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坛围绕“横琴、前海双合作区建设中的海事司法与仲裁新发展”和“海商法、海诉法修改与海事法律实务”两大主题进行学术分享和研讨。

谢明律师就“海商法、海诉法修改与海事法律实务”主题,作“‘长赐’轮宣布共同海损引发的思考——兼论《海商法》第193条的修改”专题发言。
谢明律师表示,“长赐”轮宣布共同海损引发中国法律界专业人士对是否构成共同海损产生争议的事件,暴露了我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的不完善之处。该规定与《海商法》第165条、第171条存在文义解释上的冲突,“共同海损”字面意思不包括“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事故,但“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却包括“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商法》第193条字面意思的不周延,导致出现“长赐”轮特殊事件在认定是否为共同海损时存在争议。
谢明律师认为,“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事故,仍然可以构成共同海损,但“长赐”轮搁浅事故是否构成共同海损,则值得商榷。谢明律师从政策、法理两个方面,阐述了《海商法》第193条第一款修改的依据,指出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显著增强,有必要深入研讨该事件对我国的影响,维护好我国乃至全球的航运利益,适时制定“中国方案”。《海商法》第193条第一款具体修改建议如下:“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同一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等,认作共同海损。但是,为了航运公共利益和航运公共秩序,即使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没有遭遇共同危险,也不是为了共同安全,而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之百分之五十,也可以认作共同海损。”

经过四年的沉淀和打磨,“广州海法论坛”不仅仅是一场华南地区规格最高、全国知名、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力的海法研讨学术盛会,更是一张彰显广州在全国海事领域领先地位的名片。本届论坛聚焦横琴、前海双合作区建设中的海事司法与仲裁发展、对标海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前沿方向,进一步深化海事法律制度研究、极大丰富和创新了大湾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广州发挥自身区位优势,以及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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