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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我与广信君达三十年——继续向前进

重磅 | 我与广信君达三十年——继续向前进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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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广信君达成立三十周年之际,谨以此文,回顾我与律所共同成长的历程



编者按:
2023年,广信君达迎来三十周岁。回首30年,广信君达勇立潮头,率先成为广东省首批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我们踔厉奋发,勇毅前行,秉承效率、信任、责任的核心价值观,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积极投身国家法治建设。三十年风雨兼程,我们并肩同行,互相成就;三十年一路有你,欢迎大家执笔捉流年,讲述“我与广信君达”的故事和追求……


作为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之一,我有幸与广信君达携手并进,并参与和见证了中国律师体制改革的全过程。在广信君达成立三十周年之际,谨以此文,回顾我与广信君达共同成长的历程。


一、成为一名律师,是我的志向



 1985年春天,我从《广州日报》看到“广州市人民政府首次聘请我国著名的法学教育家王珉灿教授、广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下称“市外所”)的钟惠华律师等五名法学专家、律师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的公告,深感法治的春天已经来临。我毅然报读了王珉灿教授一手打造的广州大学法律系,师从王珉灿教授及由他从全国各大法律院系聘请的师资队伍,从中汲取各路法学名家大师之所长。参加工作后我在中山大学继续学习,取得法学学士学位。

在大学求学期间,我已代表家人处理了两宗诉讼案件:
一宗是“双代房屋”背景下产生的房屋租赁纠纷案。在80年代中期,房屋居住问题仍然十分严峻,在承租人没有房屋可供搬迁的情况下,法院通常驳回业主主张收回房屋的诉求,为此,我向法庭提出“业主主张解除因双代房屋政策下产生的租赁关系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但可以给予承租人在一个合理搬迁期限,由承租人根据裁判结果向其所在工作单位申请房屋”的方案,法庭接受了我的提议并主持调解,调解结果是“确定租赁期限为两年,承租人在两年后将房屋交还给业主”,承租人最终根据裁判结果解决了房屋问题,原被告取得双赢。
另一宗案件是承揽合同纠纷。起因是父亲为一个街坊完成维修工程后,该街坊借故称“当时没有足够的现金支付维修费,改日再付”。父亲信以为真,但该街坊并没有兑现承诺。父亲上门催要维修费时,该街坊竟反口称“第二天已付款”。看到父亲闷闷不乐的样子,在了解前因后果后,我毅然代表父亲起诉该街坊。庭审时,被告坚称“第二天已付款”,简单的案件陷入了僵局。有备而来的我将事前设计的一系列问题向被告连环发问,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锁定了被告“第二天已付款”的细节,我据此向法庭指出被告陈述错漏百出,法庭决定休庭后择日再审。第二次开庭,被告仍然坚称“第二天已付款”,当即被审判长予以驳斥。原来庭审后审判长到父亲的维修店(前店后居)明查暗访,复核我在庭审指出的被告陈述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被告声称付款的时间与我陈述父亲的作息时间是否存在矛盾。通过调查,审判长接纳了我的意见,指出被告存在虚假陈述,并认定被告“第二天已付款”不合常理,法庭最终判决父亲胜诉。








通过代理两宗案件,我发现自己具有当律师的潜质,更坚定了成为律师的信念。同时我也深感细节决定成败,唯有负责、认真地处理好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才能不负所托。

当年,要成为律师,必须先分配到律师事务所工作。在供大于求的背景下,我在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广州某公司从事法务工作,无缘律师职业。但是,我要成为一名律师的念头一刻也没有消退,工作后不久,我就向主管领导提出:“给我五年时间,我负责将我到位前公司已发生的案件和新发生的案件处理完毕或提供一个阶段性的成果。”主管领导问我何因,我坚定地回答:“我要当一名律师。”

在第一个五年工作计划,我通过与市外所、广州市第二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下称“市二外所”)的律师密切配合,基本将公司的案件一一解决,同时也取得了宝贵的办案经验。






(陈远乐律师于1989年6月16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






(陈远乐律师于1990年11月1日取得了在广州市第二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执照》)


我在1988年12月18日通过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89年6月16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在市外所、市二外所完成实习后,我于1990年11月1日取得了在市二外所执业的《律师执照》,这是我律师职业生涯的起点。回首过去,我突然感悟11月1日中的三个“1”似乎早有玄机:我要一心一意一直做律师,以律师为自己的终身职业。32年的律师职业生涯证明我做到了!






