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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 | 广信君达合伙人付丽莎团队代理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入选“2022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

荣誉 | 广信君达合伙人付丽莎团队代理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入选“2022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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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信君达将继续参与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的建设工作,运用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励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积极性,为营造良好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贡献专业力量

近日,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公布“2022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入选名单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付丽莎团队合伙人付丽莎律师、专职律师谭庭俊代理的武汉A公司诉中山B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入选“2022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





此次入选优秀案例,充分肯定了广信君达及付丽莎律师团队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水平。广信君达将继续参与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的建设工作,运用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励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积极性,为营造良好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贡献专业力量。




案例简介



原告A公司经商标权人许可获得“某某某”文字商标及相关图形商标的独占被许可权,有权使用上述商标经营奶茶茶饮店铺。原告“某某某”茶饮店铺的招牌、装修风格、人员服饰、菜单、饮品名称、包装与装潢等,均由原告创作完成,整体上构成原告的茶饮店铺装潢。原告“某某某”茶饮加盟店铺遍布全国各地,并获得众多荣誉,其“某某某”商标品牌及店铺装潢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原告发现被告B公司擅自使用“某某某”、“念新某某某”进行招商加盟推广,招商加盟推广中还广泛使用了“某某某”茶饮店铺配套的店铺装修风格、服务人员服饰、饮品包装与装潢等,实际开设了众多侵权加盟店铺。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以被告公司及其自然人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赔偿额,一审法院认为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因侵权所得利润难以计算确定,综合本案情节判令被告公司承担20万元的赔偿责任(含合理开支费用)。关于自然人股东的责任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两自然人股东系公司股东,被告公司经营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负责,未支持原告主张自然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被告公司与自然人股东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合理开支费用。二审法院采纳原告上诉主张,认为原告“某某某”茶饮商标品牌及店铺装潢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较长、规模大,并许可众多同业店铺加盟,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包括使用、培训推广、许可使用涉案侵权商标、通过实体店和互联网传播等方式,侵权范围及区域较广,包括省内和省外,侵权实际获利较多,实际起到推动众多加盟商户扩展侵权的源头作用,具有侵权恶意,改判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6万元。关于自然人股东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综合自然人股东多次使用个人账户收取被告公司款项的事实,认定其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且构成共同侵权,判令自然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当下,奶茶深受众多消费者的热爱,诚信经营的奶茶企业凭借着自身的合法诚信经营,推出优质的茶饮和服务,在消费者中获得良好形象,使自身商标品牌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亦使广大合法加盟店通过开设加盟店铺丰富社会各群体的就业机会,增加经济收益。但是,有部分企业以侵权为业,擅自使用与知名茶饮商标品牌相近似的商标开展招商加盟活动,甚至部分还直接自称是他人知名茶饮商标品牌的合法加盟渠道授权商,不仅仅损害商标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使广大中小加盟商上当受骗,遭受经济损失。侵权源头企业为逃避责任,使用公司股东甚至其他自然人个人账户收取公司侵权款项的行为较为常见,不利于权利人维权或受骗加盟店铺维权的损害赔偿追索。

本案原告对侵权源头企业被告公司以及以个人账户收款的自然人股东提起诉讼,一方面可以制止该企业的侵权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侵权,另一方面可以正本清源,防止广大中小经营者因被告欺骗而遭受损失,还可以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避免消费者的因混淆误认而影响用户体验。


本案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并判令以个人账户收款的自然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打击源头侵权,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和广大中小经营者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参考意义


一、对于侵权源头企业,可以判令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结合原告一审已提交的证据以及二审补充证据,认为:

(1)原告举证的获奖、品牌推广、开店情况、加盟许可使用情况、裁判文书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商标及装潢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知名度和影响力;

(2)被告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较长,其经营规模较大,并许可众多同业店铺加盟,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包括使用、培训推广、许可使用涉案侵权商标、通过实体店和互联网传播等方式,其实施侵权范围及区域较广,包括广东省内和省外,侵权实际获利较多,实际起到推动众多加盟商户扩展侵权的源头作用;

(3)作为同业经营者,被告公司明知原告“某某某”相关商标及茶饮店铺装潢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却长期并大范围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表明其具有主观侵权故意,侵权情节较为严重;

(4)法院还综合考虑了原告特许经营使用费和管理费,以及被告公司注册其他相关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注册、被无效宣告、当事人向行政执法部门投诉处理情况、原告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聘请律师、进行广泛公证取证等支出,考虑被告公司同时对原告实施多个注册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等因素。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含合理开支)20万元过低,改判被告公司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万元。


二、公司股东以个人账户多次收取公司侵权款项,构成共同侵权,且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

就自然人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

(1)被告公司虽为自然人股东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但被告公司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与加盟店主的加盟合同中均约定自然人股东一以个人账户收取被告公司涉案款项,同时被告公司与各业主约定一般情况其不会变动收款账号。自然人股东一个人该银行账户流水在侵权持续期间内发生大量资金往来虽没有注明用途,但2020年X月X日收取XXXXX元款项明确备注为“念新某某某尾款”,证明自然人股东一个人账户实际用于收取被告公司涉案款项。在侵权过程中,自然人股东一还通过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XXXX店”收取涉案款项。

(2)自然人股东二微信账户流水中的多笔款项与原告举证的被告公司加盟店铺向自然人股东二个人微信账户的付款情况相一致,该微信账户也多次向备注“某某某(××店)”的店主支付了“佣金”或“提成”款项,足以证明自然人股东二以个人微信账户收取、支出被告公司的涉案侵权款项。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自然人股东作为被告公司股东的资产与公司的资产互为所用,难以分辨,属于财产混同,自然人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或支出被告公司侵权款项,与被告公司共同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改判自然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主办律师简介


付丽莎 | 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1201211034521

专注领域: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民商事诉讼、法律顾问
华中科技大学民商法硕士,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知识产权与信息安全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广州市律协第十届公平贸易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入选第三批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曾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期刊《知识产权》发表文章,专注于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民商事诉讼等领域。有较为丰富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诉讼经验,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方面,代理多起著作权、专利、商标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科技成果纠纷、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诸多案件。在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方面,代理多起商标、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纠纷。其代理的腾讯公司诉“流量星球”即时通讯群控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0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代理的“零感”商标无效宣告案入选“2020年商标授权确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代理的APP读取剪贴板信息侵害个人隐私权案入选央视五集纪录片《民法典进行时》典型案例之一,代理的“Python编程课程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入选“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在知识产权非诉业务中,付律师在商标、专利、版权的申请、登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等方面经验颇丰。


谭庭俊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810030148

专注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民商事诉讼等领域

暨南大学法律硕士,曾代理、参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商标侵权纠纷、专利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科技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等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在知识产权行政程序方面,具有处理商标驳回复审、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撤三、无效宣告等的经验。

供稿 | 付丽莎律师团队

排版/校对 | 江 茳

核稿 | 朱惠婷

审定 | 闪 涛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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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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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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