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 言
本文对广州地区法院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详读、分析,结合我们的实际工作经验,总结法院裁判规则,供大家参考。
一、
剔除上述不相关案例后,可以作为本案样本的案例数量为16个。

二、
1. 取得公司股权类
结论:取得公司股权较为困难,且都经过了其他前置诉讼。

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是,股权不仅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同时也具有身份权的属性,无法单纯作为财产进行简单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影响股权分割的裁判结果,而“离婚纠纷”具有不便于追加第三人的特点,法院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存在困难;即使征求了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是否会及时进行回复,甚至是否负有强制性的回复义务均存在不确定性。
以上因素增加了直接分割股权的困难,可能导致法官无法按照审限完成审判任务,当事人双方也无法尽快确立新的身份关系。因此,基于以上现实及司法目的的考虑,在以取得离婚为首要目标的“离婚纠纷”当中,法院通常尽力回避股权分割的问题。
但是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股权分割已经是无法再回避的问题,因此全部取得公司股权的案例都是在“离婚后财产纠纷”这一案由下实现的。
在取得了股权的3个案例中,其中1个法院征求了其他股东意见,(2017)粤0111民初1375号韦某与高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本院经征求江门某某其他股东高某3的意见,其同意股东高某1将其在江门某某股份转让50%给韦某”[7]。
1个案例中,当事人将其他股东追加为案件第三人,(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727号杨某与柳某、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经庭审确认第三人柳某乙同意被告将公司的10%的股权分割给原告,故对原告请求分割10%的股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8]。
在剩余的(2017)粤01民终15434号李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公司股东就是原被告双方,无须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9]。
结论:不进行股权变更,由持股一方向配偶进行作价补偿是一种解决思路,但股权价值如何确定需要思考。
(1)持股一方是否愿意基于继续持股的目的而向配偶进行补偿
(2)股权价值如何确定存在难度
如果可以通过司法评估方式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其结论相对公平,但司法评估在缺乏当事人的配合的情况下无法完成。如果无法进行司法评估,法院可能会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直接认定股权价值。
在2个相关案例当中,法院均根据公司注册资本认定了股权价值。区别在于,在(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799号叶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启动了评估程序,因当事人不予配合,司法评估未能完成:“因双方无法对涉案股权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委托广州市东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在广州××××有限公司所占的股权进行评估,该司回复,因原告无法提供评估所需资料,无法进行评估。本院告知原告,若无法提供评估所需资料,本院将依照被告的主张,即将原告名下的股权价值按照注册资本价值视为50万元进行分割,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向广州市东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供评估所需资料”[10]。
在(2016)粤01民终6165号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司法评估的一方最终放弃申请而未能进行评估:
“刘某甲申请对广州市虎狼共武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莱巴制衣厂进行审计评估,事后又放弃审计评估”[11]。
综合上述两案,对于股权价值,法院会优先考虑通过司法评估的方式予以确定,若无法采用司法评估方式,会退而选择以公司注册资本认定股权价值作为权宜之计。
3.分割股权转让款类
结论:分割股权转让款相对容易,但原告方需要就其金额承担举证责任。
若作为共同财产的股权已被转让的,股权转让款已经不具有身份属性,因此要求分割股权转让款较分割股权更为容易。样本案例中3个成功案例也均是在“离婚纠纷”中就实现了分割股权转让款的目的,并不需要更多的前置诉讼。
在工商登记部门备案的转让文件是法院认定转让款数额的重要依据。
(2012)穗云法从民一初字第456号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据工商登记部门备案的文件确认了转让款数额:
“原告在2011年10月17日将其在广州市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0%的股份作价50万元转让给案外人王金芳,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份转让登记手续,该转让行为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对该50万元的转让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12]。
(2018)粤0114民初4943号钟某与徐某1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亦是通过工商登记部门的文件确定了股权转让数额:
“2018年8月10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徐某1占公司50%共50万元的注册资本以50万元转让给叶剑荣,同日徐某1与叶剑荣签署《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2018年8月15日,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确认股东变更登记信息;本院据此推定徐某1已收到上述500000元股权转让款。本院确认上述500000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钟某可以分配250000元”[13]。
结论:股权对应的已分配的公司利润可以分割,但原告方需要就具体金额承担举证责任。
该诉讼路径的难点同样在于原告需要就已分配利润的具体数额进行举证。由于大多数有限责任公司的年报不会进行公示,在工商登记机关可能无法查询到已分配利润的具体数额,因此,该诉讼路径的举证难度可能大于分割股权转让款的难度。
在样本案例当中,有1个案例的原告要求分割公司利润。在该案件中,原告申请对公司进行司法评估以确定经营利润的具体数额。但由于被告不予配合,导致司法评估无法完成,法院认为原告未能对公司利润具体数额进行举证,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对广州威格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收益进行评估,本院依法授权委托广州业勤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但因该评估公司未能进入广州威格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内勘察且被告罗某未提供公司的相关资料,导致无法进行评估,……原告刘某认为广州威格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每年的经营收益有200万元,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面,由于被告罗某在离婚案件及本案审理过程中均不配合评估工作,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及诉累,本院对此种行为予以谴责,诉讼费应由被告罗某承担。”[14]
三、
1.离婚案件调解优先
2.注重前期证据的收集
3.取得股权后,要规划未来的维权策略
基于上述目标,取得公司股权的配偶应该对未来的维权策略进行规划,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盈利亏损情况进行了解;公司具备分红条件的,通过召开股东会的形式要求公司进行分红;如果发现存在股东或者董监高侵犯公司权利的,及时行使归入权以维护合法权益[16];如果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具有受让股权意愿的,可以在价格合理、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前提下将股权进行转让。
注释
[1] 参见(2014)穗番法楼民初字第343号罗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 参见(2014)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912号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3] 参加(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304号陆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 参见(2017)粤01民终15434号李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5] 同上注。
[6] 参见(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727号杨某与柳某、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7] 参见(2017)粤0111民初1375号韦某与高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8] 参见(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727号杨某与柳某、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9] 参见(2017)粤01民终15434号李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10] 参见(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799号叶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11] 参见(2016)粤01民终6165号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12] 参加(2012)穗云法从民一初字第456号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13] 参见(2018)粤0114民初4943号钟某与徐某1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14] 在该案件中,因被告不配合评估工作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参见(2019)粤0114民初4946号刘某与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15] 参见:史萍律师团队:《一宗离婚纠纷案缘何会引发八宗民刑案》,载“史萍家事法律频道”公众号。
[16] 参见杨超男律师团队:《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载“律动新声”公众号。
作者简介
孙君元,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山大学法学硕士。主要从事于公司治理与风险防范、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劳动纠纷。
往期回顾
*声明:本微信订阅号对所有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均保持中立,推送文章仅供读者参考。本订阅号发布的文章、图片等版权归作者享有,如需转载原创文章,或因部分转载作品、图片的作者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及侵权,请通过留言方式联系本公众号运营者。谢谢!
作者 | 孙君元
排版 | 王 婕
审定 | 钟智芬
来源 | 律动新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