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外航空器留置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广州某国际机场公司诉美国某航空服务公司航空器留置权案
经办人:慕亚平 罗春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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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B航空公司与广州某国际机场公司(以下简称“A机场”)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A机场为B航空公司运营提供服务。协议签订后,A机场依约为航空器提供了航空服务。但B航空公司未能按时全部支付航空服务费用。至2009年初A机场获悉B航空公司被部分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消息后,于2009年3月15日通知将B航空公司留置在广州某机场的三架飞机进行留置。
后美国某航空服务公司来函声称对该三架飞机具有所有权并主张取回。A机场事后得知该三架飞机是B航空公司从美国某航空服务公司及其公司的飞机融资租赁取得的,并且融资租赁没有到期,所有权尚未转移给B航空公司。
2009年7月1日,慕亚平律师、罗春霖律师等律师团队作为广州某国际机场公司代理人,对美国某航空服务公司等四家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留置行为合法并请求实现留置权,四被告共同支付航空器维修、停场、服务费等4400多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跨境双重雇佣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问题——跨境双重雇佣个人所得税第一案
经办人:全朝晖 王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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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林思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