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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土地使用权违法执行被撤销,发现虚假诉讼是关键

以案说法 | 土地使用权违法执行被撤销,发现虚假诉讼是关键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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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事实上,虚假诉讼不仅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还侵犯司法公信力和法官的廉洁性,在本案中也明显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面对无数次的维权困境和障碍,代理律师和A公司都未轻言放弃,维权之路历经






2018年6月,A公司十年前已付款但没能过户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被人民法院执行拍卖给案外第三人,并且案件已作“结案”处理。2023年3月,该建设用地的拍卖依据民事判决书,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虚假诉讼,拍卖行为被确定非法,这就为A公司申请撤销拍卖、对案涉土地执行回转和案涉土地主张权利打下坚实基础。这五年间,是什么原因让这个已经“尘埃落定”的案件有了“峰回路转”?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原本是一个民事案件,后被刑事立案侦查,刑事案件的结案结果也为A公司启动后续执行监督、民事诉讼程序等提供了关键证据。该案被刑事立案侦查的关键在于:代理律师团队敏锐发现了对方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行为。




购买的土地无法过户,后发现土地被拍卖



早在2008年3月,A公司曾向B公司有偿购买位于某市高新科技产业新区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下称“案涉土地”),双方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合同约定,向B公司付清了全部土地转让价款,B公司亦将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发票等原件交付给A公司。之后,由于某市规划资源局发出《关于统一征收某高新产业新区土地的通告》,通知停止办理该区不动产交易的登记和过户手续,双方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案涉土地一直登记在B公司名下。


2018年6月,A公司发现某区国土资源局在网上公告注销案涉土地使用权证的通告,经查询才得知案涉土地已经被人民法院执行拍卖,并由案外第三人成功竞买,正在该规划资源局办理更名手续,无奈之下,A公司委托律师维权。



“结案”还是“未结案”,这是一个问题



律师通过查阅案卷了解到,案涉土地的拍卖源于另一个与B公司相关的民事案件。


2015年6月,C公司在某沿海城市区法院起诉B公司,要求B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后该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支持C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向C公司偿还25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C公司向案涉土地所在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B公司名下案涉土地的财产线索。执行法院查封并拍卖了案涉土地,后又向该区规划资源局送达了拍卖成交裁定和协助过户登记执行通知,作出了《结案通知书》。


上述程序推进非常迅速,律师接手代理时,该案已处于执行程序的“结案”末端——法院已经对案件作“结案”处理,竞买人交清了拍卖款项,即将完成土地登记过户手续,当时情况对A公司十分不利。由于执行法院已作出结案通知,理论上案件已经处于“执行终结”,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该案似乎已不能申请执行异议。


但律师团队在研究中发现,对于“执行终结”的时点判断,法学界存在不同意见。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汇编的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的相关理解与适用书籍中的意见指出,执行终结,指的是人民法院处分执行标的所需履行的法定手续全部完成之后。本案虽已结案,但案涉土地权属证书的变更尚未完成,也就是未“执行终结”。于是代理律师两次前往法院申请执行异议立案,但均告知已经结案,不会受理该案。代理律师不折不挠,第三次携带了上述整套人民法院的书籍前往立案,并向立案法官详细阐述最高人民法院权威专家意见之后,争取立案法官接收申请材料,并将该书籍纳入申请材料中。


成功立案之后,由于案情十分复杂、证据材料繁多,各方当事人争议非常激烈,该案又经过了数次开庭,后一审法院仍以“执行终结”为由,驳回了A公司申请。代理律师继续向中院申请复议,但中院维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异议申请。案情再次陷入僵局。



