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远乐律师、合伙人谢捷律师主办的“友联中国有限公司诉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及行政赔偿案”,获评“律新社2024年度标杆案例”。
案情介绍
友联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友联公司”)与温州某面砖厂于1992年11月共同出资成立温州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温州某面砖厂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75万美元对A公司进行出资,A公司据此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并领取温瓯国用(9*)字第3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20年12月1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下称“瓯海区政府”)作出温瓯政房征决(2020)4*号(下称“4*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案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4***2.21平方米,并明确该决定仅作为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注销手续之用,不作补偿依据。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据此注销了温瓯国用(9*)字第3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友联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温州中院”)起诉,要求确认4*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诉讼中,瓯海区政府承认4*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违法并于2021年7月9日作出《关于撤销温瓯政房征决(2020)4*号房屋征收决定书的通知》。
虽然瓯海区政府在诉讼中主动撤销了4*号《房屋征收决定书》,但是,鉴于4*号《房屋征收决定书》系温州规划局注销温瓯国用(9*)字第3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依据,因该注销登记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友联公司在A公司的财产权益,友联公司在庭审中仍然坚持要求温州中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确认4*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违法,同时增加要求瓯海区政府赔偿损失73******0元的诉讼请求。
友联公司请求温州中院依法确认原行政行为即4*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违法,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的规定,于法有据。但温州中院作出(2021)浙0*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仅在该院认为部分认定4*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违法,但却以没有诉的利益为由判决驳回友联公司的诉讼请求。在友联公司提出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瓯海区政府作出4*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属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以没有诉的利益为由作出(2022)浙行终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友联公司提出的上诉。
由于本案涉及法律的正确适用问题,友联公司的代理人陈远乐律师、谢捷律师认为,温州中院、浙江高院超越《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强行对前述法律条文进行个人的任意解释,违背前述法律规定的立法原意,以没有诉的利益为由驳回友联公司的诉讼请求是不公正审判。为此,本所陈远乐、谢捷律师代表友联公司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核心理由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友联公司据此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3)最高法行申1**号《行政裁定书》,指令浙江高院对案件进行再审。浙江高院于2024年1月8日对案件进行再审后,最终判决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行初3**号行政判决和浙江高院(2022)浙行终3**号行政判决,并判决确认瓯海区政府作出的4*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行申1**号《行政裁定书》和浙江高院(2023)浙行再2*号《行政判决书》的裁判结果清晰表明:
第一,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如行政行为违法,即使行政机关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有权要求法院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法院依法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
第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法院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案件,不存在“原告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应以存在确认违法的利益为前提”这一前提条件。
代理工作
本所陈远乐、谢捷律师在代理一审、二审判决后,承受了温州中院一审、浙江高院二审均判决友联公司败诉巨大压力。在全面审查本案的证据材料与一审、二审判决后,代表友联公司果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在拟定《再审申请书》时提到: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为祸更甚,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
陈远乐与谢捷律师针对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再审意见:
首先,在瓯海区政府自认其作出的4*号《房屋征收决定书》程序违法且在(2021)浙0*行初3**号案(下称“3**号案”)审理期间撤销4*号《房屋征收决定书》情况下,温州中院没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判决确认4*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违法,反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驳回友联公司的诉讼请求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浙江高院在友联公司提出上诉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驳回上诉同样是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温州中院在一审判决第10页第一段第二至第三行作出“原告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应以存在确认违法的利益为前提”的认定、浙江高院在二审判决第11页第二段第三至第六行作出“故上诉人仍然坚持对与其征收补偿权益并不产生直接影响的4*号《房屋征收决定书》的确认违法诉讼,并不具备诉的利益,且该被征收决定并未造成上诉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原审据此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结论,并无明显不当”的认定缺少相关依据,是超越职权对《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进行任意解释,于法相悖。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陈远乐、谢捷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友联公司起诉瓯海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温州中院、浙江高院以友联公司仍然坚持对与其征收补偿权益并不产生直接影响的被诉征收决定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并不具备诉的利益为由驳回诉讼请求,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浙江高院对案件进行再审。最终,浙江高院经过再审,撤销了原一审、二审判决,判决确认瓯海区政府作出的4*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违法。
社会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行政审判一头连着行政机关,一头连着人民群众,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同时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助推力量,对全面依法治国、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具有重要意义。友联公司与温州某面砖厂共同出资成立温州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多年来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果地方政府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得不到司法审判的纠正,这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还会严重影响外资企业到中国投资的信心。在本所陈远乐、谢捷律师的努力之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指定再审裁定,浙江高院作出确认涉案行政行为违法的再审判决,无疑都为企业助力地方经济发展注入了一剂强心针,既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又保证了地方的发展大局。
本案是一起由香港企业作为原告的涉外行政诉讼,该案得到妥善处理,对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发布指导意见和服务措施,致力于保障涉外纠纷的高效、妥善解决。当前,我国正大力推进“一带一路”战略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越来越多的外国及港澳台企业纷纷来到中国内地投资兴业。在此过程中,外国及港澳台企业与政府机关之间难免会因行政行为产生争议。妥善处理涉外行政诉讼,不仅是为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的内在要求,而且能够显著增强外资企业对中国市场的信心。
本所陈远乐及谢捷律师凭借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与细致负责的法律工作态度,多年来持续为海内外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涉外诉讼、仲裁与非诉等丰富的法律服务,正是律师行业积极投身国家涉外法治建设伟大事业的生动体现。
律师简介
陈远乐 高级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1199510924818
专注领域:房地产,复杂疑难的民商事诉讼、公司收购合并和改制重组,金融证券等非诉讼法律业务
曾任第六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省律协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省民营企业文化协会首届副会长,现担任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市律协纪律委员会副主任、省律协法律职业共同体委员会副主任、市律师学院特聘讲师。陈远乐律师近年荣获多项奖励,2024年获市律协“执业30年贡献奖”、律新社2024年争议解决专业领域品牌之星-实力律师等。陈律师及其团队为利华控股集团在短短一年之内成功于香港联交所上市提供中国法律顾问专项服务的案例更是于2020年10月和2023年3月分别入选为省律协2019年度律师典型案例以及2019-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优秀案例。
谢捷 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1199411925387
专注领域:公司并购及上市、民商事诉讼(仲裁)及其他涉外法律业务、外商投资,信托及家族财富传承
中山大学法学、经济学双学士及法律硕士,后通过“专才计划”受聘于香港的上市公司及律师事务所。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会员、广东省律协涉外法律服务讲师团成员、省首批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广州市首批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律师学院特聘讲师;现任香港女律师协会(FIDA)理事;历任广东省粤港澳促进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省律协粤港澳大湾区工作委员会委员、省律协跨境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市律协并购重组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省律协港澳台及外事工作委员会委员、省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执行委员、市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等。谢律师近年荣获多项奖项,其于2024年入选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争议解决领域》律师名录,2024年其办理的“某公司和某面砖厂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被广州市律协特授予“业务成果奖三等奖”、荣获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2024年度“业务成果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