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对上述法律做了进一步的解释,认为代位权应同时符合: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民法典》第535条将债权人代位制度表述调整为:
二、代位权的客体
关于代位权的客体,《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为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至《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其第13条第1款进一步限缩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而《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将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界定为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由此变化可以看出,《民法典》大大扩张了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虽然学界对“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范围边界仍存在不同理解,但均认为应进行目的性扩张,包括:
(一)一般合同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损害赔偿之债,均可为代位权之客体
此处应当明确的是,在金钱债务中,债权数额是否完全清晰,不是行权的必要条件。否则,只需债务人的相对人提出任意债权金额之抗辩,代位权即无法行使。且在现实情况中,债权人大多无法充分了解债务人债权的信息细节,如将此举证义务过多分配给债权人,无疑是直接判其败诉。因此,能够代位行使的具体债权金额只能在实体审理中予以判断,而此应当为裁判者之职责。《民法典》实施前相关案例就已采纳了此种意见。[1]
(二)合同的利息、担保物权和违约金,在《民法典》实施后应当成为代位权客体
《民法典》第535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利息和担保物权是典型的从权利,而违约金债务的对面就是违约金债权,它是实质交易关系中的债权的从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35条代位行使这一债权。[2]将违约金纳入代位权客体,能更好保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实质权利。
(三)在目的性扩张的原则下,形成权及其它权利,如解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应纳入代位权客体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而能够构成债务人责任财产者,不限于债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形成权、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等均应包括在内。[3]若形成权及其它权利不在代位权客体范围内,实践中债务人及债务人的相对人极易阻却代位权的行使,如:债务人在房屋因客观原因已经实际毁损的情况下,仍不向相对人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押金和已付租金时,债权人只能先通过代位行使解除权才能对债务人责任财产进行保全。确认合同无效的代位权之诉也早在2011年已有之。[4]
如上所述,代位权本身就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不存在一个债务人可行使而债权人又不可行使的权利,也不存在一个相对人可对债务人而不可对债权人的抗辩,那么,对于债务相对人,债权人即是其相对人,无论合同的效力、履行情况、还是金额计算等抗辩,均可在二者之间进行审理、判断。否则,相对人必可以找到相应漏洞,切断其与债权人之间的联系,从而架空代位权制度。
相对于《合同法》及《合同司法解释(一)》中的表述,《民法典》将“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中的“到期”二字删除,将“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调整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此两点将代位权的核心构成要件明确,结合《民法典》所沿用的前法表述,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可理解为: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2.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3.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其中“债务人怠于行使”之行为为启动代位权起因,也是核心要件,“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为拟定结果,为平衡要件,“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但书条款,为法定例外。本文先着重讨论“债务人怠于行使”这一行为。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此处规定的“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仅为形式规定,采取了上述方式的也并非一定认定为积极行使了到期债权,在实践中仍要审核债务人是否真正的有实现其债权的目的,典型的“名义积极,实际怠于”的情况有:
1.债务人起诉后又撤诉,该起诉行为不阻却怠于履行之认定;[5]
2.债务人起诉后,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该起诉行为不阻却怠于履行之认定;[6]
3.与相对人恶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7]
除上述债务人主观上就存在不履行的意图外,当债务人存在消极不作为行为时,则无论其原因,均为不行使。[8]而消极不作为这一相对模糊之表述也可考虑将时间作为量化标准,如上述案例中有和解协议生效后9年未催告对方履行、债权到期后又签订8年延期还款协议等明显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较长时间内未将其债权置于有利于实现的状态。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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