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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浅析ChatGPT“创作”的著作权归属

学术 | 浅析ChatGPT“创作”的著作权归属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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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将从ChatGPT“创作”概述、是否属于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及典型案例四个角度出发,对ChatGPT“创作”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引言


在当今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智能作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其中不乏语言模型ChatGPT的身影。作为一种自然语言生成模型,ChatGPT能够模拟人类对话,生成高质量的语言文本,其诞生引起了人工智能领域的强烈反响,同时也引起我们对其创造性和独创性的关注。然而,随着ChatGPT“创作”日益增多,人们开始质疑这些创作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本文将从ChatGPT“创作”概述、是否属于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及典型案例四个角度出发,对ChatGPT“创作”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ChatGPT“创作”概述


(一) ChatGPT的技术原理

ChatGPT是基于GPT-3.5架构的大型语言模型,可以进行文本生成、对话生成等任务。其技术原理是通过对大规模文本数据的训练,生成预测模型,从而实现自然语言处理任务。它的训练数据来源于互联网上的海量文本数据,通过深度学习算法进行训练,生成了具有强大语言理解和生成能力的ChatGPT模型。


(二)ChatGPT研究历程

近年来,大型语言模型的研究和应用取得了长足进展,可以看到GPT的发展历程如下:

2018年,OpenAI发布了GPT模型,该模型可以生成自然语言,且在多项任务中表现优异。

2019年,GPT模型升级为GPT-2,不仅在生成任务中表现更加出色,而且可以进行零样本学习。

2020年,GPT-3模型发布,其参数数量达到了1750亿,是当时最大的语言模型,具有强大的生成能力,并可以进行多项任务。

2021年,基于GPT-3架构,OpenAI发布了更强大的GPT-3.5模型,其参数数量更多,生成能力更强。

因ChatGPT基于GPT-3.5架构,其发展历程与此相似。研究者对ChatGPT进行了许多有意义的探索,如应用于智能客服和问答等领域,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利用ChatGPT生成文学作品、广告语和营销文案等,拓宽应用领域。改进ChatGPT的训练数据和算法,采用对抗式训练和迁移学习等方法,提高其生成质量和效率。这些研究成果展示了ChatGPT的潜力和广泛的应用前景,未来可以在各个领域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三) ChatGPT“创作”的生成方式

ChatGPT“创作”基于大规模预训练的自动化文本生成技术,利用大量的语料库来获取丰富的语言知识,并通过这些知识来生成各种类型的文本和对话。在这种生成方式下,不需要人工干预,只需要提供一些基础的指令或关键词,ChatGPT就能够生成符合要求的文本内容。因此,ChatGPT的创作方式具有高度的自动化和智能化,能够快速地生成大量的文本作品。例如,输入指令:“请以唐代诗人李白的文风,为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写一首绝句”, ChatGPT便自动生成了如下图所示的一首诗。



二、ChatGPT“创作”是否属于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


(一)法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作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显然,独创性是保证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作品的要件,其中独创性和人类智力成果是判断ChatGPT生成的“创作”是否具有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标准。但是,对于ChatGPT生成的“创作”是否具有独创性和人类智力成果,则需要进一步分析。


