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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民法典》关于时间效力重点问题的详解

学术 | 《民法典》关于时间效力重点问题的详解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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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期笔者团队与大家一起学习《民法典》,并解读这部《效力规定》



最高院为确保《民法典》的统一正确适用,对司法解释进行全面清理,其中废止了116件,修改了111件,并新制定7件,已经公布新制定的司法解释还只是首批。随着时间的推进,陆续还会有新的司法解释发布,这还不包括诉讼法、行政法、刑法等领域已经完成或即将完成的法律、司法解释修改。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顺应时代发展、彰显中国特色,作出了很多法律制度方面的创新:一方面通过新增法律规定,填补既往制度供给之空白;另一方面,对既往法律规定予以修改,使其更趋科学、合理、完善。对于这些新增和修改,人民法院如何应对才能有利于《民法典》的实施和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发布《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效力规定》”),系统全面地规定了《民法典》适用的时间效力范围,并与《民法典》同步实施。可见,《效力规定》必将成为《民法典》实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重要标尺,对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本期笔者团队与大家一起学习《民法典》,并解读这部《效力规定》。


为了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可预期性,各国法律普遍将“法不溯及既往”作为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承认“新法颁布之前,人们的行为只能通过当时的法律调整”,如果新法否定旧法创设的行为模式,就会使人们在实施某项行为时失去预测能力,进而影响社会关系的稳定。因此,《效力规定》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同时,《效力规定》在《立法法》第93条(有利溯及)框架下,规定了《民法典》可以溯及适用的标准。比如,新法和旧法对《民法典》施行前有关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均作出规定,但使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应当适用新法即《民法典》的规定。从而确立了判断《民法典》溯及适用的“三个有利于”标准。


纵观整部司法解释,《效力规定》以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节点,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重点解决了《民法典》溯及和衔接适用问题。为便于理解,我们根据《效力规定》绘出了《民法典》溯及和衔接适用简图,如下文所示:

1.问:在《民法典》实施后起诉的案件是否一律适用《民法典》?


答:不是。是否适用《民法典》的主要判断标准为:引起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节点在《民法典》施行前或后。即使是在《民法典》实施后起诉的案件,只要引起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原则上就适用当时的法律。

法律依据:《效力规定》第1条。


2.问:《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是否一律不适用《民法典》?


答:不是。根据《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此为法律适用中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但是当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且法律有对此作出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法典》,此为法律适用中的“有利溯及”原则。

法律依据:《立法法》第93条、《效力规定》第1条第2款。


3.问:如何理解对《民法典》的“有利溯及”适用,是否只要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即可溯及既往?


答:《刑法》中的“有利溯及”体现为从旧兼从轻中的“轻”,但是对于规范平等主体间利益关系的民法而言却难以统一解释何为“有利”。《效力规定》第1条第2款对民法典的“有利溯及”适用作出了一般规定,即“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规定实际上与《民法典》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相吻合,保护民事权益是基本,同时也规定了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达到个人与社会利益的兼顾与平衡。其次,“有利溯及”的适用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由于何为“更为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是一个抽象的标准,如果任由法官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对此作出解释,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利于统一裁判,因此,《效力规定》对溯及适用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

法律依据:《立法法》第93条、《效力规定》第1条第2款、第2条。


4.问:现行法律上有哪些关于“有利溯及”的重要规定?


答:《效力规定》对《民法典》的“有利溯及”适用作了具体规定,下面对重点条文作出解读:

(1)合同效力的认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为无效而适用《民法典》认定为有效,则适用《民法典》。意在保护当事人充分表达意愿以及对自己的权利义务进行安排的自由,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2)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的规定,即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在以往的案例中,对于直接提起诉讼解除合同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自立案之日解除,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解除,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自诉状送达之日解除。因此,溯及适用《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的规定利于统一裁判规则,提高交易效率,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3)保理合同的约定。《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的规定。《民法典》将保理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加以规定,弥补了之前对保理合同只能类推适用合同法其他规定的缺陷,反映了我国保理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4)关于继承的规定。《民法典》对继承制度作出了很多有益的修改,例如:①继承人的悔改权,继承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被继承人设立遗嘱等情形,情节严重的,事后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②对受遗赠人受遗赠权的丧失的规定,受遗赠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行为,丧失受遗赠权。③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权。④新增打印遗嘱这一遗嘱订立形式。上述制度充分尊重被继承人定向传承的自主意愿,也考虑到对亲情纽带关系的维系,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效力规定》明确规定上述四种制度适用“有利溯及”,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5)侵权责任制度。《民法典》新增了对自甘风险、自助行为、好意同乘引起的民事纠纷的责任认定以及完善了对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认定问题,明确谁侵权谁负责的原则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些规定赋予民事主体更宽的行为自由,更充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鲜明体现,也是《效力规定》明文规定的“有利溯及”的范畴。

法律依据:《效力规定》第8条、第10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


5.问:何为法律事实?


答: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包括合同、遗嘱的订立行为、结婚、收养、侵权、无因管理行为以及战争、自然灾害等。


6.问:在《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一定适用当时的规定吗?


答:不是。虽然合同成立这一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通常来说关于该合同的订立、履行等问题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但是由于合同的履行往往是一个延续的过程,即使是在《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法律依据:《效力规定》第20条。


7.问:如何判断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时间?


答: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相对方拒绝履行发生争议,争议发生的时间为:相对方提前拒绝履行之日,没有发生提前拒绝的情形则为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则为请求相对方履行之日。因履行不符合质量等要求发生争议,争议发生时间为提出异议之日。因是否具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发生争议,争议发生时间为相对方提出异议之日。


8.问:在2020年1月1日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当事人在2021年1月1日提出解除合同。相对方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解除权已过除斥期间,该理由是否成立?


答:如果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相对方也从未行使催告权,则其主张不成立。该案中的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

法律依据:《效力规定》第25条。


9.问:当引起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情况下,是否能追溯适用《民法典》?


答:可以适用《民法典》,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如果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虽没有具体规定但已有原则性规定,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法律依据:《效力规定》第3条、第4条。


10.问:如何理解旧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民法典》?


答:首先,“可以适用”指的是直接适用,而不是类推适用,无参照物就无类推一说。其次,“可以适用”指除了《效力规定》规定的三种例外情形之外皆可适用。这三种例外情形即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

法律依据:《效力规定》第3条。


11.问:《民法典》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案件是否适用《民法典》?


答:不一定。只有《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鉴于《民法总则》已经对前述侵权行为作出了规定,在《民法总则》施行后,自然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法律依据:《效力规定》第6条。


12.问: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以哪份遗嘱为准?


答: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更充分尊重死者生前对自己的财产通过遗嘱进行自由处分的权利。

法律依据:《效力规定》第23条。


13.问:《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适用《民法典》?


答:不适用。《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审理该案的法院已经根据当时的法律以及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如果再以《民法典》的新的规定去否认已经生效的判决,则会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并有可能会导致出现大量的再审案件。

法律依据:《效力规定》第5条。




作者简介


杨超男

广信君达合伙人,暨南大学/柏林自由大学法学博士。
何嘉欣
广信君达实习律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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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杨超男、何嘉欣

初审 | 品牌部

排版 | 李诗欣

审定 | 钟智芬

来源 | 律动新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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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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