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经历了较长一段时间的摸索,在此期间,众多专家、学者对房地产税的名称、征税范围、征税对象等进行讨论与研究,出现了“房产税”“房地产税”“物业税”“房产保有税”“房地产保有税”等多种说法。
房产税在我国存续已久,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是针对房产保有阶段征收的税收,对商业房产、个人出租的住房分别课征房产(保有)税和租金税。依据当时的房产税制度,可以看出房屋征税仅仅针对经营性房产,将个人非营业房产完全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完全享受免税待遇。房地产税于2013年第一次出现在大众视线,与此前房产税不同的是,房地产税同时包括“房”和“地”的概念。
笔者认为,此次推行改革试点的房地产税特指在保有环节对房地产(尤其是住宅)征收的税种,实际上属性为“房地产保有税”,是以房屋和土地为征收对象,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及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他纳税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此次试点改革主要目的是要在《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之上,解决个人非营业房产在保有期间征税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的进程。
在国外学者看来,房地产税的主要特点是地方支柱性税种。国内专家学者对房地产税争议较大,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认为房地产税是地方支柱性财源,主要功能是为了增加地方政府财政的收入;二是倡导“调控房地产市场说”,认为征收房地产税可以抑制房价,房地产税与房价间为负相关关系;三是认为房地产税的主要功能不在市场资源配置上,也不为地方财政筹集收入,而是用于调节收入的二次分配,地方政府通过征收房地产税调节贫富差距,使得社会财富再分配更加凸显公平;四是引导“优化税制说”,认为房地产税的功能在于完善税收体系。
2011年,上海及重庆两地的房产税试点改革是第一次将个人自有住房纳入房地产税征税范围,意在突破198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的规定。
2011年1月起,为配合地产调控“国八条”实施,中央提出以上海和重庆作为试点征收房产税的方案,并开始施行。这是国家第一次尝试将个人自有住房纳入征税范围。通过对比,沪渝两地施行征收房产税的方案各有侧重点,主要体现在:(1)征收范围不同。上海仅对增量住房征税;重庆同时对存量房和增量房征税,且更侧重于对高端住房征税,覆盖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2)税率不同。重庆的税率略高于上海,且上海还可在原有的税率上享受七折的税额优惠。(3)免税面积标准不同。重庆按总体免税面积计算,每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实施税率减免,且存量独栋和新购独栋的免税面积不同,分别为 180 平方米和 100 平方米;上海则以人均免税面积作为免税面积计算的依据,人均免税面积为 60 平方米。
(二)2011年沪渝试点效果分析
(三)2011年沪渝试点效果原因分析
居住是人类基本民生权利,大多数国家的房地产税立法都注重保障居住民生。在所有的税种中,房地产税作为直接税是最能引起纳税人的“税痛”感,最能显示其“税意识”的一个税种,对房地产保有阶段征税容易引发纳税人的抵触情绪。因此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的新闻一出,立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及热议。
此次改革试点的房地产税与2011年相比有三大改变:一是征税范围扩大,除了农村住房之外,各类房地产都将纳入税征收范围;二是征税对象由“房屋所有权人”扩大至了“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三是2011年的试点是由国务院直接授权沪渝两地政府开征房产税,而此次的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是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进行试点,符合《立法法》的规定。
结合2011年沪渝房产税改革效果,针对十年后国家再次进行房地产税试点的决定,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二是坚持“量能课税”宗旨。居住权是一项基础性的民生权利,立法价值是立法满足人们需求的积极意义。因此,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应有别于一般法律制度,体现一定的法律弹性。免纳房产税的初衷是保障房产税纳税人的生存权,即生存权以下的房地产免纳房地产税,但生存权以上的房地产则需要缴纳房地产税。由于房地产保有税的直接税属性,纳税人更容易在征收过程中感到不满,因此房地产保有税法律制度的建设更应体现“人本关怀”,不宜加重百姓税收负担,在减免税的制度安排中应体现“灵活性”,坚持“量能课税”,即“所得税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者不征”。
三是处理好房地产保有税与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关系。房地产保有税在我国开征遇到的最大阻碍可以说是土地出让金的存在。国家可以考虑将房产税改革配合土地出让金制度改革同时进行,如可将土地出让金并入房地产税分期缴纳,在保有税开征初期设计较温和的房地产保有税税率,同时降低政府征收土地出让金的金额。土地出让金向房地产保有税的转变也非一蹴而就,在开征房地产保有税时还应当考虑对已经一次性缴纳了几十年土地出让金的房屋进行减免或抵扣。
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是近二十年来困扰国民大众、妨碍居民安居乐业的最显著也最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居住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应该得到合理、合法的保护。在国家运用多种手段、出台各类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仍无法从根本上抑制房价飙升的前提之下,十分有必要通过运用房地产税立法此种长效机制手段来从根本上为楼市“降温”。房地产保有税作为现行房地产税收中最为薄弱之环节,建立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的相关法律机制显得尤为必要与迫切。


专注领域: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事务、劳动法、常年法律顾问等。
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取得经济法法律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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