(二)ChatGPT“创作”是否具有独创性

在ChatGPT等人工智能的“创作”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问题上存在不同观点,一些人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实际上是在应用中事先设计好程序与算法,生成过程中并没有人工智能发挥自身思维与创造的可能性,无法体现其个性化的特征。同时,生成物也没有体现研发者(所有者)、使用者的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从而难以构成作品。另一些人则认为,人工智能通过利用开发者预先设定的算法、程序与数据,根据使用者独特的表达形式撰写文本。在这个过程中,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及开发者均深度参与“作品”的创作过程。此种生成物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创作过程是个人选择和安排的结果,应认定为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ChatGPT其自身算法具备了根据使用者提供的信息进行“思考”的能力,属于具有“深度学习”能力的人工智能,对于其创作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问题,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适宜。如果只是简单地将ChatGPT当作搜索引擎来使用,或者仅提供一些简单的信息,例如“请以唐代诗人李白的文风,为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写一首诗”,其生成的文本仅是应用了人类设计的程序和算法,人工智能更多的是对数据库的调取与分配,并没有体现使用者或开发者自身的思想与情感,难以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在未经使用者深度介入的情况下,ChatGPT生成的文本往往缺乏个性化特征,显得“千篇一律”,这主要是因为它仅仅利用了用户提供的少量信息对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调取与编排。此种情况下生成内容无法体现出开发者的安排或选择,故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但如果ChatGPT的使用者深度参与到“作品”的创作过程中,不断向ChatGPT提供更多信息让它“深度学习”,例如提供充分完整的内容大纲,反复调整、润色和反馈ChatGPT生成的文本,并使其逐步体现出使用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安排和技巧,那么生成的文本就会满足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三)ChatGPT“创作”是否属于人类智力成果

按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主体应具有一定的人格属性,而ChatGPT只是人类智慧的延伸,是否拥有此属性,其“创作”是否属于人类智力的产物乃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之一。笔者认为,ChatGPT生成的作品蕴含表达的意思,虽然其表达的意思并不是AI对某一话题的客观表达或主观评价,但其生成内容、立场观点则是由使用人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例如,在输入“请以唐代诗人李白的文风,为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写一首诗”指定后,笔者对系统自动生成的诗并不满意,接着输入“这首诗里要包含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花、酒、剑,写得气势磅礴一些”的回复指令,ChatGPT根据笔者的需求重新生成了如下图所示的一首诗。这首新诗是ChatGPT通过与笔者(使用人)对话后,获取笔者的观点重新生成的内容,该内容是由使用人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具有了相应的人格属性,是人类智力成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三、ChatGPT“创作”的著作权归属 


(一)法理基础

《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该条文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人工智能并未被列入其中。对于著作权的归属,主要涉及作者及其他相关主体。所谓作者,指的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而ChatGPT并非民法上所定义的自然人,无法创作作品。使用ChatGPT的用户虽然是自然人,但若只是进行简单的提问或发出指令,其也没有进行真正的创作行为。因此,对于由ChatGPT生成的作品归属于谁,成了一大难题。


ChatGPT大行其道时,一些出版物、论文开始将ChatGPT列为合著者、非第一作者,但随后遭遇了“封杀”,包括《科学》《自然》在内的大量权威期刊,都要求不能将ChatGPT列为作者。人工智能模型在客观上已经生成了大量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果法律不对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人予以确认,那么这些作品就会成为无主作品,这无疑会为作品的使用带来无限的麻烦。当这些由人工智能模型生成的作品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时,更容易引发纠纷。


(二)ChatGPT“创作”著作权归属之我见

若ChatGPT所创造的内容皆具备“可作品性”,则有可能享有著作权。然而,如何确立其权利人乃一问题。笔者认为其背后的设计者、开发者或使用者(用户)等均可成为著作权人,而具体确定方式,宜透过契约机制来确定。


笔者认为使用者(用户)享有生成作品的著作权,OpenAI(即“ChatGPT所属的公司”)与ChatGPT、用户之间的关系,可谓一种“委托创作”关系。此为用户授权OpenAI运用其享有的ChatGPT进行创作,而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则可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根据OpenAI公司用户协议中知识产权条款14所述,在使用者遵守用户协议条款的前提下,OpenAI公司同意向使用者转让ChatGPT所自动生成内容的一切权利,使用者对输出内容负有责任。可见,OpenAI公司认为使用者(用户)应享有ChatGPT“创作”的著作权。


四、典型案例


(一)A事务所诉B公司侵害作品著作权案



1.案件情况



本案原告A事务所为一涉及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的著作权人。该分析报告分为文字和图形两部分构成,于2018年9月9日首次在其公众号上发布。2018年9月10日,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络平台发布了被诉侵权文章,并删除了涉案文章的署名、引言等部分内容。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和合理费用560元。


