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医药企业为实现商业利益,需要在医疗机构进行推广,为了规范医药企业的商业化推广行为,国家不断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此背景下,如何防控法律风险,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便成为各医药企业的关注重点。本文拟从广州市一行政处罚案例出发,从商业贿赂的性质、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等角度切入,为医药企业梳理赞助行为中需要注意的合规风险及防范。
医药企业提供赞助是十分常见的推广行为,为何上述案件中的“会议费”却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究竟何种赞助会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一商业贿赂的基本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而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则将商业贿赂定义为“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为目的,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向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上述定义,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二)以获取或提供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为目的;
(三)伴随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
而在实际中,商业贿赂还具有一项特征,即:相关行为具有隐蔽性,一般通过秘密方式进行,相关款项不公开入账。
二医药企业赞助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风险的认定
(一)真实、合法的赞助不会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医药企业提供赞助是一种常见情形,其本身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传统医疗领域的科研工作日益深入,交叉科学发展日新月异,与医疗相关的科研领域也逐步取得创新应用,如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查找病灶等,众多的科研成果提高了我国医疗水平、促进了医学发展。因此,学术交流、继续教育对于医务人员而言是必须持续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能保障他们在学术上与时俱进,不断充实自我,拓宽知识面,保障我国医疗学术水平紧跟世界最前沿。然而,开展继续教育和学术交流需要经费支持,与国外医疗体系不同,我国大部分医院是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无法靠自身获得足够的科研经费。在我国,公立医院科研经费理应全部由政府承担,但政府对医疗事业的投入是杯水车薪,无法满足大量医疗科研工作的需求。在此背景下,医药企业的赞助便显得十分重要且有意义。
与其他科研领域类似,医疗科研领域往往会组织学术会议供广大医疗科研工作者交流研讨成果或医疗经验,以进一步促进医疗知识和创新技术的发展与传播。因此在医药企业赞助中,学术会议的赞助是最常见的赞助形式。而在商业贿赂查处中,合法的学术会议赞助部分会在计算违法所得时进行扣减。例如,在沪监管普处字(2019)某案件中,当事人提供了会展服务费用的发票,来证明其成本支出情况,因此学术会议费用22560元在计算违法所得时被扣减;同时,在沪监管普处字(2019)某案件中,当事人通过提供该赞助会议的会议记录去证明会议支出的属性,因此在计算违法所得时“用于学术推广的会务费用”65367元被进行扣减。由此可见,若赞助费用为实际发生且符合规定,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二)商业贿赂构成要件分析
在针对宣传、赞助活动的商业贿赂调查中,执法部门通常会根据以下要件进行商业贿赂的认定。
1. 主体要件,即赞助行为是否发生在具有交易与控制交易关系的主体之间。
2. 目的要件
医药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不可避免需要以各种形式向交易关系主体提供赞助,因此除主体要件外,赞助行为还需要满足以下两个目的要件才会被认定构成商业贿赂:
(2) 赞助活动并非真实存在或赞助费用并未专款专用。
三合规建议
若企业在提供赞助的过程中想要避免构成商业贿赂,则应着重关注上述分析中构成商业贿赂的主体要件及目的要件。具体而言:
(一)对于主体要件
若企业想要通过赞助活动来提高知名度,应事先对受赞助的单位和医生与企业产品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查评估,如采购量与处方量联系紧密的,则不建议企业赞助,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但并非要求企业完全避免赞助存在交易关系的对象,若企业仍要对该单位提供赞助,则应尤其注意以下目的要件。
(二)对于目的要件
1. 从公司内部管理角度
2. 从合同约定内容角度
四结语
从穗工商处字(2018)某案件可以看出,我国执法部门并非将行贿金额作为处罚力度的唯一标准,而是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后果等,即只要严重损害公平竞争机制及其他竞争者的利益即可认定为商业贿赂。而实际上医药企业也很难自证其员工的行为与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因此做好合规管理,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保证赞助行为真实、合法,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工作。
作者简介
邹宇倩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2211492749
专注领域: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公司法等领域
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具备法律、英语复合背景,对国际投资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有较深的研究,持有英语专业八级证书,具有丰富的法律翻译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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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邹宇倩
初审 | 品牌部
排版 | 谈恺诗
审定 | 闪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