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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村改制公司与村治安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以案说法丨村改制公司与村治安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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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争议焦点为村改制公司是否与11名“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导语

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和新经济形态的不断涌现,企业用工形式也不断发生变化,劳动者的法治意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劳动者拿起法律武器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就确认劳动关系这一类案件而言,实务中劳动者一般只需要提供工资流水、工作证、工作服等,即可主张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若要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困难重重。


本案是特殊背景下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例——村治安员诉村改制公司,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案劳动仲裁及一审阶段均认定村改制公司与11名村治安员存在劳动关系,相关部门经申请要求该公司补缴11名村治安员多年的社保以及公积金。笔者团队于一审阶段介入,在二审推翻了本案的劳动关系认定,最终11个案件全部取得胜诉结果。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争议焦点为村改制公司是否与11名“劳动者”(以下仍暂称为“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纠纷,否认劳动关系是一直以来的痛难点。本案中,劳动者在仲裁、一审中已向法院提交了包含村改制公司的名称、工作制度、工作证、工资流水等证据,证据充分。基于此,劳动仲裁及一审均认定村改制公司与11名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二、案件的特殊性

笔者团队在接触本案之前,已经为该村改制公司提供了长期法律服务,凭借对该公司的了解,以及长期与其他村改制公司的合作交流经验,笔者团队发现本案劳动者存在特殊性:

(一)本案存在特殊历史背景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的立法精神,村治安员具有特殊性,实际属于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村治安员身份从性质上无法与该村改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二)案件性质较为特殊

在一一核对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后,我们发现劳动者还提交了落款为某公安局的工作证以及某治保会的规章制度。经了解,劳动者服务于该村改制公司下属数个经济社的治安联防队,因涉及村域执法工作,其招募需要经公安局备案,并接受公安局业务培训,同时依法受基层政府和公安局领导,据此各治安联防队便成立了某治保会,以方便统筹相关事务,可见村治安员存在多方管理的情况。

庭审中,劳动者承认其均为村民,村治安员也仅面向村民招募,性质之特殊,印证了其参与治安联防工作与其身份密切相关、从属于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这一事实,其既是所在经济社治安管理工作的参与人也是管理成果的受益人。

本案中,劳动者提供了该公司作出的银行转账记录和规章制度作为证据,并多次否认其隶属于各经济社和接受公安局管理。据此,笔者团队收集补贴发放、村治安员的人数安排以及确定补贴数额的相关会议纪要、治安员培训签到记录、在外购买社保、农保等证据,以证明劳动者受多方管理,所领取的费用均为经济社提高治安管理积极性、有偿参与村民自治管理活动的补贴,以此佐证本案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并进一步说明工资只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必要不充分条件,以工资推出双方系从属性的论证是错误的。

同时,治安联防队、某治保会亦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结合其在外购买社保的情况,本案亦不存在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的劳动关系基本特征,其与该公司亦不具备构成劳动关系的前提。

(三)聚焦案件核心,类案检索拓宽诉讼思路

本案中,笔者团队运用各大数据库进行类案研究。在研究中梳理裁判依据,挖掘裁判者的价值观,明确法律应当如何适用。同时,通过归纳、比较、分析,确定本案分析说理的切入点。


综上所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本案双方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三要素,不符合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的劳动关系基本特征,不构成劳动关系。


三、法院判决摘录

本案治安员所从事的维持村治安、巡逻、协助交通管理及消防检查等工作,实际上是维护当地社会治安,服务于村集体,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管理的范围。其作为村民参与当地的治安联防工作,与其村民身份密切相关。其既是当地治安管理工作的参与人,也是管理成果的受益人。虽然该公司向其支付了工资,但该公司已举证证实该款项来源于其所属经济社,故该劳动报酬是其作为村民有偿参与基层群众自治活动付出劳务的对价。同时,根据其提交的《XX治安队员工作规章制度》《护村队考勤管理制度》《关于落实请假审批制度(暂行)的通告》等管理规定可知,劳动者同时亦接受治保会的管理及工作安排。故在未有充分证据显示该公司与其之间存在建立劳动关系合意的情形下,其担任治安员并领取相应报酬的行为是其在特定历史时期作为村民有偿参与村社自治活动的体现,其与该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综上,该公司上诉理由成立,二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对此认定存在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确认该公司与治安员在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四、结语

法律工作者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践行者。笔者团队在2023年取得11宗劳动争议案反败为胜的结果,离不开每位律师的辛勤付出和深入研究。未来,笔者团队将继续为村改制相关领域的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用实际行动弘扬法治精神。



刘智律师团队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专注于政府与国企事务、金融法律事务、重大争议解决领域,擅长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解决方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获得众多服务客户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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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向格格、冯乙梓
初审 | 品牌部
排版/校对 | 谈恺诗
审定 | 朱 滔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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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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