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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护她权益 | 以法之名 为遭受职场性骚扰被迫离职的女职工维护权益

共护她权益 | 以法之名 为遭受职场性骚扰被迫离职的女职工维护权益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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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妇女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上,广信君达始终站在维护妇女权益的“第一线”,立足专业优势,发挥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作用。




编者按:

妇女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上,广信君达始终站在维护妇女权益的“第一线”,立足专业优势,发挥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作用。





一、基本案情




H小姐于2022年9月入职广州某用品公司(简称“公司”)工作,从2022年11月开始遭受已有家室的销售组长C先生以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的性骚扰。H小姐严词拒绝后,C先生非但没有停止性骚扰行为,甚至发展至对H小姐实施了肢体上的骚扰。H小姐感到极大的惶恐与不安,迫于无奈之下向公司人事部门投诉,但公司未做出任何措施制止该行为。随后H小姐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2023年2月底,H小姐离职并办结了工作移交手续,但其受到职场性骚扰这一事件并未得到公司或C先生经济上的补偿,心结难解,于2023年3月初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


二、劳动者诉求



申请人H小姐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元。


三、处理过程与结果



2023年3月中旬,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安排笔者担任调解员。笔者在收到案件后,预先查阅了本案的申请书、证据等材料,考虑到本案案情特殊,为避免进一步刺激到H小姐的情绪,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因此采取了线上调解方式进行。


H小姐针对提出的仲裁请求,讲明事情发生经过,提到其在遭到职场性骚扰时,多次向公司人事提出求助无果,迫于无奈才离职,离职申请书也是应公司要求填写,因此,其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调解代理人不认可H小姐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原因,H小姐是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且办结工作交接,公司依法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并上传H小姐提交的离职书面申请书。经笔者与H小姐核实,确认离职申请确实由H小姐亲自书写。


笔者耐心倾听双方的意见后,判断该案件背后真正的争议方是H小姐和C先生,通过“背对背”的方式分别与H小姐、公司调解代理人进行电话沟通,告知双方仲裁流程、调解进程,并根据目前的基本案情以及结合在案的证据材料,阐明相关法律风险,提出有利双方解决问题的建议与方案,即让公司协助H小姐与C先生协商沟通作出补偿方案。鉴于前期的友好聊天沟通,H小姐、公司调解代理人均对笔者有一定的信任基础,同意笔者提出建议方案。


H小姐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要求C先生补偿*的调解方案,公司调解代理人现场与C先生取得联系,C先生也同意该调解方案。该案当天经过笔者与双方不断沟通,协助H小姐从C先生处获取补偿款,最终促成本案H小姐与公司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申请撤诉。


四、律师释法



案例争议焦点:女职工遭遇了职场性骚扰后被迫离职,是否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用人单位对于职场性骚扰有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的义务。H小姐在公司工作期间,正常履行了劳动合同义务,平常在与直属上司C先生请示工作安排,却遭受了来自C先生的职场性骚扰(如文字性骚扰、图像性骚扰、肢体性骚扰)。而在H小姐向公司提出投诉时,公司没有及时调查处理,也没有为受害的H小姐提供心理疏导,或是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公司在本案处理H小姐被性骚扰的事宜确实没有尽责,在此情形下,女职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可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H小姐因在办理离职时,在离职申请书中将离职原因写明为“个人原因”,而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从而导致其提出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不足。


五、典型意义



本案H小姐是一位00后女孩,初入职场便遭受来自上司的职场性骚扰,她勇敢说不,选择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尊严和合法权益。如该案不通过调解方式处理,从H小姐提交离职申请书中离职原因等证据的角度衡量,H小姐可能承担较大的败诉风险,且如本案裁决H小姐败诉会令普通老百姓对法律法规及司法公平公正产生质疑。


在本案调解过程中,笔者通过耐心倾听总结案件争议点,判断争议背后真正的争议方,由公司协调C先生向H小姐作出经济补偿,而公司积极高效配合解决问题的态度,也让H小姐自愿申请撤回对公司的仲裁申请,从而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本案呈现出了职场女性在面对职场性骚扰的无奈及艰难心酸,职场性骚扰由于其特殊的“权力压迫”性质而更引人注目。笔者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发现性骚扰相关案件数量有所增加,随着法治观念增强,将会有更多的性骚扰受害人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许悦敏

 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1201411053486
专注领域: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等

广东省法律援助局、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入库律师,广州市司法局聘任“百名专家”,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团入库律师、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调解员,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广州(琶洲)速调快裁服务站调解员。曾荣获广州市第二届“金牌贴心人”称号,2020年度“广州市爱心法律援助人员”,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授予的“优秀公益律师”,2022年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优秀调解员”等荣誉奖项。








供稿/校对 | 许悦敏

排版 | 林娟凤

核稿 | 朱惠婷

审定 | 朱 滔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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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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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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