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注:本次作品展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正式的法律服务与法律意见,不具备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承诺与保证,如有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一、
研发背景
在“执行难”背景下,税务机关经常面临纳税人长期欠税、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追回欠缴税款,被吊销或注销后发现存在欠缴税款或偷逃税款等问题,导致国家的税收利益受损。
二、
产品说明

本法律服务产品立足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聚焦税收征管实践中面临的税款执行追缴难题,是一款旨在发挥律师专业作用,通过获取纳税人潜在或隐性财产线索、向纳税人权利义务承继人追缴、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诉讼、启动强制清算和破产程序等多元化法律手段,帮助税务机关破解税款追缴难题的法律服务产品。
三、
服务对象
各地各级税务机关。
四、
服务内容
(一)协助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潜在或隐性财产线索
充分利用律师对相关案件的经验优势,协助税务机关进一步挖掘、获取纳税人其它可供执行但被转移、隐藏起来的潜在或隐性财产线索,为追回欠缴税款创造条件。
(二)协助税务机关向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追缴税款
当纳税人存在死亡、被注销等特殊情形时,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及民事权利义务承继的一般法理,参照《民法典》第98条、《公司法》第20条、《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第20条、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已注销纳税主体被发现注销前有偷税行为处理意见的批复》(浙国税法[1999]75号)第1条第3款等相关规定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京02行终1464号《行政判决书》中的裁判观点,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向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追征税款。
(三)协助税务机关通过代位权诉讼追缴税款
当纳税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有效、到期债权,且怠于履行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合同法》第73条、《民法典》第5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第13条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同时具备“纳税人欠缴税款的事实成立、金额确定;纳税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纳税人怠于对次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纳税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条件下,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次债务人提起税收代位权之诉,请求次债务人给付相应款项,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四)协助税务机关通过撤销权诉讼追缴税款
当纳税人负担税收债务后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合同法》第74条、《民法典》第538、539条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同时具备“纳税人欠缴税款的事实成立、金额确定;纳税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财产处分行为损害国家税收;若纳税人的行为系有偿行为,需要纳税人、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的条件下,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提起税收撤销权之诉,追回相关款项。
(五)协助税务机关通过强制清算或破产程序追缴税款
1.根据《民法典》第69条、70条、71条规定,《公司法》第180条、18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的规定(二)》第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引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定,协助税务机关启动强制清算程序,追回相关税款。
(六)协助税务机关通过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诉讼等相关民事诉讼追缴税款
当纳税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实施损害公司利益,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纳税人无法清算时,根据《公司法》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第20条等有关法律规定,协助税务机关提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就纳税人欠缴的税款承担清偿或赔偿责任,追回相关税款。
五、
产品特色
(一)突破行政思维旧桎梏,提供税款追缴新思路
本法律服务产品突破税收征管行政法律关系的思维桎梏,活用民事诉讼法律手段,向税收征管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追缴税款,为税务机关解决税款追缴难题提供新的解决思路。
(二)激活征管法第五十条,促使旧制度焕发新活力
在“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2001年至2020年税务机关通过代位权制度追缴税款案例时,我们发现仅存在19个有效案例,这说明税收代位权制度在过去20年的税收征管实践中尚未有效发挥制度功能。据此,税务机关可通过激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中的税收代位权制度、税收撤销权制度来确保国家税收足额入库,促使旧制度焕发新活力。
(三)聚焦税款追缴老难题,拓展税款追缴新渠道
本法律服务产品聚焦税务机关在税款追缴中的老难题,针对纳税人长期欠税、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无法追回欠缴税款等情形,通过启动强制清算或破产程序,帮助税务机关尽快办结“死欠”企业,最大限度保障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针对企业纳税人被吊销或注销后发现存在欠缴税款或偷逃税款等特殊情形,积极扩展税款追缴新渠道,通过提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诉讼,追究相关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的税款清缴责任,防止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法人人格独立以逃避税收债务,损害国家税收债权。
(四)以法助力税收体制再改革,开拓共同富裕新未来
202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制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求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做到“应收尽收”。同时,《意见》强调要坚持改革创新,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和方式手段等全方位变革;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切实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突出问题。
本法律服务产品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制的意见》,积极发挥律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服务税务机关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有针对性地为税收追缴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制定解决策略,创新性地通过民事诉讼手段帮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推动税务机关创新税款追缴的理念与方式,帮助确保国家税收应收尽收,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六、
服务团队
善讼团队由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债市后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王春平律师领衔,合伙人、债市后端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黎月梅律师带队主办,拥有专职律师四人,实习律师二人,行政助理一人。团队以“让人们不讼而‘胜’”为使命,以“做最‘会’诉讼的律师”为愿景,坚持“善思、笃行、高远、协同、出奇、求精”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疑难复杂的不良资产交易处置、公司银行金融、房地产/建设工程、民商事诉讼/仲裁、民事及行政交叉案件等领域的研究与实务,经过长期的沉淀,善讼团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形成团队化、专业化、流程化的核心服务优势。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同时废止。如案件事实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则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故本文引用了《合同法》相关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