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活动吸引数十名律师现场参与,逾百人通过线上直播观看,干货满满、内容丰富,受到广泛好评。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苏东海律师主持时介绍世界知识产权日设立背景,回顾了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指出举办沙龙活动目的是激发广大同仁积极参与,迎接知识产权“黄金时代”,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本所主任王晓华律师在致辞中表示,自2001年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把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创新的社会环境。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发挥着激励创新、规范竞争、调整利益和传播信息的重要作用。随着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品牌化、规模化和国际化发展中进一步提升,能体现品牌的重要性、增强企业的品牌力度,促进品牌建设,提高核心竞争力。


安雪梅教授表示,广信君达的交流活动把眼光瞄准知识产权领域当今的热点、难点问题,不仅方向把握得准,而且具有深度。

常廷彬教授认为,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中除了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外,还要有丰富的实践,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对涉外引证商标的保护,如未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是不应当以知名度为由主张跨类保护的,对涉外引证商标的保护,要注重识别保护的权利边界,才不至于过度保护。反不正当竞争中对竞争关系的认定十分重要,对于损失的认定依据同样重要,只有熟练的把握竞争关系的构成要件,才能准确识别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关于对不侵权的确认,属于法学理论消极确认之诉范畴,面对不具有正当性的“维权”行为,能够通过确认不侵权的诉讼,是可以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认为三位律师分享的案例都很有代表性,展现了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大家带来有益的思考。知识产权领域不只是需要丰富的理论,同时也需要丰富的实践,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地加以研究,才能不断地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在实务案例分享环节,分别由苏东海、付丽莎、吕海山律师对实务案件进行讲解,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华南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副院长常廷彬作点评嘉宾并作观点发言。该环节由付丽莎律师主持。
苏东海律师以“未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涉外引证商标,能否以一定知名度为由主张获跨类保护”为题,列举了承办的案例进行分析,国内某公司因诉争商标与外国公司的已获准注册的引证商标发生了权益冲突,被认为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被宣告无效,国内某公司对此不服提出了行政诉讼。苏律师代理后认为外国公司的引证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未申请驰名商标保护,以此主张跨类保护缺乏依据,对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服务的判断应当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等作为依据,而不是随意扩张,如引证商标未申请驰名商标保护的,其知名度不应当作为考虑因素,否则《类似商品区分表》则会失去作用,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也就失去意义。法院采纳了该观点,并最终撤销了无效宣告的裁定。

付丽莎律师不久前因承办“零感”商标无效宣告案获评北京高院2020年10大商标确权案件,她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切入点,结合承办的腾讯诉森宝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进行分析,认为不正当竞争的类型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至第12条,其中第6条为不正当竞争的混淆行为,第12条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关系的构成不取决于经营者之间是否属于同业竞争,也不取决于是否属于现实存在的竞争,而应取决于竞争者的的经营行为是否具有“损人利己的可能性”;而在新的经济模式下,只要双方在最终利益方面存在竞争关系,亦应认定两者存在竞争关系。

吕海山律师认为,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的案例相对于大量出现的专利侵权、专利权属纠纷而言相对较少,但有时候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特别是企业在经营中如果遇到竞争对手或其他权利人发来的侵权警告,不做好恰当的应对方式,那么,侵权警告也会带来负面影响,包括影响企业经营的稳定状态甚至是上市进度等。在“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创新性适用”中,吕律师列举了承办的相关实例,成功帮助企业应对了来自境外的侵权警告。通过主动启动确认不侵权诉讼,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分享嘉宾发言时,全朝晖律师认为,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中,要有多元化的思维,相关的国际公约提供了路径,加之国际经济和国际投资呈融合趋势,中国律师在公共法律服务和涉外法律服务中有了更多的表现机会和适用工具。

出版《律师业务技能与实务研究》一书的作者蒋修贤律师现场派送了书籍,向大家分享个人心得,认为在《著作权法》准备修改之际,原创很重要,只有保护好原创才能更好地保护创新,因此,《著作权法》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也占有很重要的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