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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实践评析——以哈萨克斯坦芳烃项目为例

以案说法 | 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实践评析——以哈萨克斯坦芳烃项目为例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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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全程参与哈萨克斯坦阿特劳炼油厂芳烃项目合同管理工作,结合具体实践对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的七大环节和六大特点加以评析。


引 言

近年来,中国企业正在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了诸多海外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报价和项目执行。然而,海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运作模式完全不同于国内类似项目,不同的业主对承包商的要求各不相同,适用的标准、法律也不尽相同,承包商面临的风险也千差万别,因此,国内承包商很难完全照抄照搬国内项目的实际经验。此外,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EPC[1]合同各不相同,合同组成文件繁多,结构严谨,相关要求较为苛刻。笔者曾亲身全程参与哈萨克斯坦阿特劳炼油厂芳烃项目(简称“芳烃项目”)合同管理工作,现结合芳烃项目的具体实践对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的七大环节和六大特点加以评析。





一、项目概况 


芳烃项目是哈萨克斯坦政府为了提高其国内原油的加工深度而投资建设的项目,是中国企业首次实现中国炼化工程设计技术整体出口中亚市场,也是中国企业积极践行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举措和重大成果,对加强中哈双方长期能源合作、深化中哈友谊、打造中国炼化技术国家新名片,助力两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项目EPC合同在哈萨克斯坦阿特劳炼油厂签订,合同总金额为10.4亿美元。项目地址位于哈萨克斯坦阿特劳市(Atyrau),业主是哈萨克斯坦国家石油天然气公司,总承包商为中石化炼化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项目为“交钥匙”建设工程,使用法国Axens公司的专利技术,工程范围主要包括100万吨/年连续重整装置、50万吨/年芳烃抽提、50万吨/年PX装置及配套系统单元。[2]


二、合同管理过程 


对于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而言,合同管理工作极具挑战性,这是由其自身特点所决定的。表面上看EPC合同仅仅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但就项目运行整体而言,还包括联合体协议、开车、物流、人事、行政等各类相关合同,从而大大增加了项目合同管理工作的广度和难度。因此需要有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及专业化的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管理,芳烃项目亦是如此。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根据芳烃项目运行的实际需要,项目专门组建了合同法律部(参见下图1),作为项目核心职能部门之一,由项目经理直接领导。合同法律部在岗人员共15人,中方员工8人、哈方员工7人(其中哈方律师3人),具体负责整个项目EPC、设计分包、施工分包、开车和培训分包合同,专利技术转让合同,HSE、IT,财务、行政等11大类合同管理工作,采购、物流合同由采购部专门负责,劳动合同则由项目人事部门负责。


此外,合同法律部还负责处理项目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对项目所有合同的法律审核、分包商资质审查、授权管理、当地诉讼案件处理、项目专用章管理和哈国法律法规的跟踪管理。


图1 芳烃项目组织机构图




(二)合同管理的七大环节

经统计,合同法律部负责管理的合同总量超过200份。就合同管理具体过程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七个环节:
1.分包商资格预审

对于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而言,囿于总承包商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限制,选择有实力的当地分包商参与工程建设是总承包商的必然选择。一般而言,业主在EPC合同中也会指定某些分包商参与项目,如指定供货商等。此外,只有选择当地分包商参与项目,才能满足EPC合同中有关当地成份[3]的要求。


就芳烃项目分包商资格预审实践而言,分包商需要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包括:公司、企业法人登记证,纳税证明、增值税证明、无欠税证明,统计证明,章程,相关资质(许可),签署合同授权书,开户行出具的有关贷款债务的证书,开户行出具的资金流动证明,以及公司高水平员工简历及工龄证明。[4]分包商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环节才能参与总承包项目相关分包范围的招投标工作。

 

2.分包范围工作招投标

由于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本身难度大、成本高,如何按照合同工期快速、高效、低成本完成相关工作是摆在总承包商面前的难题之一。因此,对相关分包工程内容进行招投标就势在必行。[5]


一般而言,在确定需要进行分包招投标的工作范围后,总承包商会向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当地分包商发出招投标邀请,要求其按照标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竞争性报价。之后,由总承包商对分包商各自提交的标书进行开标,根据最低价原则来确定中标的分包商。

 

3.合同起草与谈判

在确定中标的分包商之后,总承包商则会根据EPC合同要求并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要求来起草与之对应的合同文本。通常来说,分包合同所涉及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签订日期、地点,合同主体双方信息,合同标的(工作范围),合同价格、付款程序和条件,合同期限(交工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双方责任,承诺与保证,工作交接(验收与缺陷整改),安全、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不可抗力,合同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合同终止与解除,其它条款(合同语言、合同变更、双方联系人信息、禁止转让条款、合同生效等)。


