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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从“超前点播案”解读《民法典》中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

以案说法 | 从“超前点播案”解读《民法典》中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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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笔者将结合近期较为火热的“超前点播案”对格式条款的定义、订入规则、效力规则、解释规则进行立法解读,以供读者理解和参考。


前 言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随之包括《合同法》在内的多部法律将同时废止。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法典》的施行无疑将牵动着众多民事主体的利益,其中格式条款作为商事活动中较为常见的法律现象,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均有必要了解《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具体修改内容,务必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不要忘记保护自己的法律权益、规避法律风险。

格式条款规定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整体而言,《民法典》是在《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基础内容上对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则、效力规则等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以下笔者将结合近期较为火热的“超前点播案”对格式条款的定义、订入规则、效力规则、解释规则进行立法解读,以供读者理解和参考。


一、“超前点播案”案情回顾

说到“超前点播案”,很多读者可能马上想到2019年年底热播网剧《庆余年》,但 “超前点播案”的主要核心焦点与《庆余年》并不相关,该事发于:2019年6月19日,吴某某通过签订爱奇艺公司提供的《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简称“《会员服务协议》”)购买了一年黄金VIP会员,该会员具有“自动跳广告”“热剧抢先看”等特权。2019年12月8日,爱奇艺公司自行更新了《会员服务协议》,增加了“付费超前点播”条款。后来吴某某在观看《庆余年》时,发现最新剧集竟需付费3元才能观看,即上述的“付费超前点播”模式,且需观看贴片广告,手动点击“跳过”才能继续观影。吴某某认为爱奇艺公司的上述行为变相侵害了其作为VIP用户的合法权益,并指出爱奇艺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多处存在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应属无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会员服务协议》是否属于格式条款?

适用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则必须建立在“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的逻辑前提上,那么格式条款又是如何与一般条款相区分呢?接下来先了解下格式条款的定义。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满足定型化交易需求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此,《民法典》未作变更,与《合同法》规定一致。



从该格式条款的定义可知,格式条款有三大法律要素,即“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以及“未与对方协商”。其中,“为了重复使用”从字面意思理解是指使用两次或以上或面向多个对象时使用相同内容,只表明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具有重复使用的目的,是格式条款通常的外在样貌;“预先拟定”是指预先拟定格式条款的内容;“未与对方协商”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是指非拟定格式条款的合同相对方不享有对条款内容作出变更、修改的权利,仅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这也是格式条款具有简便、省时特点的主要原因。

法院认为,《会员服务协议》是爱奇艺公司基于“一对众”的网络服务平台上特有的产业模式,预先拟定并面向众多VIP会员重复使用的条款;吴某某在签订协议时只能“接受或走开”,而不能与爱奇艺“讨价还价”。因《会员服务协议》满足上述三大法律要素,故其属于格式条款。
相反,若合同条款系经过双方磋商、讨论而最终确定的,即使该合同条款系由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亦不属于格式条款,进而即使该条款中确存在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内容也不能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


律师提示

对于拟定条款的一方而言,要注意保留双方在合同条款起草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讨论、协商的书面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以避免出现将经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从而无效的尴尬局面。


三、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则

上述“超前点播案”中,人民法院基于公平原则的考量,在承认爱奇艺公司依约享有单方变更权的同时,又认为爱奇艺公司在《会员服务协议》中自行增加的“付费超前点播”损害了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故“付费超前点播”对吴某某不产生合同效力。虽然《民法典》尚未生效,但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可知,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则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从而使对方明确知悉并理解该条款的内容。“超前点播案”中因“付费超前点播”格式条款内容系属于对吴某某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爱奇艺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的,吴某某可以主张“付费超前点播”不成为合同内容,不产生合同效力。
对此,我们也应当注意到《民法典》与《合同法》以及合同法解释二对格式条款规定的以下几处不同:

    

1.将“限制其责任”改为“减轻其责任”,使表达更为恰当; 2.扩大了格式条款订入规则的适用范围,即使用“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作为兜底表述;3.明确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为“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而非“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合同法解释二》”)所规定的“撤销权”属于形成诉权,相对方在行使撤销权时除必须采取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途径外,还受到一年除斥期间[1]的限制,故《民法典》此处修改让相对方可通过单纯的抗辩维权,体现了对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倾向性保护。

律师提示

“合理方式”:可参考《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2],目的是使相对方充分注意,并视格式条款的具体形式及合同相对方的理解水平予以判断,如对于对合同文本理解无障碍的合同相对方可采用大声朗读、“重复抄写格式条款”、另行签署合同条款的特别说明、或者采用加粗、加黑、加大等格式突出等方式进行提示;对于告示型的格式条款,可采用在醒目、必经位置悬挂等方式;对于对合同文本有阅读障碍的,也可以通过录音、录像并采用问答形式来直观记录整个提示及说明过程。

