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付丽莎律师指导、谭庭俊及许莉莉律师代理的“上海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获评“2023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


获评案例简介
原告对涉案小说享有著作权权利,发现涉案搜索引擎及浏览器存在涉嫌侵害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形。原告取证显示,在涉案浏览器内使用涉案搜索引擎搜索涉案小说,返回的搜索结果中,涉案小说的正版来源并未出现在搜索结果靠前的位置,首条及其他靠前的搜索结果为盗版来源。首条盗版搜索结果呈“卡片”形式,包含小说书名、作者、封面、简介、热度、类型、是否完结、前三章章节目录等一系列与小说内容密切相关的信息,且具有“章节目录”“开始阅读”“加入书架”“进入书架”等相关功能按钮;后续其他盗版搜索结果亦包含作者、封面、简介、类型、是否完结、前三章章节目录等一系列与小说内容密切相关的信息。点击盗版搜索结果的相关按钮或章节目录,可以进入涉案小说正文的盗版阅读界面。盗版阅读界面,去除盗版网站的广告文字、图片等内容,只保留涉案小说的章节标题及正文内容,且具有整理和优化展示的章节目录,可以在阅读界面点击按钮把盗版小说加入至涉案浏览器的小说“书架”,并可以保留小说的阅读进度,聚合同一本书的多个盗版来源。原告认为被告涉案搜索引擎及涉案浏览器的上述功能侵害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起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取证的上述情形,被告不构成帮助侵权。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认定被告的涉案行为构成侵权,后委托付丽莎律师团队谭庭俊、许莉莉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
二审期间,在付丽莎律师指导下,谭庭俊、许莉莉律师结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帮助侵权考量因素,重新整理原告一审取证的上述涉案行为并向法院展示,同时向二审法院补充证据,充分证明涉案行为应被认定构成帮助侵权。二审法院采纳原告的上诉意见,依法改判并认定原告取证的被告上述涉案行为构成帮助侵权,且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搜索引擎、浏览器的相关技术越发多元化,对相关作品尤其盗版内容或网站的传播产生较大影响,本案二审法院结合涉案搜索引擎、浏览器的具体功能,以及相关功能是否对涉案盗版网站侵害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进行了认定,对同类案件有一定的参照意义:
可以综合涉案搜索引擎、涉案浏览器的具体功能特点和行为表现、收到权利人通知后是否采取措施、被告具体经营的业务等因素,认定搜索引擎及浏览器经营者在客观上帮助侵权网站传播了被诉侵权作品,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二审法院认为:
1.搜索结果第一页均为无ICP备案的网页来源,甚至不显示来源,第一条搜索结果采用在线阅读、加入书架、列明章节目录、开始阅读按钮的形式展示,靠前列出的数个搜索结果采用列明章节目录的形式展示,后续列出的搜索结果则仅显示标题及内容,而作品权利人刊载作品的网页链接没有出现在搜索结果的靠前位置。整个过程并非根据用户指令进行而是表现出主动干预,搜索结果具有明显的、有差别的排序、编辑。
2.涉案浏览器和搜索引擎对被诉侵权作品的信息进行了选取、编辑、整理,并对其内容进行了整合、推荐。
涉案搜索引擎为涉案小说搜索结果制作专门的展示界面,一方面编辑、整理了涉案小说的简介信息,设置小说的简介信息,设置小说社区功能,借此增强用户黏性;另一方面,为设链的部分特定书源网站编辑整理链接,设置“章节目录”“开始阅读”按钮,编辑整理涉案小说的目录,同时设置排行、评分、论坛等辅助功能。
涉案浏览器提供“阅读模式”功能,优化阅读界面,对网页内容进行编辑整理、删除与小说正文无关的内容,“阅读模式”下的章节目录显示涉案搜索引擎的域名,还会弹出自动加入书架及自动加载下一章的功能,实质上是向用户推荐阅读。
3.涉案权利作品及其作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作为经营小说业务的经营者,对涉案作品系他人享有权利作品的情况理应知悉,且也应知无ICP备案的被链网站未经许可提供侵权作品可能性较大。特别是,原告持续通过提起诉讼、发送律师函等方式就相关作品主张权利,被告对其提供的网络服务更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被告具备包括整理、过滤等管理相关信息的技术优势,不仅未采取必要的技术控制措施,还通过相应设置主动推送相关作品。
一般而言,在技术上,相关链接服务者为规避法律风险,在提供搜索链接时将其他非法网站进行了算法上的排除,并无技术障碍。本案被告在涉案浏览器的“阅读”模式下,可以将第三方网页中由盗版商插入到章节正文内的广告性文字删除,充分说明其具有能力识别非正版来源,且也有相应的技术手段识别、删除、屏蔽非正版来源网站。涉案浏览器及涉案搜索引擎对自营或关联方运营的小说搜索结果与本案搜索结果呈现相反的排列情况,即搜索结果均是正版来源靠前,进一步佐证被告对接入的信息具有管理、控制能力。



推荐理由
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小说、歌曲等作品进行传播的重要途径,但与此同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件数量也快速增长,长期以来盗版小说网站是侵权的重灾区,并随着技术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侵权形态。
本案二审法院通过比较不同的搜索结果,发现涉案浏览器及涉案搜索引擎搜索的结果并非乱序分布,而是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进而认定了该等展示的搜索结果是被告主动干预的结果,并通过分析搜索结果展示界面的排列、按钮及整体功能,认定本案盗版搜索结果展示方式以及对盗版内容提供的阅读模式功能,属于选取、编辑、整理被诉侵权作品信息的行为,系对盗版进行整合、推荐的行为。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同类案件认定互联网搜索服务商是否对搜索结果进行了干预,何种行为属于编辑、整理、推荐行为,以及是否采取必要措施防范侵权等具有参考意义。




律师简介
付丽莎 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1201211034521
专注领域: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民商事诉讼、法律顾问
新南威尔士大学Juris Doctor及华中科技大学民商法硕士,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知识产权与信息安全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十届公平贸易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入选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有较为丰富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诉讼经验,曾代理多起著作权、专利、商标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科技成果纠纷、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以及商标、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纠纷等,所代理的多起案件获评典型案例,在商标、专利、版权的申请、登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等方面经验颇丰。
谭庭俊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810030148
专注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民商事诉讼等
暨南大学法律硕士,自从业以来,曾代理、参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商标侵权纠纷、专利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科技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等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在知识产权行政程序方面,具有处理商标驳回复审、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撤三、无效宣告等经验。
许莉莉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911085979
专注领域:知识产权、民商事诉讼
暨南大学法学硕士,在民商事诉讼领域曾代理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人事争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等多起案件,在知识产权领域代理、参与过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商标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等诉讼案件,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供稿/校对 | 付丽莎律师团队
排版 | 林娟凤
核稿 | 朱惠婷
审定 | 黄福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