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导入
近期,笔者接到一个当事人咨询,当事人称其未成年孩子前段时间玩网络游戏消费了十几万元,其中一部分用亲人的支付账号直接充值,另一部分通过“代充服务”进行充值。当事人发现后,根据平台提供的未成年退费渠道申请退款,经过多轮协商交流,最终平台仅同意对其中直接充值的部分按一定比例退款,当事人不满意该退款比例,向笔者咨询能否全额退款或争取更多权益。笔者由此决定撰文,就该案开展的研究及实务经验与大家进行分享。
二、未成年人网络服务消费问题概说
现代社会网络娱乐服务消费的形式日新月异,网络娱乐服务平台(下称“服务平台”)常见娱乐服务消费形式有直播打赏、游戏充值、网络阅读充值等,服务平台通过提供娱乐服务获取收益,消费者通常通过直接向服务平台支付钱款解锁相关娱乐服务,或是通过向服务平台账户充值取得虚拟币,继而使用虚拟币消费。随着网络实名制逐渐完善,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断加强,部分未成年人另辟蹊径,寻求其他途径进行网络消费,最常见的有未经允许绑定监护人实名信息、支取监护人支付账户款项等,这一行为与我国法律规定、管理政策相悖,同时也可能导致未成年消费者监护人要求平台退还消费款项的实务问题。本文主要论述未成年消费者监护人在通过民事诉讼追款时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明确问题解决路径,以期为实务提供操作指引。
三、未成年人网络服务消费诉讼涉及的主要问题
未成年监护人追款提起的诉讼案由通常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一般包含确认消费行为无效及要求服务平台退还充值款,服务平台往往会提出相应抗辩,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合同效力、涉案金额认定、责任承担三项,因实务中个案差异,该三个大项又可能存在零碎小项影响结果认定,笔者将根据研究情况从法律与实务层面分别阐述。
(一)合同效力
1.法律层面关键问题:消费者消费年龄、消费金额及监护人是否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八周岁以上(含)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合同均将被认定为无效,对于八周岁以上(含)未成年人,就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而言,该行为并非纯获利益,因此合同效力的认定取决于该消费金额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以及其监护人是否追认,如金额较大且监护人拒绝追认,未成年消费者与服务平台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法律效果按照《民法典》无效的规定处理。
2.实务层面关键问题:如何证明实际使用人是未成年人本人
服务平台注册、登录及充值消费方式大同小异,根据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规定、政策,大部分服务平台在注册和使用时已对未成年人进行了限制,或限制使用时间或限制服务内容或限制款项支付,总之,未成年消费者难以通过本人的账号进行大额消费。未成年人往往会绑定监护人的登录或支付账号,服务平台也据此抗辩是绑定的实名信息本人进行的消费,对监护人追款造成阻碍。存在上述情况时,监护人如想通过诉讼途径追款,在举证时可参考如下内容,针对不同情形提供相应的证据及说明。为方便理解,涉及举证主体时,对未成年消费者与监护人方以“原告”指代。
情形一:未成年消费者用本人信息实名时,实名信息可以证明消费者身份
未成年消费者直接从服务平台注册的,原告可查询该账号绑定的实名信息,证明为未成年消费者本人(包含身份证号、手机号),向法院提供;
未成年消费者通过其他平台(如微信、QQ等)注册并跳转登录的,原告查询该账号绑定的其他平台的实名信息,证明为未成年消费者本人,或查询绑定该登录账号的支付账号(如微信财付通、支付宝等)实名信息,证明为未成年消费者本人,向法院提供。
由于大部分平台都无法实现未成年人通过绑定本人实名信息进行大额消费,因此实务中主要参考第二种情形进行举证。
情形二:无实名信息或借用其监护人实名账号登录平台时,综合其他证据认定未成年消费者身份
首先,对于无实名信息时如何证明平台账号与原告相关,原告可提供其使用的监护人支付账号(如微信财付通、支付宝等)向服务平台付款的记录,与服务平台显示的涉案平台账号的充值、消费记录进行对比,通过证明两个记录时间轨迹、金额、购买类型一致,从而确认涉案平台账号充值款来源为监护人支付账号,证明该平台账号使用者系未成年消费者或其监护人。另外,部分平台可通过苹果账号(iCloud)进行充值消费,在举证时可提供iCloud消费记录与监护人支付账号付款记录、服务平台消费记录进行比对,达到证明目的。
其次,确认涉案平台账号系原告方使用后,如何确定系未成年消费者本人而非其监护人使用该账号,证明标准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建议从如下角度进行举证或说理:
(1)查询涉案平台账号充值情况,观察充值发生的时间是否符合未成年人作息时间,如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周末或工作日的晚上等。
(2)查询登录平台账号的电子设备,如该电子设备为未成年消费者专门使用,可向法院展示设备通讯录、相册等内容,确认设备使用人为未成年消费者本人。
电子设备同一在举证中的作用还可以体现在其他方面,比如未成年消费者注册、使用多个平台账号进行消费,其中部分实名、部分未实名的,或者部分能确定实际使用人系未成年消费者、部分无法确定的,对于其他未实名或未确定实际使用人的账号,可以以登录设备同一,主张均系该实名人或未成年消费者实际使用。
