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法律行为”极为重要,简单朴素地理解就是:民法典规范的就是人一生在民事商事活动中所从事的各种行为,而法学家将大部分的这些行为抽象提炼出来叫做“民事法律行为”。然后,把这些“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分类,并且提炼出其核心要素,站在立法者的角度来确定这些行为的效力,也就是如何受保护、如何受救济。这也就形成了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章里面的前三节,分别是“一般规定”“意思表示”以及“效力”。以下笔者将逐一聊聊区块链和这些行为的关系。
第一,《民法典》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这一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微信、QQ等已成为人们社会交往的重要载体,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载体,有的也属于书面形式的种类。
因此,在区块链环境下,笔者的问题来了,首先某一区块链系统的代码规则是既定的,那么当“加入”这个区块链时,就视为已经接受了该系统的代码规则,那么“加入”这个动作,是民事法律行为吗?“加入”显然是一个电脑终端的操作行为,这个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书面”吗?从目前而言,或许“书面”还解释得过去,但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数据呈现形式的不断变化,“书面”这一概念是否能够涵盖未来人们的行为模式是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也或许因此留了一个尾巴,即“特定形式”的规定,这个“特定形式”或许是未来研究链上行为特征的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

第二,《民法典》第13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这里说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既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也有双方甚至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行为或者赠予行为是一个单方行为,两方签一个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行为,三方签订一个投资协议属于多方行为。那么在区块链环境下,如何理解民事法律行为在区块链系统中的表现与应用?首先,代码到底是一个单方行为、多方行为还是决议类的行为?笔者认为代码更类似于一种“章程”类的自治性规则。接下来区块链中的“共识机制”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共识机制”中的“共识”涉及一方、双方还是多方?

第三,《民法典》第13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这里提到了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问题,结合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内容,可以理解为:原则上,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生效的时点问题,特殊情况下,则按照特殊情况来处理。
这里较为严重的问题是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技术与法律之间的冲突,智能合约是自我执行的,一般情况下是达成一致后即按照既定的程序规则进行执行,可见目前智能合约只能从事一些单纯以金钱或者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较为简单的合同。如在购买机票时购买各种简单的保险,遇到稍微复杂一点的交易,则智能合约就不那么智能了。尤其是交易各方对合约的生效作出特殊性或者个性化的安排后,那么现有的代码规则似乎对此无法满足。

第四,“意思表示”这一节更是抽象,但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一个行为在法学理论上可以分为主观上的意图或意思以及外在的客观的表达行为,首先是有主观上的意图或意思,才会有后续的客观上的表达。所以这一节规范的是这个表达行为何时生效,单方的、双方的、无相对人的、有相对人的以及公告、明示或者默示的以及如何撤回、如何解释的问题。
“意思表示”在网络环境下,尤其是在区块链环境下,已变成敲击键盘的行为,当你按照既定的程序点击各种“确认”“下一步”“同意”等“按钮”时,实际上就是在传达自己的“意思表示”。所以,在笔者看来,每一次敲击键盘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大家可以发现,在区块链世界里,似乎“意思表示”已经演变为机械式的要么接受要么拒绝的境地,没有所谓的“表达自由”。这就是网络世界,尤其是区块链世界越来越明显的游戏规则。
一方面,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释放了巨大的自由,可以在网络空间实现很多以前无法实现的想法。但另一方面,信息技术也越来越多地表现出一种“强迫性”或者不可协商性,即某一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服务,已经事先拟定好了所有的条款,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拒绝意味着你就无法获得这些服务。因此,未来如何让“意思表示”更充分的发挥其规范作用,恐怕依赖于两个方面:一是如何解释“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42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这一条给了区块链服务提供者以及服务使用者一个解释的空间,通过解释来明确双方的真实意思。二是接下来要说的,要判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

第五,“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章中第三节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受到或不予法律保护以及什么情况下给予什么样的保护。《民法典》以保护为原则,以不保护为例外,笔者重点谈谈不保护的情况。《民法典》第143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不予保护。”言下之意,未来随着区块链立法以及监管的逐步完善,区块链服务提供者所设计的代码如果违反了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那么链上的行为是无效的。如果区块链提供违背“公序良俗”的服务,也会被认定为无效。至于何为“公序良俗”这里不重点讨论。
接下来,《民法典》规定了几个特殊情况的处理,如虚假行为,即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示公平的,那么这些行为也有可能被撤销,恶意串通的也会被认定为无效。现在问题来了,如果一个区块链系统中,某一交易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其他交易行为如何对待与处理?
因为区块链是一个分布式系统,意味着每一个节点都保存了整个系统的状态以及信息,且是同步更新的,所以在区块链系统未来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与法律相衔接,即当法律进行干预的时候,区块链一定要设置相应的“端口”“程序”以及“代码”来允许法律的干预。换言之,未来如果没有这样的“端口”“程序”以及“代码”,根本就无法获得许可,没有出生证。二是法律干预之后如何通过适当的技术呈现出法律干预后的“合法状态”。如《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区块链当中,如何实现返还或者赔偿,这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技术性问题,是否类似加盖“无效”“作废”等电子形式来续接区块,还是要另辟一个“分支”来解决区块链附带所产生的问题?
综上,笔者认为区块链不可能离开法律,俗话说“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技术天生喜欢“裸奔”,只有法律与道德能让它们穿上“衣服”。
闪涛 Davy Shan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Senior Partner of ETR Law Firm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Professor, Postgraduate Tutor, School of Law,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
闪涛律师团队专注于涉外法律服务、公司法务、并购、解散、破产、清算、金融、证券、私募等领域
Davy's Team focus on foreign legal services, company law,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dissolution, bankruptcy, liquidation, finance, securities, private equity and other legal fields.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事务领军人才库人选
Member of Leading Chinese Lawyers in International Legal Affairs organized by All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
◆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录”
Member of “National Talent Directory of Thousand Foreign-related Lawyers” approved by Ministry of Justice of China
◆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首批成员
One of the First Members of National Project of “Belt and Road” Cross-Border Lawyers Directory of Ministry of Justice of China
◆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项目沙特阿拉伯国别协调人、埃塞俄比亚国别协调人
Mediator of National Project of “Belt and Road”for Saudi Arabia and Ethiopia of Ministry of Justice of China
◆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
Member of Leading Lawyers in International Legal Services of Guangdong Province by Guangdong Lawyers Association
◆广州市司法局涉外调解律师专家库成员
Member of Expert Database of External Mediation Lawyers of Guangzhou Municipal Bureau of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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