二、创办一家律师事务所,是我们的梦想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律师事务所还未进行市场化改革,都是国办所。在执业一段时期后,我进行了反思,发现目前的状况与创办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梦想相距甚远,如何完成这一突破,我和大学同学同时也在市二外所执业的刘伟明律师一直在苦思冥想。


1992年春天,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南巡并发表了重要讲话,把中国改革开放推向新的高潮,广东省委、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快发展广东省第三产业服务业。在时代的大背景下,广东省司法厅有意尝试设立类似集体所有制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但需要三名以上律师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得知此消息我们欣喜若狂,在各方牵线搭桥下,最终在1992年秋天,大家达成共识,向广东省司法厅提出组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广东省司法厅于1993年1月29日发出《关于成立“广东广信合作律师事务所”的批复》。经过紧张的筹备,广东省首批五家合作律师事务所之一的广东广信合作律师事务所于1993年2月18日举行了盛大的开业仪式。我们由此实现了创办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梦想。


(《关于成立“广东广信合作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现在回顾共同创办律师事务所的历程,也有诸多趣事轶事,在此择其一二,与大家分享:
(一)广东广信合作律师事务所字号的由来
俗语云“不怕生坏命,最怕改错名”,可见,起一个响当当的名字尤为重要。在筹备期间,我们对事务所的字号达成以下共识:
1.用普通话和粤语读要朗朗上口;
2.与律师行业契合;
3.能够体现事务所在广东创办。
最终,“广信”的字号成为我们的最大公约数。“广信”完全满足了上述要素,就我的理解而言,“广信”还涵盖了“广孚众望、信诚为本”的寓意。用粤语读“广信”与“讲信用”尤为契合,“广信”的“广”也开宗明义,显示这是一家扎根在南粤大地——广东省的律师事务所。






(陈远乐律师创办广东广信合作律师事务所时期的工作照)


(二)刻“广东广信合作律师事务所”圆形印章的过程
广东省司法厅是以创办集体所有制律师事务所的方式对律师体制改革进行探索,为了体现与国办所的区别,集体所有制律师事务所的名称要冠上“合作制”的显著标记。由于广东省司法厅作出的《关于成立“广东广信合作律师事务所”的批复》明确了广东广信合作律师事务所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事业法人组织,因此,办理刻印章时,公安机关只同意按照上述批复为广东广信合作律师事务所刻制椭圆形的公章,印文由上下两行并列组成,而不同意刻制圆形、印文按弧度布局、中间带五角星的公章。

由于合作律师事务所是新鲜事物,要取得社会的认同本已十分困难,因此,如印章也与国办所存在明显区别,这等同于合作律师事务所一开始就输在起跑线,有违广东省司法厅探索律师体制改革的原意。为此,我向广东省司法厅指出公安机关区别对待刻制印章的弊端,成功地让广东省司法厅向公安机关出具了关于刻制合作律师事务所印章规格要求的书面文件,公安机关最终为事务所刻制了圆形、广东广信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印文按弧度布局、中间带五角星的公章。






(1998年5月,陈远乐律师代表事务所参加司法部表彰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会议与时任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合影)


(三)“广东广信合作律师事务所”更名为“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的缘由
自1993年1月29日广东广信合作律师事务所成立,我们四个合作人十分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机会,卯足了劲没日没夜的工作,事务所的业务发展良好。当时,常有客户好奇什么是“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我们就向客户解释,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广东省司法厅为了跟国际接轨而对律师体制进行改革和探索的新鲜事物,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作人类似国际通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事务所的发展与合作人息息相关,因此,我们必须百倍用心处理客户交办的事务,做到“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我们的解释得到了客户的认同,业务蒸蒸日上。

经过将近一年的探索,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模式得到广东省司法厅的认同,为明确责任、权利、义务,我们向广东省司法厅申请将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1998年5月,陈远乐律师代表事务所参加司法部表彰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会议与时任司法部部长高昌礼合影)


1993年10月,司法部部长肖扬在北京向世界公开宣告:中国的律师制度将进行突破性的改革。按照司法部的改革精神,实行“两不四自”的合作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将是中国律师制度改革的趋势。而在此之前的八个月,在改革大潮得风气之先的广东,作为全省首批五家合作所之一的开拓者——广东广信合作律师事务所已经正式挂牌执业了!