“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当视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而定,一般来说,对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合同价款或报酬、付款时间、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均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3],即包括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当拟定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时,应视为双方并未就特定条款真正达成意思一致,这时只有相对方才享有选择主张将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权利,故该条款并非必然不产生效力,若相对方通过明示或者自己的行为表明愿意接受该条款的约束,自然也同时丧失主张选择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权利。


四、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

在符合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则后,格式条款便进入合同成立后的效力评价层面。只有当格式条款合法有效时,才能产生拟定格式条款一方的预期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是关于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总的来说,可分为两大方面:
一是格式条款的一般无效情形。格式条款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故格式条款的成立仍须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必然能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4]

 

二是格式条款的特别无效情形:

[5]

从上述表格不难看出,《民法典》是在《合同法》的原有规定上加以修改,以增加“不合理地”缩小了“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的无效范围,体现了对综合交易的灵活性考量。

律师提示

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允许通过协议约定予以排除适用。

“不合理地”:因《民法典》中未就合理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届时发生争议,“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是否具有合理性由法官自由裁量。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七条,“……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理案件时,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充分论证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并阐明自由裁量所考虑的相关因素。”其中提及的相关因素必然少不了对商业惯例及行业运营方式的考虑。如在“超前点播案”中,《会员服务协议》约定的爱奇艺公司享有单方变更权属于格式条款,允许爱奇艺公司对条款内容进行单方变更,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吴某某的主要权利。对此,法院认为“互联网平台基于用户需求、技术发展、商业运营等因素,适时调整服务内容、更新服务模式,有其行业必要性和现实合理性,……鉴于此网络服务平台基于其服务模式的特点,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单方变更条款,形式上并不不妥”。故建议拟定格式条款一方可在“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前增加拟定该条款的商业运营介绍及行业背景说明等内容,以增强该条款存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何区分:由上可知,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不同,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只有在不合理时才会无效,那么如何区分便是关键。以货物买卖为例,若出卖人提供格式条款给买受人,格式条款中表明“货物只退不修”,这仅是对对方主要权利的限制,并非排除,因为合同相对方仍然可通过退货来维护自己未获得质量合格商品的权益,并且若在通常情况下,此类货物的修理成本远大于退货成本的,“只退不修”虽限制对方要求修理的权利,但仍然有其合理性,为合法有效条款。但“货物出门,概不负责”明显系在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往往无效。


五、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超前点播案”中,吴某某和爱奇艺公司对黄金VIP的“热剧抢先看”权益内容产生争议,那么这便涉及到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可知,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其解释规则主要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首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通常理解,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从上述表格可看出,吴某某和爱奇艺公司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热剧抢先看”权益内容中关于“其他人还在等待更新时,你已看完大结局”的真实意思。对此,按照格式条款的通常理解,上述语句的含义应当被理解为,所有VIP会员比非VIP会员,享有在先观看“已经更新剧集”的会员权益。
第二,当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因“热剧抢先看”是爱奇艺公司赋予作为黄金VIP会员的吴某某享有优先于其他非黄金VIP会员而提前看剧的权益,而提前看剧的范围是否包括全部已经更新的剧集并未明确。因此存在“提前看剧的范围系包括全部已经更新的剧集”和“只承诺提前看更新剧集但并未包括全部已更新剧集”的两种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认为“热剧抢先看”权益内容应当理解为,所有VIP会员比非VIP会员,享有在先观看“所有的已经更新剧集”的会员权益。
第三,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非格式条款系由双方协商确定的,故更能体现相对方的真实意愿,因此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发生冲突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六、结 语

因实践中常发生经营者滥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民法典》对此进一步修改完善,明确格式条款三大规则,以维护合同的实质正义。本文通过对《民法典》中格式条款三大规则的立法解读,提醒商事主体应保留双方协商记录、履行相应的提示及说明义务,以避免格式条款的效力风险,以促进市场商事活动的健康发展,减少“霸王条款”。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4]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5]《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与《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内容一致,即“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作者简介

广信君达朱滔律师团队,由具有长期实务工作经验的律师组成,该团队始终专注于劳动人事、建设工程、企业治理、民商事争议解决、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具有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从业经验,紧跟市场发展趋势、熟谙专业法律知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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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朱滔律师团队

(撰稿:朱滔、周嘉怡)

初审 | 品牌部

排版 | 王 婕

审定 | 钟智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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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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