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公众对知识产权维权意识的提高,在著作权受到侵害时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已成为权利人维权的重要途径。但以判决结案的大多数著作权侵权案件通常适用法定赔偿方式来计算侵权赔偿数额,即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由此导致此类案件的判赔数额普遍较低。本文将从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出发,提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提高赔偿额的策略和措施。
一、著作权侵权赔偿额的确定方式
(二)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三)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四)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虽然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有以上几种计算方式,但在实践中,大量案件皆采用法定赔偿方式,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其原因在于:权利人在证明自身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时往往存在较多困难,例如无法证明自身销售量下降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无法直接取得侵权人的销售情况证明资料,如果权利人同时也不具备证明权利使用费的相关证据,只能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酌定赔偿额。在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判赔额往往低于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并且,在此种情况下无法适用惩罚性赔偿,难以满足权利人对提高判赔额的要求。
二、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提高赔偿额的策略和措施
参考《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及各级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结合司法实务,笔者认为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实现提高赔偿额效果应采取如下策略和措施:
(一)采取维权前置准备措施
1.保留作品创作、修改过程中的各个版本原稿或原文件,为作品具有较高的独创性提供依据;
2.保留作品创作、研发成本证明材料,如委托设计协议、相关发票等;
3.为提高权利使用费的可参照性,权利人可以在业务范围内选择和多个与自身无利害关系的被许可人签订单向的许可合同,避免交叉许可,在合同中明确每一作品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权限及其对应的使用费,并保留使用费的支付凭证;
4.加强和扩大对权利作品的宣传,为作品申报奖项,提高作品知名程度,并保留广告协议、相关发票等。
1.对侵权行为进行全面公证取证,核查并记录侵权人在线上、线下不同平台、店铺对侵权作品的使用情况和侵权规模,包括侵权作品的来源、发布时间、传播范围等;
2.在完成侵权行为取证后,通知侵权人停止侵权,如侵权人收到通知后,在一定期间内仍未停止侵权的可再次取证后继续发送通知,以证明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侵权人故意侵权的主观恶意程度;
3.核查侵权人是否与权利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关系,或者具有代理、许可、经销、合作等关系,或者进行过磋商,侵权人明知权利人著作权存在;
4.通过侵权人网站、宣传资料、年度报告以及第三方网站等多种渠道查找已公开的侵权产品销售量、销售价格、利润以及侵权人营业利润等数据;
5.在难以获取上述侵权行为相关数据时,可收集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商业平台等发布的统计报告或者行业报告中有关行业利润的数据,为计算侵权行为利润提供参考;
6.收集权利人自身商品销售减少量、商品价格下降数、用户数量下降数等数据(此类数据虽难以直接用以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但仍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7.核查已签署的许可合同,对比侵权行为与许可合同许可的权利作品、许可使用方式、范围、权限,以与侵权行为最接近的许可合同作为赔偿额参考依据;
8.收集公众、媒体发表的反映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商誉、社会评价有所降低的评论,以及反映侵权行为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证据;
9.保留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凭证,如公证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的发票。
(三)充分运用证据规则
2.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所得的相关资料由银行等第三方或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权利人可申请法院调取侵权人相关专用账户的资金流水情况或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
(四)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2.一般情况下不建议权利人主张以自身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额。因为权利人基于作品的收益受多种因素影响,即使侵权行为导致收益有所下降,也难以证明其收益下降完全是由侵权行为导致而无其他因素影响。
3.在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均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如权利人对涉案作品存在许可使用情形,可考虑采用参照权利使用费计算赔偿额。但应注意的是,如果存在权利人提供的许可合同价款除许可使用费外还包含合作费之类的其他价款,或者许可内容与案件中主张权利的作品制品范围、许可使用方式与侵权人的使用方式不一致,或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交叉许可等影响许可价格的情形,则许可合同的可参照性将受到削弱。
4.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利较少的案件,出于降低维权成本的考虑,权利人可选择由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额,但选用此种计算方式可获得的赔偿额受法官自由裁量的影响,不确定性较大。在此种情况下,权利人为实现较高判赔额,应当把举证侧重点放在证明作品知名程度、制作成本、被告侵权行为性质、实施规模、持续时间、主观恶意等方面。同时,权利人可以对涉及同类作品和类似侵权情节的案例进行检索,制作检索报告供法院参考,以争取较高的赔偿额。
(五)适当主张惩罚性赔偿
三、结语
总的来说,权利人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实现提高赔偿额的重点在于充分有效的举证,无论是精确计算、估算还是由法院酌定赔偿额,都需要权利人尽可能提交可供法院参考、计算、裁量的合理依据,而这不仅要求权利人在遭遇侵权时作出正确应对,也要求权利人在日常的著作权运营管理工作中采取适当的必要措施。
作者简介

付丽莎
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1201211034521
专注领域: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民商事诉讼、法律顾问
新南威尔士大学Juris Doctor及华中科技大学民商法硕士,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知识产权与信息安全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十届公平贸易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入选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有较为丰富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诉讼经验,曾代理多起著作权、专利、商标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科技成果纠纷、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以及商标、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纠纷等,所代理的多起案件获评典型案例,在商标、专利、版权的申请、登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等方面经验颇丰。
林常菁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2311722940
专注领域:民商事诉讼、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法律顾问
厦门大学法学学士,多次代理买卖合同纠纷、借贷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参与协助团队办理著作权侵权纠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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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校对 | 付丽莎、林常菁
初审 | 品牌部
排版 | 石若瑾
核稿 | 朱惠婷
审定 | 杨超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