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和新经济形态的不断涌现,企业用工形式也不断发生变化,劳动者的法治意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劳动者拿起法律武器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就确认劳动关系这一类案件而言,实务中劳动者一般只需要提供工资流水、工作证、工作服等,即可主张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若要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困难重重。
本案是特殊背景下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例——村治安员诉村改制公司,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案劳动仲裁及一审阶段均认定村改制公司与11名村治安员存在劳动关系,相关部门经申请要求该公司补缴11名村治安员多年的社保以及公积金。笔者团队于一审阶段介入,在二审推翻了本案的劳动关系认定,最终11个案件全部取得胜诉结果。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争议焦点为村改制公司是否与11名“劳动者”(以下仍暂称为“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纠纷,否认劳动关系是一直以来的痛难点。本案中,劳动者在仲裁、一审中已向法院提交了包含村改制公司的名称、工作制度、工作证、工资流水等证据,证据充分。基于此,劳动仲裁及一审均认定村改制公司与11名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二、案件的特殊性
笔者团队在接触本案之前,已经为该村改制公司提供了长期法律服务,凭借对该公司的了解,以及长期与其他村改制公司的合作交流经验,笔者团队发现本案劳动者存在特殊性:
(一)本案存在特殊历史背景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的立法精神,村治安员具有特殊性,实际属于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村治安员身份从性质上无法与该村改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二)案件性质较为特殊
(三)聚焦案件核心,类案检索拓宽诉讼思路
本案中,笔者团队运用各大数据库进行类案研究。在研究中梳理裁判依据,挖掘裁判者的价值观,明确法律应当如何适用。同时,通过归纳、比较、分析,确定本案分析说理的切入点。
综上所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本案双方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三要素,不符合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的劳动关系基本特征,不构成劳动关系。
三、法院判决摘录
本案治安员所从事的维持村治安、巡逻、协助交通管理及消防检查等工作,实际上是维护当地社会治安,服务于村集体,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管理的范围。其作为村民参与当地的治安联防工作,与其村民身份密切相关。其既是当地治安管理工作的参与人,也是管理成果的受益人。虽然该公司向其支付了工资,但该公司已举证证实该款项来源于其所属经济社,故该劳动报酬是其作为村民有偿参与基层群众自治活动付出劳务的对价。同时,根据其提交的《XX治安队员工作规章制度》《护村队考勤管理制度》《关于落实请假审批制度(暂行)的通告》等管理规定可知,劳动者同时亦接受治保会的管理及工作安排。故在未有充分证据显示该公司与其之间存在建立劳动关系合意的情形下,其担任治安员并领取相应报酬的行为是其在特定历史时期作为村民有偿参与村社自治活动的体现,其与该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综上,该公司上诉理由成立,二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对此认定存在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确认该公司与治安员在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四、结语
法律工作者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践行者。笔者团队在2023年取得11宗劳动争议案反败为胜的结果,离不开每位律师的辛勤付出和深入研究。未来,笔者团队将继续为村改制相关领域的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用实际行动弘扬法治精神。

刘智律师团队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专注于政府与国企事务、金融法律事务、重大争议解决领域,擅长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解决方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获得众多服务客户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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