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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护她权益 | 徐颖佳:为“她”争得栖身之所——为丧偶妇女争取房屋居住权益

共护她权益 | 徐颖佳:为“她”争得栖身之所——为丧偶妇女争取房屋居住权益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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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共护她权益”征文展播,聆听律政佳人们娓娓道来的维权故事。


编者按:

巾帼不让须眉,柔肩亦担重任。女律师们立足岗位、勇于担当、脱颖而出,有服务基层解决纠纷的“她奉献”,有敢于对抗不公彰显正义的“她力量”,亦有运用法律守护当事人权益的“她智慧”……


广州市天河区妇联指导下,广信君达成立“妇女之家”,通过专业优势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桥梁纽带作用,设“共护她权益”专栏,积极为女性维护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黄女士为广州某社区居民,平时靠打零工为生,其未成年的儿子小董为某职业学校学生,其配偶董甲于几年前离世,未留有遗产。董甲父母晚于董甲离世,生前育有子女6人,名下有A房屋一栋,去世前未立有遗嘱,目前A房屋由董甲两位弟弟董乙和董丙居住使用。黄女士结婚20多年来一直居住在B房屋,B房屋原产权人为董甲父母,在董甲离世后,董甲父母将房屋产权人变更为董甲的弟弟董乙、董丙,并口头约定黄女士未再婚则可一直居住在B房屋。因B房屋产权人为董乙、董丙,黄女士与董乙、董丙三方没有关于居住权益的书面约定,且所居住社区近年来不时有拆迁传闻,黄女士收入微薄不足以支撑母子二人租房生活,则其担心被董乙、董丙要求搬出现有居所,届时将无处容身,遂来到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援助。


沟通处理过程和结果

当天在法律服务中心值班的笔者接待了黄女士,了解相关情况后,随即电话联系董乙和董丙。两人均表示愿意将B房屋提供给黄女士和小董继续居住使用,直至B房屋拆除,但B房屋拆迁的全部补偿权益必须归董乙和董丙所有;另外黄女士必须保证董乙和董丙能够继续使用A房屋,直至拆除之日。


笔者向董乙和董丙释明,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继承篇法定继承的规定,小董作为董甲的代位继承人,仅享有董甲在A房屋享有的继承份额;A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处分,需要得到全部继承人的共同确认才可以实现。


笔者与黄女士沟通确认后,向董乙和董丙提出协调方案如下:若董乙和董丙同意将B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让与黄女士和小董,黄女士作为小董的法定监护人,同意配合董乙和董丙确认两人在A房屋的居住使用权。黄女士代表自己和小董与董乙和董丙签订《房屋使用协议》,明确三方所确认的房屋使用事宜。


上述解决方案在得到董乙和董丙同意后,笔者立即协助黄女士完成《房屋使用协议》的草拟,通过协议形式明确了黄女士和小董免费享有B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直至B房屋灭失。该协议由黄女士带回给董乙和董丙签字确认。黄女士当天即反馈已经签署使用协议,终于不用担心没有房屋居住流离失所,非常感谢笔者对母子二人的帮助。


律师释法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依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相对方董乙和董丙提出使用A房屋的诉求,小董作为A房屋法定继承人之一董甲的代位继承人,仅作为房屋的部分共有人且其为未成年人,不能单独与董乙和董丙协议处分A房屋使用权益,可由黄女士作为监护人表示配合董乙和董丙取得A房屋使用权益,后续须由包括黄女士(小董)、董乙和董丙在内的全部共有人协议约定A房屋使用权益事宜。而B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董乙和董丙,须由B房屋共有人与黄女士签署《房屋使用协议》,确认黄女士与小董对B房屋使用权益。


积极意义

本案系笔者提供的公益法律服务,在受理申请的数个小时内,为当事人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指引咨询助当事人与相对方沟通协调、代拟房屋使用协议等服务事项义务受房屋居住问题困扰多时的黄女士纾困解忧,通过签订使用协议形式取得B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笔者运用法律手段明确黄女士母子二人的居住权,守护“她”的家,争得栖身之所,保障合法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有相关案件与案例内容相近,纯属巧合)


律师简介




徐颖佳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0811605270

专注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房地产、建筑工程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商事纠纷调解员、广东中立法律服务社入库律师。有多年的房地产建筑工程、复杂民商事争议领域执业经验,长期致力于为中小企业客户纾困解忧、处理企业合规问题、帮助企业有效预防和降低经营管理风险。2023年度获评广信君达“十大律政佳人”,2022年度获评天河法院“优秀调解员”,2020、2021年度连续获评广信君达“公益之星”。













供稿 | 徐颖佳

排版/校对 | 谈恺诗

核稿 | 朱惠婷

审定 | 朱 滔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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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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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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