被告B公司辩称:

(1)涉案文章包括图形和文字两部分,都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智能生成的报告,而非原告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获得的作品,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2)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文章是由自然人创作的,原告无法证明涉案文章是法人作品;

(3)原告的取证不是在权威机构进行的,因此其证据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已经被广泛应用,但是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不应突破民事主体的基本规范。因此,软件研发者和使用者均不能成为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的作者,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内容也不能构成作品。虽然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内容不构成作品,但是涉及软件研发者和使用者的投入,具备传播价值,应当赋予投入者一定的权益保护。软件研发者可通过收取软件使用费获得回报,而软件使用者则应赋予相应权益以激励其使用和传播行为,从而促进文化传播和科学发展。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在其运营的平台上连续48小时刊登道歉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及合理费用560元;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观点与一审法院类似,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2.法律分析


本案被誉为人工智能领域的第一案,涉及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文章是否构成作品的法律问题。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创作作品必须由自然人完成,虽然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创作”具有独创性,但其不是自然人创作完成的,故其不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二)C公司诉D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1.案件情况



本案原告C公司开发了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软件,并使用该软件创作了一篇财经报道文章,在文章末尾也注明文章由智能写作软件自动撰写而成。原告发现被告D科技公司备案的网站上发布了标题、内容、标注完全一致的涉案文章,原告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被告。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发布涉案文章构成著作权侵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文章的创作是否具备独创性,是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标准?如认定该文稿构成文字作品,其著作权究竟应属于谁?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均可被视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相关股市数据的选择、分析和判断,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其生成过程由数据服务、触发写作、智能校验和智能分发四个环节组成,原告的主创团队可以安排与选择涉案文章的数据类型、格式、触发条件、文章框架模板、智能校验算法模型等,涉案文章的表现形式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生成内容是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个性化安排与选择所决定,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涉案文章是在原告的主持下运用智能写作软件完成,整体体现了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在发布时,涉案文章文末也注明文章由智能写作软件自动撰写而成,且由原告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故原告享有涉案文章的著作权。




2.法律分析


与上个案例不同,本案出现了新的发展迹象,AI智能仅是操作者借助预设程序进行组合和发布的工具,AI智能产出的作品并未脱离操作者的个性化选择,故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且软件的使用者享有著作权。


结论


综上,笔者认为ChatGPT能够从大量的语言数据中学习并生成新的语言,此种生成方式虽在创作思路和创作过程与传统的人工创作有所不同,但其生成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仍具有一定的独创性。ChatGPT“创作”在某种条件下应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根据OpenAI公司用户协议,使用者(用户)应享有该“创作”的著作权。


参考文献




学术著作类:

[1] 著作权法[M]. 王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2]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 吴汉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

[3] 著作权法[M]. 张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4] 美国知识产权法[M]. 李明德, 著.法律出版社.2014
学术期刊类:

[5]吴汉东, 张平, 张晓津:《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

[6]《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王迁.《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05)

[7] 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以两大体系为视角[J]. 李胜利;武颖怡.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22(07)

[8]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法律性质及著作权保护[J]. 郭万明.出版发行研究,2022(05)

裁判文书类

[9]参见(2018)京0491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

[10]参见(2019)京73民终2030号民事判决书

[11]参见(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简介




吴迪 专职律师

(头像以作者照片为原型,使用ChatGPT和Midjourney绘制)


执业证号:14401201910114576


专注领域:知识产权维权、不正当竞争、家族财富传承及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


澳门国际仲裁学会副研究员,法律硕士。先后为多家大型国企、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如中粮集团、盈峰环境、中联重科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先后代理了近百余件诉讼案件,承办过许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程慧华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910086379


专注领域:财税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公司并购、合并、破产清算,民商事诉讼,婚姻家事及财富管理传承,不良资产交易处置


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多重执业资格。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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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吴 

初审 | 品牌部

排版/校对 | 江 

审定 | 洪树涌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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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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