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享嘉宾围绕遗产管理人制度,分别以“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遗产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范围及责任承担” “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优势”以及“英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简介”为主题进行交流分享。
乔长龄律师认为,做好遗产管理人需要做好三件事,即“管财产、管人、管自己”。关于管财产,需要将规模化的财产细分类,再根据类别分别管理;关于管人,管理对象包括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管理过程中需要对可能发生的婚变和意外等预先考虑;关于管自己,则需要保证遗产管理人的主体地位,形成全链条的运作机制。
杨树筠律师从风险规避的角度剖析了遗产管理人可能承担的损害赔偿范围和责任,指出遗产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中故意分为对人故意(侵害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人格权)、对物故意(故意毁损财物、侵占),客观条件则是在履行管理职责的过程中。《民法典》第120条、1165条和584条共同规定了损害赔偿。遗产管理的过程很容易涉诉,从遗产管理人所承担的职责来看,律师可以胜任遗产管理人的角色。
胡建成律师从律师作为遗产管理人的优势入手,重点剖析了律师可以更好地履行财产管理人的六项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的民事诉讼、行政和刑事措施,通过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处理债权、调解矛盾等。此外,胡律师提出律师作为遗产管理人时的收费标准和报酬约定方式的建议。
罗爱萍律师作为英国法律实务的研究者,从比较法的角度分享了英国较为完善的遗产管理制度,包括英国法院对遗产管理案件的管辖权分配,法院介入遗产管理的方式,确定遗产管理人时的排序和要求,遗产管理人的义务、责任、权限和免责条款以及遗产管理人的报酬等。
通过对上述四位律师分享内容的学习和思考,李颖珺律师发表了个人看法,表示律师要重点关注风险管理,如何维护意定遗产管理人的地位,需要遗嘱之外的委托合同等配套文件。遗产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与意定监护人制度有相似性,可以互补和借鉴。蓝曼律师则对上述四位律师的分享进行总结,认为四位律师的分享操作性强、观点新颖,填补了本次法律研讨的域外法空白。
针对上述律师的分享和总结,江波律师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思考视角:遗产管理制度的本质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清算,可以从破产管理制度中汲取关于财产清单、占有和管理财产、分配、报告以及赔偿责任等的经验和方法。此外,江律师就赔偿责任及遗产管理人的角色竞争角度提示了相关法律风险。
“头脑风暴”环节,与会人员互相释疑解惑、交流探讨,共同讨论律师参与遗产管理制度的理论框架和实际操作方案,将沙龙气氛推向高潮。
供稿/校对 | 财富管理传承专业部
排版 | 王 婕
核稿 | 朱惠婷
审定 | 张成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