此其生产订单不止一份,其获利不止30万元。最终,法院考虑到被告旗下的服装品牌款式较多,法院采纳被告提交的订单数量,按照实际进仓数量为2963件,零售价为114-129元,参考被告2018年度报告所载毛利率64.41%为标准计算,获利金额约为24万,再综合其他因素,酌定赔偿金额为28万元。
(二)本案是否有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本案判赔28万元主要是依据被告的侵权获利,并没有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为了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两个要件是故意侵权和情节严重。本案难以证明被告是故意侵权或重复侵权,被告在收到起诉资料之后也立即删除销售涉案T恤的链接,将侵权产品下架,因此,本案并没有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近几年,经常有人表示中国将引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实际上该说法并不准确。2012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就建议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强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的制裁效果。2014年05月0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或商标许可使用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2019年4月23日新商标法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可见,我国的商标法早已采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1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也强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很多法院的知识产权判例,也已经对“恶意侵犯,情节严重的”的情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赔偿金额。
三、结语
国家一直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近几年大城市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判赔金额也有明显的提升。国务院在2019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再次提及“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应该积极维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很多盗版者,不单抄袭设计、技术,盗版产品的质量也令人担忧,会对正品的商誉、销售情况造成严重影响。因此,不应让抄袭者肆意妄为,需要给他们上一节节知识产权教育课。
作者简介

苏熳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包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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