在此基础上,双方就合同所涉及的具体条款进行谈判与协商,直至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签订相应的分包合同。


阿特劳炼油厂全景图




4.合同签订

如双方已就合同文本达成一致,则进入合同签订阶段。通常的做法是由双方先进行草签 [6],表明双方对合同文本已进行最终认可和确认,之后由双方授权代表进行正式签署并盖章,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当即生效。这一做法与我国《民法典》规定相同。


5.合同履行

合同签订后就进入到合同履行阶段。只有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才能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合同才得以真正履行。如果分包商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其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总承包商而言,最主要的义务是按合同规定及时向分包商付款;而对于分包商而言,最主要的义务则是按合同规定及时完成其工作范围或提供相应服务等,如有缺陷或不能满足合同要求,则由其自费进行整改,直至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合同金额过大,则需要分包商提供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和质保金保函。一般来说,预付款保函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5%-30%,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而质保金保函金额则为合同价格的5%-10%。


6.合同变更与索赔

由于国际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及不确定性,国际EPC总承包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发生变更是不可避免的。对于承包商来说,项目管理是项目利润的源泉,合同管理则是项目管理的核心,而变更索赔管理又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变更给了承包商突破合同总价增加收益的重要机会。[7]


国际EPC合同变更是指在签订EPC合同后且在办理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业主通过发布指示或由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经业主批准对原合同规定的合同条款、施工范围、设计标准、设计内容、质量标准、设备材料、施工措施、实施顺序、违约、不可抗力等内容进行的任何更改。[8]具体来说,工程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工程量变更和合同工程范围变更;而索赔则是指承包商在项目运行阶段对业主就工程项目实施提出的费用、工期补偿请求。[9]合同变更与合同索赔的区别有两点:一是在时间上,变更是在事前发生的,而索赔是在事后提出的;二是提出的依据不同,变更通常是按预定的变更程序进行的,而索赔则是按照合同或法律程序进行的。变更是产生索赔的重要原因,但变更不一定产生索赔。[10]


从芳烃项目最终运行情况来看,总承包合同变更项达90余项,主要变更原因包括:业主提出工作范围变更,FEED(即Front End Engineering Design,前端工程设计)文件有漏项,FEED文件修改,老厂改造新增工程量以及详细设计超过FEED文件而增加的工程量。[11]


此外,导致总承包商合同外费用增加,总承包商向业主提出费用索赔的原因还包括:项目现场实际工作量远超FEED文件规定的工作量,造成项目施工费用和管理费用急剧增加;清关物流费用因客观原因增加造成设备材料费用超支;劳务签指标限制,办理劳务许可和签证的程序长达数月之久,直接影响中方人员无法及时到现场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长和管理成本上升;业主未能采用国际通用的里程碑付款方式,而是采用哈国现行SMETA方式[12]结算承包商的应付款项导致芳烃项目费用如高级专家的薪酬、赶工费用、冬季施工费、水电费等难以得到精确补偿;项目开工日期延期(业主原因);美元与坚戈之间的汇率影响;SMETA规定的人工费和机具费过低。


7.合同关闭

在此阶段,由合同工程师负责对照合同条款,逐项检查双方合同义务的执行情况及合同规定的各种保函的收回情况。待所有遗留问题处理完成后,由合同工程师编制合同关闭申请报告,办理合同关闭手续,标志着整个合同管理过程形成闭环,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三、合同管理的六大特点


(一)合同种类多,管理相对复杂

如前所述,由于EPC合同内容广泛,合同管理牵涉面广,不仅仅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合同,合同类别五花八门。不同的合同涉及的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价款、合同履行方式等各不相同,因此,做好项目合同管理工作,不但要专门建立项目合同台帐,对项目合同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和登记,尤其对每个合同付款比例情况进行跟踪统计,防止超付进度款,还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编制好相应的各类合同模板,根据实际需要、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合同管理时间较长,沟通量极大

由于国际工程项目工期较长,合同管理工作贯穿项目始终,因而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合同管理整个流程,工作往往持续到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后,时间跨度较大。


同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商与业主、各分包商均需进行积极沟通,主要沟通方式有书面信函、口头、会议和电子邮件。其中,书面信函沟通是最为常见、最主要的沟通方式。据不完全统计,芳烃项目已累计接收业主书面信函达3000多封,承包商向业主发出书面信函量达2000多封,双方往来信函量超过5000封。此外,还有分包商往来信函,以KSS(印度分包商)为例,往来收发信函总量已超过7500封。合同法律部负责处理回复的信函量占2/3左右,书面沟通工作量极大。


