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摘要
原告通过A公司经营的跨境电商平台购买一件古驰“GUCCI”腰带, 随后寄售给某网购平台,但因“鉴别为假”被该平台退回,于是原告向GUCCI官网客服询问该品牌授权的相关情况。原告又向某自称能够提供奢侈品“鉴定”服务的平台申请“鉴定”,该鉴定平台通过图片对比的方式对案涉商品进行“鉴定”,结论为“此商品经在线初审结论为不通过”。原告认为A公司承诺该商品为正品而向其销售了假冒的“GUCCI”品牌商品,属于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退一赔十。
二、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A公司在销售案涉商品过程中是否对原告实施了欺诈行为。
关于跨境电商销售商品来源合法性的认定标准,法院认为,A公司所提交的发票、电子邮件、物流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备案信息查询页面等证据与订单查询信息相符,足以证明案涉商品的来源和境内外流转路径是清晰的。在销售者能够通过流转记录、法律文件等对跨境商品的来源进行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该商品的来源清晰,属于合法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并非假冒品牌商品。
关于第三方鉴定意见的效力,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鉴别意见并非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第三方平台具有鉴定资质以及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能力,相关鉴别意见或者《鉴定报告》缺乏中立性、客观性、权威性,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为假冒的“GUCCI”品牌商品,或者《鉴定报告》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为假冒商品。同时,在A公司已举证证明案涉商品来源合法正当的情况下,原告提交的通过实物或者图片对比的方式对案涉商品进行“鉴别”或“鉴定”的结论不足以否定A公司举证证明关于商品来源清晰的事实。故原告提交的第三方平台的相关鉴别意见或者《鉴定报告》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为假冒商品。
三、案例评析
本案代理律师在充分了解涉案商品商业模式和产品合法来源,并对现行跨境电商及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后,制定了相应的诉讼策略,在平台的协助下收集、整理和固定了海外购买全流程交易凭证、交易履行和物流等凭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知识产权备案信息等大量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了案涉GUCCI腰带的正品来源,并被法院接受和采纳。
此案的成功办理帮助委托人维护了电商平台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其经营的跨境电商奢侈品交易“正名”。更为重要的是,此案的胜诉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商业模式的经营和发展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助于相关产业发展。且该案例对第三方的奢侈品鉴定行为和结论进行了详细评述,提示消费者正确、理性对待第三方所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别报告》,注意甄别其是否具有鉴定资质、鉴定能力和品牌方授权的鉴定依据,避免被误导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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