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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周年系列活动 | 广信君达召开“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指引”研讨会

30周年系列活动 | 广信君达召开“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指引”研讨会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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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更好地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与内地律师的交流与合作,熟悉内地商事诉讼规则,广信君达于2023年1月5日特此举办了一场专题研讨会,就《指引》所涉及的相关商事诉讼实务问题展开广泛而深入的交流与探讨。


2022年12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一)》(简称“《指引》”)。《指引》的出台为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与内地律师参与涉港澳商事纠纷提供了诸多更加便利化的安排。截至2023年1月10日,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已经吸纳了19名粤港澳大湾区律师。


为了更好地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与内地律师的交流与合作,熟悉内地商事诉讼规则,广信君达于2023年1月5日特此举办了一场专题研讨会,就《指引》所涉及的相关商事诉讼实务问题展开广泛而深入的交流与探讨。研讨会由高级合伙人闪涛主持,本所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何君尧、凌永山、蔡云、卢咏仪、刘世民、黄丽文,高级合伙人邓传远、陈伟雄、全朝晖、慕亚平、肖硕彬、刘智、曾建新,合伙人饶芙蓉、钟智芬、张由、潘一鸣等律师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会议伊始,闪涛律师介绍了研讨会的主题与意义,他谈到研讨会的意义包含三方面,一是增进本所大湾区律师和内地律师之间的法律业务交流;二是提升本所大湾区律师跨境实务的法律服务能力;三是“发出广信君达的声音”,倡议本所大湾区律师及其他律师发挥专业所长,积极建言献策,助力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邓传远主任代表事务所在致辞中提到,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逐步实施,大湾区律师的工作正在展开,国家在行政管理及司法层面不断出台更多的法律、规则、指引,进一步落实大湾区律师执业的举措和政策。在司法行政方面,广州市以及除广州外的省内其他城市(司法局)都已做好了充分准备,欢迎大湾区律师到内地九市执业,也逐步推行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和出台更多行之有效的方案支持大湾区律师,使得“9+2”大湾区的法律服务更便捷。同时,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也陆续出台一系列规则指引,让粤港澳三地的法律规则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能得到较好的落实。邓主任还表示,广东省高院出台的《指引》从案件管辖权的认定、当事人资格、授权委托手续的办理、在港澳生效的司法裁判认定等方面对境内外商事纠纷的解决规则作出了细化的指引。《指引》一部分条款重申和细化了国内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部分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保障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判之下对相关实操性规则的应用做了一定的延伸。为大湾区律师到内地九市的法院代理案件和参加诉讼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引与做法,为大湾区律师在内地立案、委托手续、出庭、对证据的认定等方面提供说明和指引,更利于大湾区律师积极参与和融入到粤港澳大湾区的司法实践中来。



研讨环节,何君尧律师首先发言。他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回顾了香港与内地两地司法衔接的历史发展过程。何君尧律师提到,1997年香港回归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生效后,香港与广东省的关系愈发密不可分。1999年,内地与香港仲裁的结果在两地来执行是一个突破点;2008年以后,内地与香港在判决相互执行方面的合作有了实质性的进展[1],内地与香港初步达成了司法互助安排,即内地民商案件中如有涉及香港的法律管辖权的,在香港法庭的管辖区也可以处理,使判决可以在两地提起,在此基础之上两地司法合作也在不断发展;2017年拓展到婚姻案件[2];最近在597章[3]的基础上,判决执行引申到适用于所有民商事案件,2008年规定在合同里有约定管辖条款才可以适用的相关条款现已废止。在民商事案件中,如发现存在明显的逃避责任的情况,比如在内地有履行判决的责任,但被执行人却躲避到香港,且在香港有资产,面对内地已生效的最终判决,如何通过香港法庭予以协助这个问题就有了更清晰的路径。2022年12月29日,《指引》出台后,我对内地与香港两地的律师及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服务合作充满憧憬,也看到国家在努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这个背景下,举办这样的活动,我对此感到十分高兴,也对未来充满信心。