为适应新形势,广东省司法厅于1993年10月8日发出《关于同意广东广信合作律师事务所等五个省直属所更名的批复》,同意我们提出的申请,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改成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合作律师事务所更名为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这证明了我们参与的律师体制改革试验是成功的!


(《关于同意广东广信合作律师事务所等五个省直属所更名的批复》)


三、我与广信君达共同成长




广信君达从成立之初的四位合作人(合伙人)和一位律师助理发展到今天全所员工1500多人(其中律师逾750人、合伙人律师181人);广信君达从成立之初设在金叶大厦两间办公室(办公面积不足100平方米)到广州交易广场一层、再乔迁至广州银行大厦一层半再到现在的办公场所——广州地标之一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两层半(办公面积近9000平方米);广信君达目前在北京、上海武汉深圳海南珠海、中山、东莞清远佛山梅州、平远、南沙、横琴、花都、黄埔、白云、西藏林芝工布江达等地和美国、日本、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泰国、柬埔寨、巴基斯坦设有25家办公室,以汉、英、日、德、法、韩、葡等语言,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上述数字见证了广信君达每一次的跨越式大发展,每每读来仍感慨万千。






(广信律师事务所成立五周年留念照片)


自1993年1月创办广东广信合作律师事务所,我与广信君达共同度过了30年,经历了事务所于1993年10月改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更名为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参与了事务所于2012年11月改制为广东省首家特殊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的全过程。从“广信合作”到“广信君达”,广信君达参与和见证了广东省和中国律师行业的发展历程,而有幸与广信君达共同成长并见证其发展,我深感自豪!


四、法律策划·决胜法庭之外




古语云“运筹帷幄,决胜千里之外”。

在过去32年的职业生涯中,我办理了数千宗各类案件,专注办理复杂疑难民商事特别是涉及香港的诉讼案件,我在总结办案实务经验并结合法律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法律策划·决胜法庭之外”的办案风格。以下是我经办的体现该办案风格的个案:

(一)代理原告农行某国际业务部(下称“农行”)诉被告发展商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


农行于1994年6月与发展商签订了《房地产预售契约》,以1600多万元的价格购下发展商开发的坐落在越秀区大德路某大厦商场第四层的房产。按合同约定,发展商须安装国产全新手扶电梯由首层楼接至第四层供原告使用。


大厦土建完工后,房地产市场低迷,一至三层的商场无人问津,后被建行某支行(下称“建行”)购买,但建行要求取消手扶电梯。发展商罔顾农行的权益,发函通知农行要取消手扶电梯并同时向广州市规划局申报变更设计,试图造成既成事实,农行明确反对,要求发展商按原装修标准交楼并承担违约责任。但发展商却置若罔闻。为此,农行于1996年4月8日向发展商提出“退出某大厦第四层,发展商一次性返还本金、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等共3400万元”的解决方案,遭到拒绝。


我作为原告农行的代理人接手处理该案,由于建行的介入,变成了两家银行共处于同一幢楼里,这不论从银行管理制度、安保要求,还是从商业角度来看,都是不切合实际的。我清楚地知道农行退楼已决,但关键在于发展商赔偿多大的数目才能弥补农行的经济损失?因为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法院是难以作出支持3400万元的判决,如果将诉讼的焦点集中在“退赔”问题上,双方必将因讨价还价而无休止地纠缠下去,法院就很可能会因规划部门已同意“取消手扶电梯”,同意农行退楼和返还本金的请求,至于利息、违约金,法院极有可能参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但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显然不能弥补农行的经济损失。即使艰难取得胜诉结果,也有可能出现因农行已失去了物业的所有权而无法制衡发展商、发展商可能因资不抵债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不利后果。到最后,农行未必能拿到赔偿款,弄得不好会竹篮打水一场空。为此,我采取了以下策略:1.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求;2.就规划部门同意被告变更设计一事向规划部门提出异议;3.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现场查封手扶电梯的建筑结构,确保诉讼期间被告无法拆除相关结构。


