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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港澳台人员内地(大陆)就业之合规指引

学术 | 港澳台人员内地(大陆)就业之合规指引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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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笔者密切关注涉港澳台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希望为内地(大陆)用人单位合法合规用工以及维护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权益提供有益参考。

三年的疫情告一段落,随着内地(大陆)与港澳全面恢复通关以及港澳人才签注政策的实行,在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高质量建设发展战略的背景下,内地(大陆)与港澳台人才交流势必日益紧密。


国家施行落户奖励、人才绿卡、安家补贴等政策支持,吸引港澳台人才来到内地(大陆)发展,为内地(大陆)企业注入不同的生机活力,提升粤港澳大湾区综合竞争力的同时,笔者也密切关注在此背景下,涉港澳台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希望为内地(大陆)用人单位合法合规用工以及维护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权益提供有益参考。


一、内地(大陆)用人单位如何招用港澳台人员?

2005年6月14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其中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简称“《就业证》”)。


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许可。2018年8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7号),宣布为进一步便利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生活,促进交往交流,决定对《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予以废止。同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规定在内地(大陆)求职、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以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作为其在内地(大陆)就业的证明材料。港澳台人员内地(大陆)就业参照内地(大陆)劳动者对其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


综上,在实行港澳台人员内地就业许可制度期间,港澳台人员未依法取得《就业证》的,即使与内地(大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难以被认定为双方构成合法的劳动关系。这样的处理方式间接影响到一些与内地(大陆)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未办理《就业证》的港澳台员工的劳动权益,且不利于各地之间的人才交流。随着该项就业许可制度的取消,现阶段内地(大陆)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人员已无需办理《就业证》,港澳台人民与内地(大陆)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再依据是否已办理就业证件。但内地(大陆)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人员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办理方式与内地(大陆)人员一致,港澳台人员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就业登记,以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作为其在内地(大陆)就业的证明材料。


二、内地(大陆)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人员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11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暂行办法》维护了在内地(大陆)居住、就业和就读的港澳台居民依法参加内地(大陆)的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提升生活便利性,对进一步推动内地(大陆)与港澳台交流融合具有重要意义。《暂行办法》明确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港澳台人员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当地参加相关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存在港澳台人员需要承担双重缴费义务的问题。在此情况下,港澳台人员可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但是对于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人员仍应当依法参加。


综上,用人单位为招用的港澳台人员办理社保登记、缴纳社保费用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港澳台人员履行社保登记和缴费义务的,可能要因此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除了行政责任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港澳台员工有权主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被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且因用人单位未为港澳台员工办理社保手续导致港澳台员工无法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的,港澳台员工亦可主张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医疗费损失等。因此,内地(大陆)用人单位在招用港澳台人员时,应注意与内地(大陆)员工同等对待,及时为其办理社保登记、缴纳社保费用,注意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避免因社保缴纳不合规而产生相关法律风险。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港澳台人员能否主张内地(大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港澳台人员主张内地(大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及司法实践中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作为裁判依据,还是以双方劳动合同有无明确约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双方责任承担方式为裁判依据,在部分地区的裁判实务中仍存在较大争议,笔者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将裁判结果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依据劳动合同法支持经济补偿请求

某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林某(香港居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某财富公司在未与林某就合同变更、岗位调整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13日停用与林某日常销售工作有关的岗位权限,致使林某无法继续正常开展工作,林某以某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等法律规定支持林某经济补偿请求。


(二)依据劳动合同法不支持经济补偿请求

广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香港居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认定陈某于2016年6月17日已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用工关系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不再适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判决驳回陈某要求广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请求。


(三)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支持赔偿金请求

某投资公司与黄某(港澳台人员)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并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认定某投资公司是否需要向黄某支付赔偿金,而是基于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某投资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终止合同,给黄某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某投资公司应依约定而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相应法律责任。


(四)依据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不予支持经济补偿、赔偿金请求

上海某影城公司与王某(港澳台人员)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台港澳人员应当适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基本劳动权利,对于除上述之外的劳动权利义务,可按当事人之间的书面约定内容予以确定。本案中,王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和上海某影城公司之间就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过明确约定,因此判决驳回陈某要求上海某影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请求。


基于上述案例可知,虽然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许可制度已于2018年7月28日取消,但在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仍旧存在适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要件指南(一)》中的相应观点,即台港澳人员应当适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基本劳动权利,对于除上述之外的劳动权利义务,可按当事人之间的书面约定内容予以确定。因此,针对港澳台人员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主张内地(大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在部分地区与内地(大陆)员工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而在部分地区(如上海)可能需要兼顾审查劳动合同解除责任承担是否构成法定情形以及是否存在约定情形。


结语

在粤港澳大湾区人才流动越来越自由、便利的同时,我们也要注重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的劳动权益问题,内地(大陆)用人单位在处理与港澳台员工的劳资关系问题时,也应注意与内地(大陆)员工同等对待,这样才能增加港澳台人员内地(大陆)就业的归属感,实现人才交流的可持续发展。


团队简介



广信君达朱滔律师团队,由具有长期从事审判、仲裁实务工作经验的律师组成,该团队始终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劳动人事法律、民商事争议解决、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具有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从业实务经验,紧跟市场发展趋势、熟谙专业法律知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精湛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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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朱滔律师团队
(撰稿:朱滔、孔卫韦)
初审 | 品牌部
排版/校对 | 林思容
审定 | 肖硕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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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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