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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 | 广信君达合伙人余凤玲律师代理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系列案入选“2022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

荣誉 | 广信君达合伙人余凤玲律师代理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系列案入选“2022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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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此次入选优秀案例,是对广信君达律师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水平和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能力的充分肯定。未来,本所将继续发挥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优势,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持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

近日,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公布了“2022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入选名单,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余凤玲律师代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广州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与郑州市B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系列案”(简称“本系列案”)入选。


 本系列案涉及多个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余凤玲律师在接受A公司的委托后,通过认真细致地分析案情、制定正确的诉讼策略、找准适用的相关法律、搜集海量的证据,在经过商标无效宣告的评审程序、一审、二审程序后,最终B公司恶意注册的包括本系列案诉争商标在内共31个注册商标被全部予以无效宣告,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入选优秀案例,是对广信君达律师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水平和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能力的充分肯定。未来,本所将继续发挥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优势,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持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案例简介


“XX”是A公司旗下的主力品牌,经过其多年来孜孜不倦的努力,该品牌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自2011年起,B公司持续十年大批量地在第3类、第16类反复恶意注册与A公司“XX”品牌系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多达30多个。余凤玲律师接受A公司的委托后,主要以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相关规定为由,对B公司已注册的包括本系列案诉争商标在内共31个注册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

最终,在经过商标无效宣告的评审程序、一审、二审程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二审法院均作出裁定、判决,认定B公司除诉争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现有证据不能证明B公司具有真实使用上述商标的行为及意图,亦不能证明A公司的商标并未投入实际使用。因此,B公司申请注册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多个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明显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至此,历时两年多,余律师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成功使B公司恶意注册的与A公司“XX”商标相同或近似的31个注册商标全部被予以无效宣告。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的难点在于,B公司恶意注册与A公司“XX”商标相同或近似的30多个商标行为持续了近十年的时间,而且在此过程中,B公司为掩盖其不当注册而对部分恶意注册的商标进行了使用,并在相关案件中提交了大量的证据用以证明其申请注册该等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因此,在该系列案中,对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进行认定,判断B公司申请注册该等商标是否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有一定的难度。


      经办律师通过大量的取证及证据核查,证明了B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充斥着大量与诉争商标无关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并证实了B公司后续的商标使用行为明显具有掩盖其以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具有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深入论证了B公司后续的商标不当使用行为并不能使其当初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该等商标的注册获得正当性;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针对特定知名商标持续恶意注册的行为,后通过一定的商标使用掩盖其行为的不当性,更具有社会危害性,大规模的恶意注册必定侵占更多的社会资源。如果对于该等后续使用行为进行合法性认可,必定会造成这种恶意注册行为更为隐蔽,被其侵害的主体更难获得有效维权,对社会公共利益与商标注册秩序造成更大的破坏。因此,本系列案对于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具有典型的参考意义。



参考意义


      本系列案中,B公司通过长时间、大规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了大量的注册商标,其后续的商标使用行为使当初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在本系列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经办律师的质证意见,最终均认定,B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B公司具有真实使用31个商标的行为及意图,其申请注册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多个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从而认定其行为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对B公司恶意注册的31个商标全部予以无效宣告。该系列案对于在认定是否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时,对考量诉争商标是否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或已经实际投入商业使用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同时,该系列案也体现了我国对于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和囤积行为的决心,对积极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意识,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及维护当事人权益等具有积极作用。



律师简介



余凤玲 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1200911597005

专注领域:知识产权、公司、房地产及一般民商事

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互联网及高新技术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司法局百名专家律师“暖企行动”法律服务团成员、广州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兼职调解员、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团成员,并入选担任2022年度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评审专家。曾参与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常年法律顾问项目中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现为国内外多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2018年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


供稿 | 余凤玲律师团队

排版/校对 | 林思容

核稿 | 朱惠婷

审定 | 杨超男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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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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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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