(3)如该支付账户系监护人专门为未成年消费者日常支出所开设,可提供支出流水,说明日常消费支出的金额和类型符合未成年人消费特点。
(4)如监护人在发现后采取了冻结账户、修改支付密码、取绑支付账户、向平台投诉等补救措施减损,可提供相关证据。
(5)如未成年消费者在其他平台发布过使用服务平台的相关录屏,体现未成年消费者本人身份(如游戏录屏出现未成年消费者声音等),可提供相关证据。
(6)如涉案服务平台账号ID名符合未成年人命名偏好,或与未成年消费者其他平台ID一致,也可将此作为说理要点。
3.实务层面关键问题:消费金额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
对于何为“大额消费”,可参考《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实施)(下称“防沉迷通知”)对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相关规定,通知第三条载明,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8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同一网络游戏企业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笔者在案例检索中未查询到法院直接引用该通知对“大额消费”的认定进行说理,绝大部分认定为“大额消费”,仅有个别案例未认定为“大额消费”。笔者认为,法院在认定未成年消费者是否构成 “大额消费”时,可能结合消费总额、持续时长、当地消费水平、未成年消费者年龄等因素综合考量,具有一定自由裁量幅度,而在原告方主张时,可以援引《防沉迷通知》相关规定作为说明构成“大额消费”的法律依据支撑。
案例参考:
1.【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16731号唐某1与广州安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说明:消费总额为1466元。
2.【广州互联网法院 (2019)粤0192民初1726号张某1与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说明:该判决作出时《防沉迷通知》尚未发布。
(二)涉案金额的认定
在未成年消费者通过监护人支付账户充值消费时,只要流水记录与服务平台账户充值消费记录一一对应,法院一般可以全额认定为涉案金额。然而实践中部分未成年消费者还会通过“代充服务”进行充值消费,即通过他人支付账号为消费者使用的平台账号充值消费,“代充服务”提供人往往是第三方商家、陌生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在没有第三方介入时,仅存在未成年消费者与服务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支持退款的依据是未成年消费者实施的非纯获利益法律行为在监护人拒绝追认后无效;而第三方代未成年消费者向服务平台充值属于第三方与服务平台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无证据证明未成年消费者与第三方之间存在委托充值关系,即便钱款充值在未成年消费者平台账户供其使用,第三方是否知晓并确认未成年消费者的使用权并不清楚(比如可能是误充),未成年消费者是否纯获利益也不清楚(比如可能是赠与),法院可能无法认定该部分金额属于因未成年消费者实施的大额消费行为而当然无效。
综上,可以理解为使用监护人支付账户时监护人是否赠与、是否知晓并确认未成年消费者大额消费的举证责任由服务平台承担,使用第三方支付账户时第三方是否赠与、是否知晓并确认未成年消费者大额消费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原告应证明未成年消费者为该充值款项的所有人,第三方系受未成年消费者的委托进行充值,从而主张该部分充值行为无效,要求退回充值款。
案例参考:【深圳中院 (2020)粤03民终22507号深圳有咖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孙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三)责任承担
1.法律层面关键问题:各方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在认定返还金额时,应综合考虑原告与服务平台过错,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
在对各方过错认定时,应与各方应尽而未尽的义务相结合,法律规制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2019年《防沉迷通知》对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消费充值金额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该问题进行了重申,在未成年人游戏时间达到文件所规定的时间范围时,服务平台应当对其进入游戏进行限制,防止未成年人过度游戏。
2.实务层面关键问题:如何认定各方过错及责任分配比例(服务平台退款比例)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消费者进行的大额网络娱乐消费行为,在监护人拒绝追认后确认无效,未成年消费者与服务平台互负返还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充值后未消耗的虚拟货币对应价款,判决全额退还无争议;对于已消耗的虚拟货币对应价款是否应返还,法院态度也基本一致,认为服务平台应当返还,但对于返还比例存在较大争议,支持返还的区间在30%至100%,该比例受监护人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发现后是否采取有效止损措施、服务平台提供消费服务内容、服务平台对未成年人冒用他人身份消费采取的预防措施等因素影响,且对于相似案情各地司法习惯亦具有较大差异,因此本部分内容旨在通过列明法院在判决返还比例时考量过错程度的因素,提示各主体如何采取措施预防风险。
