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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 | 广信君达经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首批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

荣誉 | 广信君达经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首批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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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此次入选,是对广信君达律师专业法律服务水平和能力的高度认可。广信君达及律师将继续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投身至营造更加开放、透明、法治化的外商投资环境中,为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外资企业贡


在外商投资法施行五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陈伟雄律师团队代理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采取行为保全 避免对公司利益造成进一步损害——日本东京A株式会社与松某申请行为保全案”成功入选。


本次发布的5个案例,涉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股东知情权、公司解散、公司证照返还、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等多种纠纷类型,均是涉外商投资企业的常见纠纷。案例所涉及的法律争议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彰显人民法院在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外商投资秩序,贯彻外商投资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方面的重要作用,有力推动外商投资信心的持续增强和巩固。


此次入选,是对广信君达律师专业法律服务水平和能力的高度认可。广信君达及律师将继续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投身至营造更加开放、透明、法治化的外商投资环境中,为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外资企业贡献智慧与力量。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采取行为保全

避免对公司利益造成进一步损害

——日本东京A株式会社与松某申请行为保全案


基本案情

中山市泰某公司是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日本东京A株式会社系其唯一股东。松某任泰某公司董事、总经理,并担任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泰某公司章程》载明,泰某公司股东有权任命和更换董事、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会由3人组成,设董事长1名、董事2名,由股东委派产生,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担任,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2022年4月19日,A株式会社根据其董事会决议作出股东决定,免去松某的泰某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修改《泰某公司章程》中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条款,改为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董事长三某担任。A株式会社随后签署了对松某的董事免职书。同日,泰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免去松某总经理职务。上述泰某公司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作出后,A株式会社派人前往泰某公司就任总经理,并与松某交接工作、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松某拒不移交公司证照,亦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致使泰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无法完成。同时,松某擅自处置转移泰某公司财产,并以泰某公司的名义实施了一系列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对泰某公司和A株式会社的利益造成威胁。A株式会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松某返还泰某公司证照。期间,A株式会社申请行为保全,要求禁止松某本人或授权任何人使用、重新刻制、隐匿泰某公司公章及其他公司印章,禁止松某本人或授权任何人代表泰某公司签署任何文件,责令松某在指定期限内将泰某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公司证照移交给指定的第三方单位代为保管。


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认为,根据泰某公司股东A株式会社的决定,松某已不再担任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总经理职务亦根据泰某公司董事会决议予以免除,其无权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对外代表泰某公司签署文件及从事活动,亦无权代表泰某公司保管公司印章、营业执照、财务账册等资料。松某拒不执行A株式会社决定及泰某公司董事会决议,拒不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并擅自以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一系列损害泰某公司利益的行为,使泰某公司脱离了其唯一股东A株式会社的控制,严重影响了泰某公司的正常经营,如不及时采取行为保全将会使A株式会社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该院遂裁定:禁止松某本人或授权任何人使用、重新刻制、隐匿泰某公司公章及其他公司印章,禁止松某本人或授权任何人代表泰某公司签署任何文件,责令松某三日内将泰某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公司资料移交给指定的第三方单位代为保管。该裁定作出后,松某申请复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松某的复议请求,维持原裁定。


办案情况及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股东针对公司高管提起证照返还之诉,并系首个成功通过股东对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行为保全,禁止原法定代表人隐匿、使用公司证照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对公司控制权纠纷案件具有显著的指导和借鉴意义,体现了陈伟雄律师团队专业的法律服务能力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任的职业操守。


本案因松某继续利用其掌握的泰星公司证照实施损害泰星公司行为对抗股东和公司引发的一系列冲突和纠纷。本所陈伟雄律师团队代理该案件后,协助公司联络当地政府部门介入协调,团结公司管理层和广大员工,掌握公司“人、财、物”和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诸多要素,通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迅速夺回公司控制权,避免了漫长诉讼过程对公司造成的巨大伤害,取得了通过一般诉讼途径无法实现的重大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不仅很好地维护了股东利益,稳定了公司正常生产,确保近500位员工的生计不受影响,还配合当地政府部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本案是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典型案例。本所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及时裁定行为保全措施,责令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作出一定行为同时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避免了损害进一步扩大,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有效保障了股东对公司合法权利的行使,维护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





团队介绍




本所陈伟雄律师团队共有成员19名,其中,律师13名、实习律师1名。多位律师还具备金融、工商管理、税务等其他专业背景,工作语言包括国语、粤语、日语、韩语、英语等。现担任70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每年有业务往来的企业达150余家。其中,与世界500强企业中的十多家跨国大型企业保持长期业务联系。团队始终坚持务实地维护客户利益最大化的工作宗旨,采取一体化管理,贯彻内部紧密合作、资源共享、互相支持的理念,竭诚为全球客户高效地提供专业化、全面化、务实化的法律服务。服务领域涉及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公平交易及反垄断、诉讼、仲裁及争议解决、个人业务等,能够快速地根据客户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及提供法律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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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校对 | 陈伟雄律师团队

排版 | 林思容

核稿 | 朱惠婷

审定 | 杨超男

部分文字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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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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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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