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巾帼不让须眉,柔肩亦担重任。女律师们立足岗位、勇于担当、脱颖而出,有服务基层解决纠纷的“她奉献”,有敢于对抗不公彰显正义的“她力量”,亦有运用法律守护当事人权益的“她智慧”……
在广州市天河区妇联指导下,广信君达成立“妇女之家”,通过专业优势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桥梁纽带作用,设“共护她权益”专栏,积极为女性维护合法权益。
一
案情简介
黄女士为广州某社区居民,平时靠打零工为生,其未成年的儿子小董为某职业学校学生,其配偶董甲于几年前离世,未留有遗产。董甲父母晚于董甲离世,生前育有子女6人,名下有A房屋一栋,去世前未立有遗嘱,目前A房屋由董甲两位弟弟董乙和董丙居住使用。黄女士结婚20多年来一直居住在B房屋,B房屋原产权人为董甲父母,在董甲离世后,董甲父母将房屋产权人变更为董甲的弟弟董乙、董丙,并口头约定黄女士未再婚则可一直居住在B房屋。因B房屋产权人为董乙、董丙,黄女士与董乙、董丙三方没有关于居住权益的书面约定,且所居住社区近年来不时有拆迁传闻,黄女士收入微薄不足以支撑母子二人租房生活,则其担心被董乙、董丙要求搬出现有居所,届时将无处容身,遂来到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援助。
二
沟通处理过程和结果
当天在法律服务中心值班的笔者接待了黄女士,了解相关情况后,随即电话联系董乙和董丙。两人均表示愿意将B房屋提供给黄女士和小董继续居住使用,直至B房屋拆除,但B房屋拆迁的全部补偿权益必须归董乙和董丙所有;另外黄女士必须保证董乙和董丙能够继续使用A房屋,直至拆除之日。
笔者向董乙和董丙释明,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继承篇法定继承的规定,小董作为董甲的代位继承人,仅享有董甲在A房屋享有的继承份额;A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处分,需要得到全部继承人的共同确认才可以实现。
笔者与黄女士沟通确认后,向董乙和董丙提出协调方案如下:若董乙和董丙同意将B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让与黄女士和小董,黄女士作为小董的法定监护人,同意配合董乙和董丙确认两人在A房屋的居住使用权。黄女士代表自己和小董与董乙和董丙签订《房屋使用协议》,明确三方所确认的房屋使用事宜。
上述解决方案在得到董乙和董丙同意后,笔者立即协助黄女士完成《房屋使用协议》的草拟,通过协议形式明确了黄女士和小董免费享有B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直至B房屋灭失。该协议由黄女士带回给董乙和董丙签字确认。黄女士当天即反馈已经签署使用协议,终于不用担心没有房屋居住流离失所,非常感谢笔者对母子二人的帮助。
三
律师释法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依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相对方董乙和董丙提出使用A房屋的诉求,小董作为A房屋法定继承人之一董甲的代位继承人,仅作为房屋的部分共有人且其为未成年人,不能单独与董乙和董丙协议处分A房屋使用权益,可由黄女士作为监护人表示配合董乙和董丙取得A房屋使用权益,后续须由包括黄女士(小董)、董乙和董丙在内的全部共有人协议约定A房屋使用权益事宜。而B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董乙和董丙,须由B房屋共有人与黄女士签署《房屋使用协议》,确认黄女士与小董对B房屋使用权益。
四
积极意义
本案系笔者提供的公益法律服务,在受理申请的数个小时内,为当事人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指引咨询、协助当事人与相对方沟通协调、代拟《房屋使用协议》等服务事项,义务为受房屋居住问题困扰多时的黄女士纾困解忧,通过签订使用协议形式取得B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笔者运用法律手段明确黄女士母子二人的居住权,守护“她”的家,为“她”争得栖身之所,保障了“她”的合法权益。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有相关案件与案例内容相近,纯属巧合)
律师简介
徐颖佳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0811605270
专注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房地产、建筑工程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商事纠纷调解员、广东中立法律服务社入库律师。有多年的房地产建筑工程、复杂民商事争议领域执业经验,长期致力于为中小企业客户纾困解忧、处理企业合规问题、帮助企业有效预防和降低经营管理风险。2023年度获评广信君达“十大律政佳人”,2022年度获评天河法院“优秀调解员”,2020、2021年度连续获评广信君达“公益之星”。
供稿 | 徐颖佳
排版/校对 | 谈恺诗
核稿 | 朱惠婷
审定 | 朱 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