与被告进行了几个回合的正面交锋,我只字不提“退赔”,死死咬住“履约”,弄得被告一筹莫展。无奈之余,起初态度强硬的被告终于妥协,退赔原告购房本金、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3200万元,这个数目是原购房款的2倍。


(二)代理香港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香港某某公司”)与耿某某及深圳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某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案


香港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和运营的公司,与耿某某及深圳某某公司履行《借款合同》、《担保书》、《质权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4月14日,香港某某公司与耿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香港某某公司向耿某某提供一笔贷款港币19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为保证耿某某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耿某某于同日提交了《担保书》,保证妥善准时地履行《借款合同》的所有义务及责任;同时,香港某某公司、耿某某、深圳某某公司签订了《质权合同》,约定:耿某某以其在深圳某某公司持有的30%股权向香港某某公司就《借款合同》项下的耿某某还款义务做出质押担保。香港某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耿某某发放了借款港币1900万元。因耿某某在没有继续履行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义务,埋下了产生本案纠纷的隐患!


借款期限届满后,耿某某除了于2016年11月7日归还借款本金600万港元和支付部分利息外,没有全面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为此,香港某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委托我和谢捷律师处理上述纠纷。


我们经对上述文件分析后发现,《借款合同》《质权合同》约定了不同的司法管辖地,其中,《借款合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质权合同》约定由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而《担保书》就管辖的问题也没有明确的约定,因此,无论香港某某公司在香港的法院还是在深圳的仲裁委员会启动法律程序,案件极有可能因耿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而陷入中港两地司法机构在确定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上消耗漫长的时间,香港某某公司的风险将进一步扩大。


鉴于耿某某的主要财产在深圳,我们果断向香港某某公司提出了如下代理方案:

1.先礼后兵,向耿某某发出《律师函》,敦促其履行义务,同步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和准备仲裁申请文件;
2.在《律师函》确定的还款宽限期届满后,根据《质权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立即启动仲裁程序;
3.申请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函》,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4.及时申请法院查封耿某某在深圳某某公司持有的30%股权;
5.根据耿某某的反应再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因耿某某对《律师函》置之不理,我们代表香港某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基于前期工作的周密安排,11月29日即完成了包括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函》、仲裁委员会作出财产保全决定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的工作。法院依法立即查封了耿某某在深圳某某公司持有的30%股权,为香港某某公司解决本案赢得了先机。


由于我们的法律策划工作周全、采取的法律措施又能实施到位,耿某某在强大的压力下放弃了一切抗辩,要求与香港某某公司和解。为此,我们从最大限度保护香港某某公司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向耿某某提出了和解方案,经协商,耿某某全部接受了我们提交的《和解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在我的主持下,香港某某公司与耿某某于2017年11月14日签署了《和解协议书》,同日,耿某某向香港某某公司支付了尚欠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约港币1196万元,并支付了香港某某公司因提起本案仲裁申请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仲裁费及立案费、仲裁保全费、仲裁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约人民币58万元。


从启动仲裁程序至收回全部借款和费用,我仅仅用了20天就为客户实现全部债权,这在我三十多年的执业生涯里,绝对是一项纪录!香港某某公司对我们办案效率之高、效果之好,深感惊讶!香港某某公司为此发出《致谢信》,表示将继续与广信君达保持友好合作关系。


(三)代理原告东莞某某高尔夫球场俱乐部有限公司(下称“东莞某某球场公司”)和惠州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惠州某某建设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莞某某集团”)等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在处理原告东莞某某球场公司和惠州某某建设公司诉被告东莞某某集团等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过程中,东莞某某集团因资不抵债已公告进行债务重组。我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在2016年-2019年制定和实施了以下的法律策划方案:

1.及时采取诉讼保全,利用大数据整理分析被告东莞某某集团等对外投资的情况,及时申请法院查相关被告对外投资持有的35家公司相关股权和205套房产、990个车位,阻止被告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间接转让资产和直接转让房产的路径。
2.通过诉讼程序落实债权,取得了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胜诉判决。在处理原告惠州某某建设公司诉被告东莞某某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过程中,被告抗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此,我运用举证规则,向法院提出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意见并被采纳,同时,法院还采信了我提交的证据(原告财务人员个人日记)。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及被告委托的托管方及重组方是否对原告提交的债权登记文件进行登记,并不能否定原告在公告期限内向被告及被告委托的托管方及重组方进行了债权申报的事实,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告委托的托管方及重组方进行债权申报应当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并全部支持了原告惠州某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原告惠州某某建设公司实现人民币2000万元的债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3.通过非诉手段(谈判、债权转让)实现债权。在被告东莞某某集团已严重资不抵债、公开登报进行债务重组的背景下,以及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债权的比例普遍偏低的情况下,通过我提供的法律服务,原告成功收回了全部本金债权人民币9300万元和实现债权的全部法律费用(包括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人民币3,872,329.08元。
回想当初接办该案件时的案件状况和代理外部条件,很多人对委托人能否实现债权感到悲观。但是,经过近三年的努力,在委托人全力支持下,我通过发起不同的法律程序,终于将不可能变为可能,取得了委托人满意的结果!我凭借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娴熟的业务技巧以一宗真实的案例诠释了“法律策划·决胜法庭之外”的办案风格!

(四)代理陈先生诉广州市某酒楼涉外合伙协议纠纷案

陈先生是加拿大国籍香港人,是广州市某酒楼的隐名股东。他早年在国内投资时对国内法律法规一知半解,无法区分隐名股东和在工商登记的显名股东的差异。在2006年8月29日,他作出了收购以个体户名义登记的广州市某酒楼经营权的错误决定,导致其后出现的法律问题和纠纷接踵而至,人生自此陷入了至暗时刻。陈先生决定委托我处理这宗复杂的案件。
了解案情后,我向陈先生建议实施如下诉讼方案:
1.先解决隐名股东陈先生在广州市某酒楼的权益份额问题;
2.根据生效判决确定陈先生在广州市某酒楼的权益份额比例,再向法庭申请清算广州市某酒楼,主张分配剩余财产。
为此,我代理陈先生发起了三次诉讼程序:
1.第一次诉讼(历时三年多),解决了陈先生从隐名出资人到判决书确认的出资人身份问题,并确认了出资比例,为下一步清算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第二次诉讼(历时四年多),解决了陈先生根据出资比例有权对广州市某酒楼进行清算并分配剩余财产的问题。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对一整车财务凭证进行漫长的司法审计程序和一审多次庭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支持陈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的判决。
3.第三次诉讼(历时将近两年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三次庭审后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改判的终审判决,解决了大部分一审存在争议的问题,陈先生在一审小胜的基础上取得了翻倍的胜诉结果,最终得偿所愿。
胜诉的结果确实来之不易!根据我的文件夹记录,案件从2010年11月启动诉讼程序,不知不觉历时12年。2022年11月1日,是我执业32年的大日子,对于律师而言,最好的礼物当然是收到代理案件的胜诉判决,如果能够收到二审改判一审的胜诉判决,那更加是锦上添花!当日与陈先生电联交流对终审判决的意见时,我充分感受到陈先生隔着电话表达的深深谢意:感谢这十多年一直不离不弃,与其度过人生至暗时刻。

基于“法律策划·决胜法庭之外”的办案风格,我近年处理的数宗诉讼案件先后入选广东省律师协会和广州市律师协会典型案例,获得业务成果奖:
1.吴某等3人诉某三家公司执行监督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困挠客户25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系列案);
2.刘某诉彭某重婚自诉转公诉案(刑事诉讼);
3.某石化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公司股权让与担保合同纠纷)。






(广州市律师协会授予陈远乐律师的业务成果奖证书)






(某石化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被评为广东省律师协会2019年度律师典型案例)


上述三宗案件涵盖民事、刑事、商事类别,这一方面是对我在诉讼领域办案能力、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的认可,另一方面也是对我的鞭策和激励!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吾将秉持“法律策划·决胜法庭之外”的理念,继续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五、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同步发展,相得益彰