何律师随后分享了他在内地执业经历。虽然,疫情使得两地司法及法律工作者的交流按下暂停键,但在这个情况下他也不曾灰心。司法部推出粤港澳大湾区执业律师政策以来,他2021年参加大湾区执业证考试,2022年获得证书,对广信君达给予的机会与执业平台表示感谢。自7月5日拿证至今,短短4个月内,他已参与了4起案件,其中有两起正在进行中,暂未判决。第一个案件是涉及香港居民离婚相关财产纠纷,案件已胜诉;第二个案件在进行中;第三个案件刚开庭完毕,在等候判决;第四个案件刚刚起步。何律师从香港执业至今,已有30余年的从业经验,经办过大量的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件,可充分运用此前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处理涉粤港两地的案件。何律师认为这是两地司法衔接的一个良好开端,两地法律服务在互助方面还有很多空间可以探索,我们需要把握这个机会,乘浪而起,扬帆启航。同时何律师还号召港澳律师尽快到内地办公,“我想告知其他港澳律师同行,不要担心到内地来会因人脉或地理问题而受限。第一点,我来到这里之后,感觉就像回家一样,非常亲切。我选择加入广信君达,这里每位同事相当友好,律所本身的条件也非常优越。第二点,交通方面也不必担忧,就此次回广州而言,十分便利,跟在香港办公一模一样,上午在番禺区开会下午可到黄埔区谈工作,一天内可参与3-4个会议,关键在于自己的态度问题。第三点,部分香港工作事务的处理,也可以借鉴内地的一些工作经验得到新的启发,希望香港的律政机关也可以借鉴改善。香港的大湾区律师为给客户提供无缝的法律服务,除了开庭之外还有很多准备工作需要多次往返两地,比较费时费事,希望大家可以共同努力,建言献策,推动优化内地与香港在司法规则方面的衔接,提升两地办公效率。拥有大湾区执业证的律师以及港商、有影响力的内地同胞均可积极扩大影响力,更好地参与到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建设中来。”



慕亚平律师首先对何君尧律师的公益举措表示赞赏,其次就粤港澳大湾区的司法衔接工作分享了两个观点,一是他持续二十余年都在关注和研究香港、澳门与内地开展合作的相关事项,包括最早的CEPA的安排。除商业活动、民事活动之外,广东省政府对推动粤港澳三地法律合作做了大量工作,其中推动落实大湾区执业律师工作是重要举措。二是现阶段各级法院越来越重视程序性工作,大湾区司法规则的衔接、政策需要抓住更多的实质性问题和实施问题。广东省司法机关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司法衔接开辟了道路,需要律师积极向客户宣传,落实相关规则。慕律师认为,现阶段律师需要深入学习,提高法律服务水平,未来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合作的机会将越来越多。政策的支持对大湾区法律业务合作创造了条件,希望以后有更多机会与大湾区律师合作。



全朝晖律师结合自身经历,发表了三点看法。一是通过与粤港澳律师合作案件,感受到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的高速发展是市场驱动与政策驱动的双结合,为此其深感幸运且荣幸。国家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出台了很多有利政策,全律师表示对未来充满信心。二是关于政策出台的背景方面,全律师认为很多举措都是来自于基层法院在办理涉港澳案件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和相关尝试。他认为粤港澳的司法衔接有利于律师开展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五条就是在总结了基层法院良好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的。同时全律师建议大家学习广州南沙法院定制的为贯彻落实《南沙方案》的30条意见[4]及南沙区颁布的“港澳青创30条”[5],此外,《指引》第八条是否也应该进一步将调解作为多元纠纷重要机制更新确认的部分事实,也纳入考虑范围。三是分享了他对《指引》中具体规则的理解,针对第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通过在线视频等方式办理授权委托见证手续”,全律师号召大家共同言献策,从目前的视频办理见证手续推动扩大到实现视频在线庭审规则;第六条“内地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案件,可以按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或者惯例的方式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当事人送交诉讼文书”,该条作为驱动性的政策落地;第十二条法律查明问题可采纳专业人士的意见而不再局限于机构认证,且需要根据实践去认证。与此同时,全律师十分关注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衔接的问题,并通过广州市相关机构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南沙方案司法保障前瞻与建议》,提出了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大湾区车辆互保等《南沙方案》中特有的事项,并提倡应提供司法政策供给的建议,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积极出谋划策。