(三)合同变更与索赔困难较大

在国际工程项目执行过程中,导致合同发生变更的因素层出不穷,而EPC合同往往采取固定总价的模式,因而业主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而承包商则相对处于劣势地位。对于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费用索赔请求,业主往往采取视而不见,避重就轻的策略。


此外,合同变更与索赔需要及时提供各类支持文件及费用计算依据,如来往信函、图纸、合同、协议、发票、会议纪要、工程量对比表、费用计算表、其它证明文件等等,工作任务较为繁重,需要项目各部门大力协助与支持。因此,承包商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才有可能实现合同外费用索赔成功的目标。


(四)分包商管理的难度较大

由于当地分包商良莠不齐,因此,选择合格、优质的分包商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是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之一。有时,参与招投标的合格的分包商不足三家,故无法形成有效的竞争性报价,分包商漫天要价的情况经常发生;有的分包商私下串通,故意抬高报价,致使总承包商无法有效控制招投标底价,项目成本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有的分包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跑路”、因管理不善而破产等情形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因而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管理的难度较大。


(五)合同实施风险较大

在EPC合同模式下,总承包合同中通常明确规定,在工程验收前,承包商承担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所有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对于国际工程项目而言,承包商面临的合同风险[13]包括三大类:项目环境风险、项目本身风险和合同参与方风险。项目环境风险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社会环境以及自然环境方面的风险;项目本身风险包括项目本身可行性、财务、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与验收方面的风险;合同参与方风险包括业主、供货商、施工分包商、代理人、政府部门的行为风险,如合同责任与风险分担约定不清、违约行为等等。因此,承包商往往承担的合同风险是最大的,合同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六)合同争议解决难度较大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在实际履行中往往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对于国际工程合同而言,争议解决方式一般为先进行友好协商,待协商未果再提交第三方仲裁。虽然仲裁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便利性、专业性、快捷性等优点,但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有效、切实执行是承包商不得不权衡的问题。否则,即使承包商仲裁胜诉,仲裁裁决得不到有效执行,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也未必能得到保障和实现。




四、结语 


综上所述,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是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核心,从招投标、谈判、签订、执行到合同关闭都贯穿整个工程项目实施过程,每一个环节都很重要。中国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打造专业化的合同管理团队,只有这样才能够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使承包商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有效地降低、规避、转移合同风险,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充分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

[2] 张浩.国际EPC合同的“变更”探讨[J].国际石油经济,2013(9):53-54.

[3] 张水波,陈勇强.国际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4] 魏佳.国际工程EPC项目的合同管理[J].石油化工建设,2011(2):42-44.

[5] 张浩.关于国际石油工程公司法务队伍机制建设的思考[J].国际石油经济,2014(9):51-55.

[6] 沈炳江.建设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管理[J].石油化工建设,2013(3):55-57.


注释

[1]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2]相关新闻报道:http://news.cctv.com/2017/10/09/ARTIV3eTNm7nP5MjsKVaM9YM171009.shtml 

[3]当地成份要求,又称当地含量要求或当地产比率要求,是指根据进口国要求,商品的某些规定部分必须在进口国国内生产,其可以是具体数目,也可以是价值数目。芳烃项目EPC合同附件对总承包商在设备、材料、劳务(服务)方面需要满足的当地成份比例进行了明确限制。

[4]对于个人公司(小型公司),无需提交增值税证明、统计证明、章程、相关资质(许可)和授权书。

[5]哈国建筑法第66条规定,不允许分包总额超过所有承包工作合同总额的2/3。

[6]草签应与签署相区别,它通常是由谈判代表将其姓名的起首字母(中方代表一般是以汉字将其姓)签署于合同文本的下面,以认证该合同条文是正确的和作准的。参见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70-71页。

[7]张浩:国际EPC合同的“变更”探讨,国际石油经济,2013年9月,第53页。

[8]张浩:国际EPC合同的“变更”探讨,国际石油经济,2013年9月,第53页。

[9]关于“索赔”一词,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文化下,索赔被认为是一种充满敌意的行为,一方向另一方索赔就意味着另一方犯了错误,从而容易导致对抗,影响合作。因此,在合同中,有时会避免“索赔”等术语,代之以“补偿要求”。参见张水波,陈勇强: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年,第290页。

[10]张浩:国际EPC合同的“变更”探讨,国际石油经济,2013年9月,第54页。

[11]《哈萨克斯坦民法典》第655条关于设计预算文件修改中第3款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如果工程造价,非承包人原因而超出预算10%以上,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对预算重新审议。

[12]SMETA 是指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对已完成工程进行费用结算的方式。 

[13]参见张水波,陈勇强: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年,第266—2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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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广信君达建设工程法律部

(作者:刘波)
初审 | 品牌部
排版 | 林思容
审定 | 朱 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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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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