(左图:陈远乐律师与香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合影)

(右图:陈远乐律师与香港资深大律师清洪合作办案留影)


在处理诉讼业务过程中,我也积极参与公司收购合并、改制重组以及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等非诉讼法律业务。我于1996年10月8日考取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具有中国司法部、中国证监会特许中国境内、外证券业务执业律师资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外贸部特许外经贸企业股份制改组业务执业律师资格,这为我日后从事公司收购合并、改制重组以及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等非诉讼法律业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陈远乐律师于1995年10月8日取得《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以下为我与谢捷律师及团队同事处理的非诉业务代表性项目(节录):


1.2003年担任嘉辉化工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项目的中国法律顾问,助力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上市。12年后,于2015年担任万辉化工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项目的中国法律顾问,助力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上市。






2.担任“中国大酒店”更新改造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为中国大酒店更新改造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3.担任白天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为白天鹅宾馆更新改造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4.担任广州市光大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5.连续12年担任广州国际电子大厦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为该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6.担任毅高(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中国法律顾问,助力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成功上市。






7.担任光丽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项目的中国法律顾问,助力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上市。







8.为中国大酒店(中国第一家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作期限届满资产回归中方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9.为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太古公司设立合资企业--广东太古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助力合资企业成功设立。

10.为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下属珠江桥板块企业进行重组及股份改制、上市的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11.担任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其成功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12.担任利华控股集团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项目的中国法律顾问,助力该公司在一年内于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上市。(该案例入选2019年度广东省律师协会编撰的广东律师典型案例)











13.为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下属广东省紫金县宝金畜牧有限公司股份制改制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14.为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15.代表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处理太古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太古冷藏仓库有限公司(广东太古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外方股东)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万科旗下的物流公司所涉及的广东太古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中方股东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权益问题,通过谈判和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为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争取了巨额的赔偿款,有效维护了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同权益。


六、言传身教,培育新人




自创办事务所以来,我一直注重培育新人,通过言传身教,将自己的办案经验和心得体会传授给徒弟,同时,我也深谙教学双长的道理,与徒弟们共同成长。今天,我的徒弟已在各行各业各有建树,有的成为了上市公司的高管,有的在高校任教,有的在广信君达或其它律师事务所成为高级合伙人、合伙人或业务骨干,他们大多也早为人师。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广信君达自1993年1月成立至今已30周年了,感谢在广信君达发展过程中加盟到事务所的徒弟们,我们相识于广信君达,有幸曾经或仍然一起经历律师事业蓬勃发展的大时代!尽管有部分徒弟为追求不同的人生目标而选择不同的发展道路,在我看来,徒弟们都是好样的!我为他(她)们今天在各行各业、在各自岗位上取得的成就而感到骄傲!



七、为协会出力,为行业发声




我曾任第六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第六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第十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发展战略工作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广东省律师协会法律职业共同体工作委员会(下称“法共委”)副主任、第九届广州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我在担任第十一届法共委副主任期间,为协会出力,为行业发声,带领法共委调研小组在2018年12月和2019年11月先后前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东莞市、惠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实施律师调查令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对在广东省实施《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我希望用32年律师职业生涯积累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办案实务经验,在工作中不断提升解决实务难题的能力,尽我所能,让委托人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在广信君达成立三十周年之际,我谨以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为字头赋诗,与各位共勉: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孚诚子致法出必真向
众为汇共于有躬求披
望本聚赢心名亲实靡




作者简介


陈远乐 高级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1199510924818

专注领域:房地产、公司收购合并和改制重组、金融证券等非诉讼法律业务和复杂疑难的民商事诉讼法律业务

中山大学法学学士,从事律师工作超过32年。曾任广信君达所副主任、主任、合伙人执行委员会联席主席、监事会监事、纪律委员会主任,现任广信君达所重大事项决策委员会委员。

陈远乐律师曾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具有在省市两级律师协会工作的丰富经验,是第六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和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第十一届广东省律师协会法律职业共同体委员会副主任,第九届广州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撰稿 | 陈远乐
校对 | 汪金宇

排版 | 江 茳

核稿 | 朱惠婷

审定 | 邓传远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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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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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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