闪涛律师分享了对《指引》的学习和理解,他表示在学习该《指引》的过程中做了相关的法律检索报告。目前《指引》中的相关规则,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证据规定[6]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颁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其中《会议纪要》提到很多比较细致的问题需要探讨,建议大家在学习《指引》的同时,学习上述提及的四个相关文件。


闪律师指出了《指引》当中三个有一定创新的地方,一是第十一条的法律适用上允许适用域外法律;二是第十三条涉港澳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规则也是一个创新;三是在主体资格认证方面和公文书证方面,内地法院审查香港、澳门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资料,可以登录香港或者澳门官方网站查询确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和其他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或者其授权人员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内地法院经审查可以依法认定其证明力,这些程序将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肖硕彬律师认为《指引》的出台有利于大湾区律师开展业务合作,《指引》虽仅有十五条内容但信息量大且实用,有效减少律师办案的手续、难度、时间及费用。肖律师表示《指引》还有很多突破点,但因刚颁布,仍需进一步实践检验并且大众接受也有一个过程


肖律师就《指引》具体内容发表了六点看法。一是第五条内容凸显了大湾区律师的优势,因为可以直接签署授权委托书。二是第七条内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和其他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或者其授权人员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该条规定内地法院后续不需经过认证程序可以直接认证,提高了效率。三是内地法院审查可通过网站直接确认,减少公证手续。四是第一条内容说明香港法院或者澳门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简化了程序。五是对于特定区域的案件可选择适用法律。六是第十四条内地法院支持港澳律师费,对大湾区执业律师来说是利好政策。



刘世民律师以香港律师角度提出《指引》是否适用办理民事纠纷的案件审理问题,与会人员都发表了各自的意见。闪涛律师认为《指引》局限于商事。目前就内地法律而言是民商为一体的,但实际上,《民法典》有商事规则在内,内地无民商分离问题。但就香港法律方面及在大湾区法律衔接的背景下更多的是兼顾到《指引》如何在香港、澳门执行需要参考原意,故闪律师认为《指引》局限于商事的情况,需等待是否有民事规则出台才能进一步确定解决方案。但《指引》第三条提到遗嘱、遗产执行人等内容,却也是涵盖在民事类中。全朝晖律师也表示从《指引》第一条第二段规则来看,《指引》对商事合同纠纷与民事侵权的相关规定是分开的。



钟智芬律师认为《指引》十五条意见出台,符合广东勇于改革和开放先行的特点,对指导大湾区法院处理涉港澳商事案件有积极的意义。本次意见归集总结了基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先行摸索出的成熟且可行的经验做法,对大湾区法院开展相关工作有良好的指导作用。面临新时代发展机遇,大湾区律师只有尽快熟悉新司法规则衔接内容才能更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钟律师对《指引》中关于法律文书域外送达方式提出探讨意见,认为涉外法律文书送达时间长一直是难题,《指引》第六条规定“可以按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或者惯例的方式”,但具体如何操作并未提及,有待实践中具体承办案件时进一步探明,或可借鉴个别法院开展的创新送达方式例如微博送达,事务所具备汇集粤港澳三地律师的平台优势,在域外文书送达方面三地律师可多互动交流探讨,探索出更多合法高效实用的送达方式,为促进大湾区司法融合献计献策。同时,钟律师在现场向本所大湾区律师请教香港诉讼文书送达采用的惯例做法。



凌永山律师就钟智芬律师提问的香港文书送达问题进行解答,表示香港判决文书的送达目前为律师自己负责也存在很多难处。对此,凌律师表示希望香港能够引用内地更加多样化的送达方式,认为《指引》第六条关于送达的指引仍需在实践中进行检验凌律师对《指引》的出台表示非常高兴,并提出推动粤港澳商事司法规则衔接,需要更加深化《指引》规则,期望大湾区法治衔接更加顺畅,大湾区法治建设长足发展。



黄丽文律师从非诉业务的角度分享了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管辖权问题及法律适用的问题。黄律师提出,虽然个人主要做资本市场业务,但在工作中会涉及管辖条款如何起草、在何地提起诉讼较为有利的问题,希望两地司法衔接方面可以有更多的弹性,以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于两地判决互认的政策,涉及两地独立管辖权,例如,在工作中遇到在香港拿到判决后在内地无法执行等问题,在《指引》中进行了相关规定,有大的发展,解决了客户起诉且无法执行内地资产的执行问题,推动了两地判决互认。黄丽文律师相信香港与内地通关后,她将能通过广信君达的平台亲自到内地执业,同时希望广信君达能够积极发挥作用,助力解决两地判决执行的问题。