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中认定的原告过错通常体现在如下方面:
(1)未成年消费者未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反而沉迷网络,且故意向服务平台提供虚假情况;
(2)监护人对未成年消费者长时间的消费行为毫不知情,未对未成年消费者进行必要的教育、监管;
(3)监护人未能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信息和服务平台、支付平台、银行卡账户的账号密码,使未成年消费者得以使用监护人实名认证的服务平台账户和监护人的银行卡、支付工具,在服务平台进行充值、消费;
(4)监护人在发现未成年消费者大额消费后仍未对其充值消费采取有效制止措施。
服务平台过错通常体现在如下方面:
(1)未尽可能在技术和流程方面采取充分措施保证账号人提供的信息与本人身份的一致性,预防未成年人使用他人身份进行充值消费;
(2)在接到监护人通知后,未能对涉案账号采取一定的监控、限制措施阻止虚拟财产的消耗;
(3)未证明其于未成年消费者使用平台期间尽到了合理提示义务。
3.实务层面其他重要问题:充值后是否消耗对返还金额的影响
部分服务平台在充值后以虚拟货币形式存储在平台账号中,账号使用人可在自由支配使用于后续的消费,未消耗的部分法院通常认为具有返还可能性,支持全额返还,个别判决甚至支持该部分款项利息的返还(案例参考【深圳中院(2020)粤03民终22507号深圳有咖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孙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已消耗的部分法院通常认为相关道具、装备具有财产属性,原告已享受服务平台提供的智力成果,认定无返还可能,需对服务平台进行折价补偿。
对于各方应承担的价款之性质、折价补偿义务主体、各方损失,司法实践中尚有不同意见,具体如下:
观点一:部分判决认为服务平台应返还充值价款,原告应返还虚拟财产,在原告已对虚拟财产消耗、返还不能时对服务平台进行折价补偿,综合考虑各方过错和损失情况确定服务平台退还充值价款的金额(案例参考【广州互联网法院(2023)粤0192民初8730号樊晟恺、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粤0192民初30976号佘某与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观点二:部分判决认为已消耗而无法返还的虚拟财产属于原告因涉案合同产生的损失,应根据各方过错情况由服务平台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案例参考【广东清远中院(2021)粤18民终640号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钟庆丰、熊荷妹、上海巨人统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院(2021)粤民申592号刘某1、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观点三:部分判决未区分损失和折价补偿款,仅按照各方过错情况确定比例,判决由服务平台向原告退款(案例参考【杭州互联网法院(2021)浙0192民初8200号李某某诉杭州某网络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0192民初44354号宋昭仪与火烈鸟网络(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从《民法典》规定,及原告与平台间成立的合同内容来看,服务平台应返还的是充值价款,理论上不存在无法返还的情况,原告应返还的是虚拟财产,在原告已对虚拟财产消耗时,存在无法返还需要折价补偿的情况,因此折价补偿义务人应为原告,在不考虑过错的情况下应按照无法返还部分价款向服务平台进行补偿。然而考虑到服务平台与原告均具有过错,且服务平台产生了提供智力成果后无法获取相对应收入的损失,原告存在钱款损失,服务平台无需全额返还充值价款、原告也无需全额进行折价补偿,故而可以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互相需要退还的款项,体现在判项中为直接确定服务平台向原告应退还的金额。
前述内容属于法理上的分析,对于处理实务纠纷而言,法院判决说理及判项似乎只需要具有明确可执行内容足矣,相关概念的区分几乎不影响实际操作中退款义务的履行,但笔者认为,判决书的作用不仅仅在于为个案定纷止争,还应考虑其本身的理论研究价值和社会指引意义,笔者诚切期望能在往后的判决中见到相关说理以供学习。
四、律师维权建议
未成年消费者监护人遇到本文描述的类似情况时,通常可以按照如下顺序维权:
1.发现此类情况后立即修改服务平台登录账号、绑定登录账号、绑定支付账号的密码,一方面防止未成年子女继续使用监护人账号进行网络消费,另一方面防止平台账号内剩余虚拟货币被消耗,从而导致损失扩大;
2.通过询问未成年消费者,梳理其绑定的支付账号与涉案平台相关流水,登录平台账号查看充值记录等,清点未成年消费者已消费的金额,并截图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委托公证;
3.联系服务平台客服人员,了解该平台针对未成年充值设置的退费渠道,根据提示填写、上传资料,与平台协商沟通;