被巨额起诉为何无任何异议?可能存在虚假诉讼



申请执行异议的路径不通,那就只能另择他径。律师团队通过反复研究案件,并与A公司分析探讨,认为B公司和C公司的这起民事诉讼顺利得有些蹊跷。整个案件中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有大量反常现象,执行法院的拍卖程序很可能存在问题:一是B公司作为被告对C公司诉讼请求——包括原告提出的高额利息诉讼请求,均未提出异议,也未派人出庭应诉,仅出具了一张承认欠款事实的答辩意见;二是判决生效之后,B公司未提起上诉;三是在执行过程中,B公司从未向人民法院提及案涉土地已转让A公司的事实,存在隐瞒行为,导致在A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案涉土地已被第三人成功竞拍。


根据这些反常现象,代理律师判断,这起借贷案件可能涉及虚假诉讼,故执行程序中对案涉土地的拍卖很可能是违法的。只有先纠正了违法拍卖,A公司才能继续主张对案涉土地的权利。



厘清案情发展脉络+多方取证,抽丝剥茧为真相



执行监督程序并不顺畅。立案之后,向法院申请调取该案民事判决的案卷,但该区法院未同意调卷,并认为执行程序不存在违法问题,作出驳回A公司申诉的裁定。代理律师继续向某中院申诉,重点提出该案存在虚假诉讼的多项反常现象。


同时,律师通过多方调查进一步发现,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存在数宗虚假诉讼的前科证据,以及B公司背后存在十分复杂的涉案人员和利益链条,这些都是非常关键的佐证。为了更清晰地显示案情发展经过,代理律师将该案的案情发展脉络、涉案人物关系等材料,以脉络图表可视化呈现给法官。


通过律师的努力争取,中院终于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将相关线索和案件材料移送某市公安机关,该案被刑事立案侦查。该中院认为该案涉及虚假诉讼已被立案侦查,遂裁定撤销某区法院的执行裁定,发回重新审查。


柳暗花明又一村。从案件的“结案”处理到撤销执行裁定,终于取得重大突破。



处以刑罚!拍卖行为也将被依法撤销



在刑事审判程序中,从数名被告供述得知了案件的前因后果。原来,由于当前土地价值大幅上涨,B公司不甘心案涉土地多年前低价卖出,于是与C公司共谋虚假诉讼行为。B公司与C公司共同捏造所谓借款,进而又通过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借用司法执行将上述土地进行拍卖,并将拍卖所得巨额款项,支付给了执行申请人C公司,而B公司和C公司均是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导致A公司无法再取得案涉土地。


2023年3月,该刑事案件终审判决认定B公司、数名被告构成虚假诉讼罪,均处以刑罚。


本案至此真相大白,B公司和数名责任人的刑事罪名成立,为A公司启动后续执行监督、民事诉讼程序等取得了关键证据,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和拍卖行为也将被依法撤销,这就为A公司申请对案涉土地的执行回转打下基础。



结语



本案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存在多条法律救济路径。代理律师最终是在执行监督程序中发现了虚假诉讼的刑事线索,取得案件的突破。


事实上,虚假诉讼不仅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还侵犯司法公信力和法官的廉洁性,在本案中也明显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面对无数次的维权困境和障碍,代理律师和A公司都未轻言放弃,维权之路历经艰辛曲折。最终律师以“虚假诉讼”为切入口,成功扭转本案结局,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蒋修贤



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1200510397529

专注领域:公司法、公司治理、股权架构和激励、诉讼(含涉外)仲裁业务等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二级律师,广东工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特聘教授,广东华夏学院、广东华夏技工学校兼职教授,中山大学管理学院EDP特约讲师,暨南大学法学院校外硕士生兼职教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是广州/肇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并购交易师等。撰写的专著有《律师业务技能和务实研究》(获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一等理论成果奖),《不动产争议解决实务研究》(约25万字,由中国财富出版社安排出版中),亦在《中国律师》《广东律师》《广州律师》等专业刊物上发表法律专业文章30余篇,代理过多件重大复杂民商事案件,且作为法律专家,多次受邀参加省市地方政府的立法研讨会议,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务经验。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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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校对 | 蒋修贤
初审 | 品牌部
排版 | 杨昊霖
核稿 | 朱惠婷
审定 | 邓传远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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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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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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