饶芙蓉律师从事务所及内地律师角度,阐释了对大湾区法治建设的看法及《指引》对律师工作的积极作用。饶律师表示就内地律师来说,尤其广州本地律师,处理涉港澳案件仍存在一些畏难情绪,因此,《指引》的发布是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制度相互融合的里程碑事件,非常及时、极其必要,为广东律师办理涉港澳案件提供明确的指引和广阔的道路饶律师表示内地律师要深刻认识到未来与大湾区律师开展合作的机会将越来越多,内地律师要不断学习港澳政策指引,进一步拓展自身的法律服务范围提升法律服务能力。



研讨环节与会律师各抒己见,从宏观政策到微观细则,从事务所到律师个人的发展层面,展开热烈讨论。



自由发言环节,陈伟雄律师认为《指引》的出台对涉外律师及大湾区律师来内地发展有积极作用,尤其是对港澳的判决认可和执行的政策,具有单方向转向门的特性,不寻求互相承认,两地律师可就该内容作为《指引》的亮点与当事人沟通,期待在《指引》的帮助下,本所大湾区律师在事务所的平台上为港澳客戶开拓提供更多、更全面的法律服务。



卢咏仪律师提出三点看法。一是关于管辖权问题,因为香港当事人不了解内地法院的程序且不熟悉内地律师的情况,香港当事人目前普遍选择香港法院为管辖,但案件可能存在涉及在内地资产较多的情况,在办理案件时会产生管辖权方面的矛盾,故在工作中书写和选择管辖权时会首要考虑执行问题,因此内地法律政策的不断完善对大湾区律师考虑合同管辖权的问题有很大帮助。二是关于送达问题,香港律师在这方面也遇到很多问题,现规则中标明内地可以运用香港方式送达,但目前香港判决书需送达内地的问题仍然存在,是否可以考虑香港也可以采用内地送达方式。三是《指引》第十三条“经授权的内地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涉港澳商事案件”,将来我们需要进一步跟进和在实践中充分了解相关法院的受理权限和程序问题。最后卢律师充分认可《指引》对两地法律融合及合作的促进作用。



张由律师认为《指引》呼应《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内容,例如《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第八章第二节、第九章第一节,均是为大湾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粤港澳投资者提供司法服务。张律师表示此次出台的《指引》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规则,因实体法变更较为困难,《指引》是在程序法的应用上作出细化,做出了改革创新尝试,其发布的意义更多是方便大湾区律师参与内地法律服务,加强大湾区律师合作及法律服务融合的信心。张律师还在《指引》的具体内容上重点对视频见证、小额诉讼以及域外法的适用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本次研讨会气氛热烈、内容广泛,加深了粤港澳大湾区司法衔接政策的学习交流,促进了本所大湾区律师及其他律师的了解互动。本所将会继续举办更多领域的学习研讨会,增加全所律师学习互通的平台,紧跟政策走向,积极出谋划策,进一步凝聚广信君达力量,共同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


注释:

[1] 相关法律依据:《2008年7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解释》、《內地判决(交互強制执行)条例》《香港高等法院规则》;

[2] 相关法律依据:2017年香港律政司司长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3] 相关法律依据:《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

[4]具体详见:南沙区人民法院《打好规则衔接“组合拳”,落实南沙方案“连环招” 》https://mp.weixin.qq.com/s/U9sCDDePn6Eq4drgQmDssg(该30条提出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强化港澳青年创业就业合法权益保护”“提升港澳青年实习就业保障水平”“加强涉外专业化审判”“完善域外法查明和适用机制”“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等共 30 项“任务书”);

[5] 相关法律依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试行)》;

[6] 证据规定是指2010年5月31日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两高三部所发布的两个取证规定。





整理/校对 | 业务部
排版 | 谈恺诗
核稿 | 许 捷
审定 | 洪树涌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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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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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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