4.如出现平台拒绝退款、恶意拖延或其他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可以向当地或服务平台所在地消费者协会反映,申请消费者协会介入沟通;
5.通过以上途径仍未能解决纠纷的,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发送律师函、委托律师与服务平台协商、委托律师起诉等途径,借助法律的强制力量维护权益;
6.特别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督促、支持起诉的方式,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践中已确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例,因此,寻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也成为了未成年消费者与其监护人可以考虑的维权重要渠道。但同时应注意,由于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设立的相关司法保护制度实践时间较短,存在宣传欠缺,群众及基层办案人员对该项职权了解不够,具体实现路径有待完善和统一。
因此,不论未成年消费者监护人采用何种途径维权,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信任的专业律师,委托律师针对个案实际情况出具专业的维权意见,从固定证据到与服务平台协商,到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再到起诉,均可以委托律师持续提供协助,尽可能减少维权中的沟通成本与法律风险,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案例参考:【未成年人网络民事权益综合司法保护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之四[检例第174号]】。
五、结语
网络娱乐服务消费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很大影响,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娱乐服务消费的现象已经引起社会关注。如何正确引导未成年人理性使用网络是全社会应当予以重视的问题,更是直接涉案主体服务平台、未成年消费者监护人应持续努力的课题。为践行社会责任及履行注意义务、避免涉诉,笔者建议服务平台与未成年消费者监护人积极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服务平台,应完善《用户协议》《充值协议》,并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强调对未成年进行了使用限制的内容;专门针对未成年用户设置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有能力的,建议采用人脸识别系统、语音识别系统等提升实名认证体系以加强防范冒名注册行为;在发现存在未成年消费者大额消费后立即采取冻结账号等措施。
对于未成年消费者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照护和教育,防范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不相适应的消费活动,并保管好身份证件和相关平台账号密码;在发现未成年消费者大额消费后及时制止并收回证件、账号,防止损失扩大。
只有家庭、企业和社会等多方面共同努力,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才能有效防范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问题,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律师简介

胡诗蕙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2011172619
专注领域:债权债务纠纷、房地产、劳动仲裁、民商事争议解决、常年法律顾问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士。先后服务广东省广州女子监狱、广州市荔湾区信访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南沙区委员会、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广州番禺贝达电子有限公司、广州丽晖塑胶有限公司、广州宝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多个政府部门、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在民商事诉讼领域,处理多起民商事诉讼纠纷案件,所涉案件类型包括建设工程纠纷、劳动仲裁等公司相关纠纷、债权债务等合同纠纷,取得良好诉讼结果或通过调解方式成功化解纠纷,尤其在劳动仲裁领域,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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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 品牌部
排版 | 林思容
核稿 | 朱惠婷
审定 | 杨超男
来源 | 律动新声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