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 言
很多大型诉讼执行纠纷错综复杂,经常出现案中案、连环案,互为因果,互为前提。应对该类大型诉讼执行案件,从代理律师层面,需要实施统筹安排,诉讼策略应当通盘考虑。但很多委托人在选择律师时,缺乏统筹,在大型纠纷中不同案件委托不同的律师事务所,或某案件原委托律师代理不理想就更换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这导致同一纠纷同时或先后发生的案件中代理思路不一致,或者造成代理律师代理存在短期行为,不能坚持不懈地寻找对方的薄弱环节进行反击。本文就分享一件笔者团队近期完成的成功案例,以此与律师同仁共同思考并有所裨益。
一败再败
综上,申请执行人某投资公司请求追加某国资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均被天河法院和广州中院支持,此时在执行异议阶段和执行复议阶段的诉讼中都失败的情况下,笔者团队的代理工作基本失败,陷入困境。
另辟蹊径
经笔者团队对败诉执行裁定书的多次研究,笔者团队注意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追加规定》”)第二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但是由于异议复议阶段笔者团队均主张涉案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某总公司,也无证据证明某总公司有其他财产,所以笔者团队无法在异议、复议阶段主张该前提条件不存在导致追加申请不成立。但是由于复议裁定已经生效,该前提可以激活使用,如激活该前提条件,笔者团队的证据采集上必须能找到被执行人某总公司存在其他财产且其财产足够涉案债权清偿。
围绕着证明被执行人某总公司的财产是否足以清偿执行债权这一中心,笔者团队设计了以下诉讼策略:
法院裁判
实务总结
本案委托人某国资公司虽然在执行追加异议阶段和执行复议阶段都被法院认定为属于《追加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应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陷入了被列为案件被执行人的困境,但笔者团队从上述两个阶段败诉的裁判文书当中寻找到了胜诉的转机,抓住了本案能够取胜的关键点,同时通过诉讼策略设计,利用另案被执行人破产裁定书证明被执行人某总公司的现有财产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债权。
综上,笔者团队认为律师在从事代理工作时,要有耐力,要能坚持,要有信心,要多从各种角度设定诉讼策略。本案最终反败为胜、柳暗花明、绝处逢生,就在于笔者团队作为律师的坚持和灵活的诉讼策略。
团队负责人简介
广信君达杨恒勤律师团队主要从事强制执行法律事务,包括民事执行、执行异议、复议、异议之诉、执行分配之诉、执行监督等执行法律业务。团队负责人杨恒勤律师,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和岭南学院高级工商管理硕士毕业,具有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在强制执行、大型民事诉讼、投融资、互联网金融等领域拥有较多案例和业绩,具有较丰富的实战经验。业务领域包括大型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投融资业务等。
作者 | 杨恒勤律师团队
(撰稿:杨恒勤、刘籽君)
排版 | 品牌部王婕
审定 | 管委会钟智芬律师
图片 | 源于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