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 言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律师,在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后,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从事一定范围的内地法律事务。
New
一、港澳律师内地执业试点的背景和亮点
New
二、港澳律师内地执业试点为粤港澳律师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New
三、港澳律师内地执业试点对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和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
作者简介
作者 | 张由、郑沛
初审 | 品牌部
排版 | 王 婕
审定 | 钟智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