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凌永山律师受广州金股企业清算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简称“金股清算公司”)委托,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确认了其在香港的破产管理人地位。

案件概要
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简称“广东海建”)于1992年11月30日在中国内地成立,2016年4月20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令广东海建对债权人就总债务人民币276432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随后,债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广州中院”)申请广东海建破产。据此,广州中院于2020年4月24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2023年3月21日,广州中院指定金股清算公司(破产管理人)作为广东海建的资产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随后,广州中院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诉庭(简称“高等法院”)发函请求高等法院作出命令确认金股清算公司破产管理人之地位。
凌永山律师受金股清算公司即破产管理人委托向高等法院申请确认,并协助破产管理人在香港就上述破产程序对广东海建涉港财产执行清算。
经审理,高等法院判令确认金股清算公司在香港的破产管理人地位。就推动两地破产案件深度合作而言,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21年5月14日签署《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1](简称“《会谈纪要》”)后,香港法院认可非试点地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破产管理人地位之首例。

高等法院判决意见
虽然香港并未就跨境破产制定成文法,但香港法院会依据普通法原则对境外破产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进行审查。本案中,高等法院主要依据Re Global Brands Group Holding Ltd (in liq) [2022] 3 HKLRD 316及Singularis Holdings Ltd v PricewaterhouseCoopers [2015] AC 1675,认为境外破产管理人就申请香港法院确认及协助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主体于香港资产的清算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该破产清算是一个整体的集合程序 (collective insolvency proceedings),于大陆法法域 (civil law) 开展的破产清算程序作为该整体集合的其中一个组成部分;
2.该破产清算程序于公司主要利益中心 (centre of main interest) 的司法管辖区开展;
3.该确认及协助对于境外破产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程序是必要的且不违反香港司法管辖区的公共利益及政策。
鉴于此,高等法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根据《会谈纪要》,高等法院是否接受位于三个试点区域之外的内地人民法院就破产清算的确认协助申请。
在考虑了Re HNA Group Co., Ltd [2021] HKCFI 2897后,高等法院认同Harris法官在该判例的意见:
1.在确认和协助境外破产清算程序中,普通法并没有“互惠原则”之要求;
2.关于试点地区之外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确认和协助仅为最高人民法院需要考虑的问题。换句话说,试点区域以外的人民法院若符合上述普通法原则,该法院即可得到高等法院的确认及协助,而非受《会谈纪要》就试点地区的限制。
在本案中,高等法院确认了金股清算公司已经满足上述所有的普通法原则,因此判令确认其在香港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地位及判令其在香港就该破产清算享有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权力。
金股清算公司通过此案成功实现其全部的诉讼目的。
结语及展望
随着内地与香港在经济和文化上的不断融合,两地法律也对跨境司法纠纷不断进行调整。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的实现本质上是将债务人境外财产归拢到境内破产程序的行为合法化,在此基础下,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协助的达成,对跨境经贸发展具有重要保障作用。但就目前而言,两地在跨境破产协助的制度设计上仍处于摸索前进的阶段,《会谈纪要》的签署是推动该制度完善的一个重要节点和成功实践,两地法律的交流和相互协助仍然任重道远,需要专业人才的深度参与和共同努力。
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于《会谈纪要》中指定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试点工作。
律师简介
凌永山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2200501153
专注领域:证券规管、企业融资、合并及收购、财务报告及会计、企业监控及管治、对冲基金及私募股权基金等
美国乔治城大学证券及金融规管法律硕士、香港城市大学法律荣誉学士,具有香港法律专业文凭证书和中国国家法官学院《国际争议解决研讨坊》证书认证;同时具备粤港澳大湾区、香港、英国、美国律师执业资格。凌永山律师从事法律行业近二十年,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在《星岛日报》发表法律专题文章若干,并著有《国内和香港针对外资对冲基金的法律监管》《中国房地产行业:近期外商投资监管的影响》《“低买高卖”的诱惑》,曾翻译《中国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书籍。
凌永山律师关心公众事务,担任政府法定机构的多个公职,并积极参与学术演讲活动,包括:香港律师纪律审裁组-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委员,香港社会工作者注册局-纪律委员会委员,参与香港特区政府民政局免费法律咨询计划,香港律师会大中华法律事务委员会成员,香港律师会社区关系委员会成员,香港律师会中小型律所工作组成员,香港律师会历史档案工作组成员,年轻律师导师计划导师,“法律先锋”导师计划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跨境法律服务与风险管理:资本市场》课程讲师(2021-2022),香港律师会和意大利米兰律协联合讲座“Ensuring Effective Capital Market Access: Hong Kong & Italy”演讲嘉宾,两岸四地青年律师论坛筹委会委员暨大会司仪(2021-2022),一带一路高峰论坛筹委会委员(2021-2022),香港律师会持续专业进修讲座“To Where the Grass Is Greener”演讲嘉宾(2021),《海峡两岸暨港澳服务业高峰论坛:经济运行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演讲嘉宾(2020),《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高峰会》专题讨论嘉宾(2008),上海交通大学《国际风险投资专家证书课程》课程讲师(2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