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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台风暴雨天后受损车辆索赔问题解读

以案说法 | 台风暴雨天后受损车辆索赔问题解读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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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笔者结合执业地区广东省的生效判例,聚焦各方主体责任,简要分析台风暴雨天后受损车辆索赔的相关问题。

前言

在我国沿海地区,台风属于常见的自然灾害。近段时间广州经历强降雨的持续侵袭,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的发生或许无法避免。虽然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对财产安全带来的潜在危害,但人们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有效预防和采取事后补救的措施。据此,笔者结合执业地区广东省的生效判例,聚焦各方主体责任,简要分析台风暴雨天后受损车辆索赔的相关问题。


一、物业公司需对受损车辆承担何种责任


针对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规定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三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根据各方行为人过错程度及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原因力大小来确定责任分配。实践中,台风暴雨天后,物业公司对浸泡受损车辆的赔偿比例多少常以其过错程度进行衡量,受损车主可根据物业公司的管理疏忽及过错情况主张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据此,物业公司是否适当、全面履行管理责任的判断标准有如下方面:

(1)暴雨天气发生前,物业公司是否做好相应的防水、防洪措施,如防汛沙袋数量准备、摆放;

(2)暴雨天气发生时,物业公司是否采取对地下车库进行抽水排洪等紧急措施,是否加强巡查并清理排水口杂物;

(3)暴雨天气发生时,物业公司是否采取微信、致电等方式向车主发出警示、紧急移车通知。


参考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粤01民终69xx号

判例要旨: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合同当事人勤勉、注意之责。物业公司亦存在疏于对地下车库的排水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的情况。因此,法院综合本次暴雨的危害程度、范围以及物业公司采取的防护行为、事后补救措施等方面考虑,认定物业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参考案例: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0)粤0112民初164xx号

判例要旨:在本次车辆浸水事件中,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几乎全员出动,以发信息、拉响消防警铃、报警、拍门提醒业主等形式向业主发出紧急移车通知,并积极采取了设置沙包阻挡雨水、抽排积水等系列措施避免车辆损失,事后还积极排洪抢险。物业公司已经尽到必要的提醒注意义务,并尽较大努力减轻损害结果的发生,已经履行了其在《xxx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义务。综上,考虑到“5·22特大暴雨”这一不可抗力的影响,李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服务企业不该抱有侥幸心理,其对车主停放在小区车库的车辆负有管理责任。物业公司应当清楚小区地下车库的设计特点,为避免短时强降水造成地下车库倒灌,在强降雨发展到特大暴雨前应及早做好防御措施。除此以外,物业公司有维护小区排水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的义务,当排水不畅或者排水能力不足可能导致车主车辆损失时,物业公司还有适时向车主报告、通知义务。概言之,物业公司是否“作为”是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若物业公司未尽到其管理职责及尽最大努力减轻损害结果的发生,受损车主可依据《物业服务协议》或《车辆保管协议》向物业公司主张损失赔偿。


二、台风引起的暴雨天气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结合司法实践,一般来讲作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有:台风、洪水、冰雹、暴雨、暴雪等等。


参考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01民终278xx号

判例要旨:关于李某主张的车辆损失赔偿,案涉车辆的泡水事故是由于2018年9月16日登陆广东省的超强台风“山竹”所造成,属于不可抗力,李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涉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非物业公司能控制的其他事由所致损害,物业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山竹台风系自然灾害,李某主张物业公司向其赔偿该台风带来的车辆损失不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参考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粤06民终11xx号

判例要旨: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气象部门已提前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受台风影响佛山地区在6月7日开始有强降雨,但对于暴雨引发山塘水溢出冲垮围墙这一事实,非属双方当事人合理预见的范围。故,台风引发暴雨导致山塘水溢出冲垮围墙,以致案涉车辆受损,应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可部分免除物业公司的责任。


律师分析:因台风通常具有极大破坏力,虽依据现有技术手段可在一定程度上对台风提前做出预报,但也无法准确获知其发生的时间、具体路径、延续时间及波及范围等,且不同地质还可能引发不可预测、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如山洪等其他自然灾害,故通常认为台风属不可抗力。车辆浸泡事故在台风引起的暴雨天气下发生,损害结果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物业公司大多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尽管台风等极端天气系不可抗力,但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降雨是可以预见的,主张不可抗力不必然构成免责条件。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降低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对地下停车场可能造成的影响,应当确保防洪闸门、沙包等防洪设备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处于可用状态,积极、及时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尽最大努力降低甚至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车主需对自有车辆履行何种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的公平原则,权利义务是相对的,事故的预防和避免也应当是各方一起努力的结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申言之,台风暴雨天气下,车主本人需对其车辆承担一定的管理及注意义务:

其一,车主在气象部门对台风暴雨到达时间和危害系数给予了必要提醒后,车主知道或应当知道台风暴雨可能会造成车辆浸泡,且车主可及时转移车辆。若由于车主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最终没有转移车辆,导致损失扩大的,车主也应对车辆浸泡事故承担责任。

其二,车主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物业公司给予必要提醒后,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和尽到注意义务,自身对车辆受损也应在损失扩大范围内承担责任。

其三,若车主在车辆涉水熄火后二次打火,很容易被认定成人为扩大损失而遭拒赔或少赔。


参考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粤06民终11xx号

判例要旨:法院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已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对车库排水系统的巡查,在案涉小区张贴公告、通过业主互动群发布通知,告知业主勿将车辆停放在低洼地带。夏某事发当日自己待在家中没有外出,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气象部门和物业公司均对本次台风到达时间和危害系数给予了必要提醒的情况下,夏某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和注意义务,夏某自身对车辆受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酌定物业公司对夏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


律师分析:车主对于自有车辆具有妥善保管义务及险情注意义务,特别在其未购买车辆损失险的情况下,更应当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尽可能将车辆驶到安全地段,避免车损事故发生。据此,对于极端天气灾害造成的损失,法院一般根据实际情况判定物业公司承担过错部分责任,不会片面将车主的全部损失归于物业公司。


四、受损车辆索赔注意要点


暴雨过后,若车辆被水浸泡,车主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告知车辆位置及水淹的程度。对于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可以按照车损险对电器、内饰、电子仪表、发动机等损失进行赔偿。全损车辆或推定全损车辆需要提供行驶证、登记证书、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车辆钥匙等资料用于后续理赔工作。车辆被淹后产生的施救费用、清洗费用、电器损失等属于车损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会进行赔付。由上文可知,若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义务有欠缺,车主也可按过错比例向其主张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01民终275xx号

判例要旨:王某主张其改装涉案车辆投入损失,但其提交的网购截图无法证实其购买的汽车零部件安装在了涉案车辆上;且保险公司已经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协议书》认定涉案车辆损失为107000元并对王某进行了赔偿。因此,王某主张的车辆改装损失没有任何依据,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驳回。王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在极端天气状况发生后,车主索赔通常需要就所主张的车辆损失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修理费用单据、气象情况证明或通报信息等等。当然,若在保险公司就涉案车辆绝大部分损失进行了赔付的情况下,车主再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因车辆受损产生的其他财产损失,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五、总结


生命至上是社会共识及永恒的价值理念。面对台风等恶劣天气时,车主不能苛求物业公司超出自身安全范围保护车主财产(车辆)安全,但物业公司是否尽到最大的审慎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车主财产安全仍是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因素。同时,需要明确的是,车库倒灌积水通常是持续性过程,车主本人原则上亦有足够的时间预见到车辆被暴雨淹没的可能。无论是物业公司抑或车主,做好防汛准备和事中处理方为风险防控的应有之义。只有各方共同落实应急预案及管理工作,方为减少双方财产损害争议的妥善之举。



参考文献:

[1]赖隽群,谢怡欣. 雨天地库车辆泡水业主起诉物业公司[N].广西法治日报,2023-01-19(A03).

[2]陈培瑶.浅析灾害性天气下物业公司安全管理责任的界定[J].法制与社会,2021(07):111-112.

[3]毛志远.车库被淹,物管企业该如何应对?[J].现代物业(中旬刊),2016(05):28.

[4]吴剑平,刘莉莉,陈永向.暴雨车辆被淹事件中物业服务企业责任之思考[J].现代物业(中旬刊),2016(05):35-38.

[5]孙伟平.侵权责任法对物业公司的影响[J].现代业,2013(14):273.

[6]胡武艳.现代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法律性质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2,24(20):149-150.


作者简介



肖剑基 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1201110660310

专注领域:劳动、合同、企业法律顾问

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十余年,长期从事劳动法、合同法、企业人事管理方面的研究,担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第九届、第十届委员、广州市“百名公益专家律师”、广州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州市中小型企业协会律师团成员、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调解员。2015年荣获“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第一届广东省律师行业业务技能大赛”二等奖。



陈靖 实习人员

长沙理工大学法律硕士。在校期间曾获一等学业奖学金、校级优秀学生、最佳辩手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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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肖剑基、陈靖
初审 | 品牌部
排版/校对 | 林思容
审定 | 黄福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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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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