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 言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随之包括《合同法》在内的多部法律将同时废止。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法典》的施行无疑将牵动着众多民事主体的利益,其中格式条款作为商事活动中较为常见的法律现象,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均有必要了解《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具体修改内容,务必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不要忘记保护自己的法律权益、规避法律风险。
一、“超前点播案”案情回顾
二、《会员服务协议》是否属于格式条款?
从该格式条款的定义可知,格式条款有三大法律要素,即“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以及“未与对方协商”。其中,“为了重复使用”从字面意思理解是指使用两次或以上或面向多个对象时使用相同内容,只表明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具有重复使用的目的,是格式条款通常的外在样貌;“预先拟定”是指预先拟定格式条款的内容;“未与对方协商”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是指非拟定格式条款的合同相对方不享有对条款内容作出变更、修改的权利,仅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这也是格式条款具有简便、省时特点的主要原因。
律师提示
对于拟定条款的一方而言,要注意保留双方在合同条款起草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讨论、协商的书面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以避免出现将经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从而无效的尴尬局面。
三、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则
律师提示
“合理方式”:可参考《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2],目的是使相对方充分注意,并视格式条款的具体形式及合同相对方的理解水平予以判断,如对于对合同文本理解无障碍的合同相对方可采用大声朗读、“重复抄写格式条款”、另行签署合同条款的特别说明、或者采用加粗、加黑、加大等格式突出等方式进行提示;对于告示型的格式条款,可采用在醒目、必经位置悬挂等方式;对于对合同文本有阅读障碍的,也可以通过录音、录像并采用问答形式来直观记录整个提示及说明过程。
四、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
[5]
从上述表格不难看出,《民法典》是在《合同法》的原有规定上加以修改,以增加“不合理地”缩小了“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的无效范围,体现了对综合交易的灵活性考量。
律师提示
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允许通过协议约定予以排除适用。
五、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超前点播案”中,吴某某和爱奇艺公司对黄金VIP的“热剧抢先看”权益内容产生争议,那么这便涉及到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可知,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其解释规则主要分为三个步骤:
非格式条款系由双方协商确定的,故更能体现相对方的真实意愿,因此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发生冲突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六、结 语
作者简介
广信君达朱滔律师团队,由具有长期实务工作经验的律师组成,该团队始终专注于劳动人事、建设工程、企业治理、民商事争议解决、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具有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从业经验,紧跟市场发展趋势、熟谙专业法律知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作者 | 朱滔律师团队
(撰稿:朱滔、周嘉怡)
初审 | 品牌部
排版 | 王 婕
审定 | 钟智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