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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常见离婚协议条款10问答

学术 | 常见离婚协议条款10问答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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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常见离婚协议条款10问答


前 言

在疫情笼罩下各种忧虑、无助和决然中,对于很多人来说,离婚谈判过程会很艰辛,甚至想要放弃,但若能够顺利离婚并最终达成一份合法的、满意的、可执行的离婚协议,也算是对过往生活的一个妥善交代。以下笔者团队为大家分享常见的离婚协议法律问题。


一、能否对尚未还清贷款的房屋进行分割?


可以分割。但应着重注意房屋贷款的处理,提前与贷款银行沟通确定能否变更主贷人以及相应的变更手续,更有利于该分割条款的落实。实践中有部分银行会基于变更后的还贷人还贷能力不足等原因拒绝变更。


在无法变更还贷人的情况下,房屋归属的确定更应该慎重,如贷款在一方名下,房屋归另一方所有的情况下,每月如何还贷、逾期还贷责任由谁承担以及一方不配合还贷如何处理等问题都需要提前考虑,并进行明确约定。


二、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子女是否有效?

    

该条款存在被撤销的可能性,效力可能难以保证。在实践中该条款的处理有两种思路,一种认为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实际上是一种赠与合同,适用《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双方均享有任意撤销权。还有一种思路认为离婚协议具有强烈的身份关系属性,是夫妻双方经过多方权衡所作出的处理方案,属于一个整体,不能完全等同于合同或单独适用任意撤销权。


因此,在确定财产分配方案时,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子女应更谨慎,如果确实希望将房产给子女,可以考虑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或者及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等。


三、能否约定共同债务仅由一方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可以约定。但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当共同偿还即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可以起诉任意一方要求承担还款责任。即便如此,离婚协议仍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不需承担债务一方的权益,不需承担债务一方在实际承担该夫妻共同债务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进行约定时,最好可以明确债务情况,如债务人、还款期限、欠款金额及利息等,以及对承担责任后如何追偿进行详细约定。


四、能否约定“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可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之规定,如涉及离婚协议未处理的财产,一方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处理。


五、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能否要求再次分割财产?


难。该约定属于概括性财产分配或者兜底性财产分配条款,一般视为双方均在确认自身掌控财产,即便对方所掌控财产亦含有自己份额也在所不论的情况下,对共同财产最终归属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仍有例外的情况,如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有证据证明对方在离婚时故意转移、隐匿财产。


六、约定抚养费“每年递增10%”是否有歧义?


有歧义。有一种观点认为,“每年递增10%”是每年递增一个固定的数额,如约定抚养费3000元/月,则此后每年均递增300元/月;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是以上一年度的月支付数额为基础增加,如约定抚养费3000元/月,则次年抚养费为3300元/月,再次年为3630元/月。


为避免引起争议,约定抚养费递增时,明确约定计算标准或计算方式是非常必要的,约定并非越简单越概括越好。


七、“每周探望一次,但具体时间另定”的条款是否有效?


该约定有效,但是操作性不强。对于探望权,约定详尽更有利于探望权的实现,如果约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低,一旦对方不配合,追究起来费神费力。


探望权条款约定时,要特别关注对探望的时间、时长、地点、双方负责接送的事项、交接手续等内容,若是异地的,还可事先约定好视频探望、语音探望的条件。


八、能否针对“抚养费”设定违约条款?


该约定是否有效在司法实践有一定的争议,并不必然得到支持。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的明确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应遵照履行。另一种观点认为抚养费的给付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义务的法理基础来源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故违约条款不具备法律依据支持。


因此,如需设定“抚养费”违约条款,建议结合双方的财产、收入情况及财产分配比例等进行约定,切合实际的约定更易得到支持。


九、能否对户口迁移进行约定?


可以进行约定。但如对方拒绝配合可能导致目的无法实现,因户口迁移问题属于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受案范围,无法通过诉讼达到户口迁移的目的,虽然如此,但仍可通过设定相应的违约条款,增大对方违约成本从而促进对方履约。


十、能否约定“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或生育子女”?


不可以。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可由双方自由约定,但前提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或生育子女”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一方婚姻自由以及生育权的限制,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因此该约定属于无效约定。


结   语


对于财产类型多、家庭关系相对复杂、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专业人士的建议尤为重要。良好的沟通、专业的指导,不仅造就一份优质的离婚协议书,也让这个世界少了一些刀光剑影、血雨腥风,甚至给人带去新的希望。



作者简介





史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财富管理传承部副部长,省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从事法律工作18年。其团队专注于婚姻、继承和家族财富管理问题的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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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史萍律师团队

排版 | 王 婕

审定 | 张 哲

来源 | 史萍家事法律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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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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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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