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强国建设的进程中,我国正不断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与完善。这一机制涵盖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以望形成多元共治的格局,提高争议解决效率,降低司法成本,进而增强投资者信心,为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加快实现金融强国建设的目标。

2019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该《意见》指出,通过示范案例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多种方式,共同提升金融纠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依法理性维权,以期发挥调解的低成本、高效率优势,切实化解金融纠纷。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明确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这均为金融争议程序处理提供了法律基础。现阶段,仲裁被认为是解决金融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尤其是在处理新型金融产品争议时,仲裁往往能够提供更为灵活且高效的解决方案。
金融强国建设需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高效解决金融纠纷则是其中的关键环节。借助多元化解机制,金融纠纷能够得到更为有效的处理,从而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以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必须共同努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机制,以支持金融强国建设目标的实现。

金融纠纷的解决及多元共治格局的建立并非一帆风顺。金融纠纷的解决效率受到多种因素影响,这些因素可以从制度设计、执行过程以及金融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参与态度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分析。
首先,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设能够有效提高争议解决效率。多元化解机制包括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可以灵活应对不同类型的纠纷,降低解决成本,提高效率。然而,金融纠纷调解与普通调解在调解主体、法律效力以及调解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金融纠纷调解的建设需要有专职的调解员队伍,以适应金融消费纠纷高发频发、金额小的特点。
其次,法院系统是金融纠纷解决效率的影响因素之一。法院系统通过建立专职调解员制度,尝试将调解与裁判适当分离,以减轻法官办案压力。专职调解员制度可以在立案阶段分流化解大量简易和适宜调解的案件。然而,金融调解组织的发展情况不一,经费保障程度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调解员队伍的建设[1]。
此外,送达难也是影响金融纠纷案件办理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某些情况下,借款人由于经济困难或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法院在送达应诉通知时存在困难,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当事人的参与态度也对金融纠纷的解决效率产生重要影响。积极的参与态度可以加快纠纷的解决,而不积极的应诉则可能导致案件拖延。
据上述金融纠纷化解难的多维成因,提高金融纠纷的解决效率需要从制度设计、法院执行以及当事人参与等多个方面入手,以便更好地适应金融纠纷的特点和需求。

(一)金融机构参与共治
目前,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金融纠纷的监督与裁判日趋严格,这对金融机构妥善应对金融纠纷提出了更高要求。笔者认为,金融纠纷的解决需结合个案实际,采取差异化的处置策略,争取最优社会效果。在处理金融借款纠纷时,除了法律手段,还需考虑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的综合因素。因此,金融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在实践中也面临挑战。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纠纷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和建立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将纠纷化解在一线,避免进入司法程序。此外,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并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设。根据《意见》,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设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和金融需求。金融机构应与人民法院、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形成化解金融纠纷的工作合力。再者,仲裁具有中立性、专家断案、保密性、规则灵活等优势,非常适应金融纠纷的争议解决需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金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复杂的金融纠纷环境中,金融机构应采取积极的合规措施,确保在仲裁过程中不存在法律瑕疵。金融机构应履行其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当性审查义务、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义务。在司法实践中,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完善合同中的客户住址登记等措施,协助解决送达难题,并通过系统留痕功能帮助解决取证难题[2]。最后,金融机构应注重加强其内部风险管理能力,预防金融风险的发生。
(二)金融监管机构参与共治
与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和经营主体的金融机构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服务对象是整个金融体系和广大金融消费者。金融监管机构在纠纷解决中兼任多重角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金融监管机构应当通过制定和执行规定,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金融监管机构如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等,通过其广泛的职能,致力于确保金融市场的合规运行,进而降低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争议[3]。其次,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起着关键作用。这种有效的监管能够保障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和有序发展,从而为经济的发展提供支持。最后,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在金融危机预防和化解中扮演重要角色,通过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和范围,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而减少金融纠纷产生。
金融监管机构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不仅需要通过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来预防纠纷发生,而且还通过支持和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来处理已发生的争议,在整体上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实现金融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无可避免经历复杂且多层次的努力,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多个方面进行努力和协调:
第一,推进市场化和社会化调解机制。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通过市场化和社会化的途径来解决金融纠纷,这包括强化调解力量、规范组织管理、加大宣传指导和深化科技赋能等措施[4]。通过吸纳具有相关金融纠纷调解经验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可以有效拓展解纷路径。例如,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采取的创新做法,即设立专门的金融服务中心作为前端接收点,同时依托线上与线下两套运作体系开展工作,并引入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调解等),实现了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案件的目标。
第二,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设。《意见》中强调了司法和金融管理部门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职能作用,相关工作旨在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满足日益增长的司法和金融需求。同时,要注意规范工作流程和司法确认制度。调解协议经调解员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经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举措有助于同步深化诉讼与非诉讼衔接,进一步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促进金融纠纷在不同解纷路径之间顺畅过渡。
第三,提升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的金融纠纷典型案例库和金融投诉数据库,是提升金融解纷信息化水平的重要举措。为确保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需加强分工与协作。同时,应通过联合发文和政策指导,确保各相关部门在机制建设中发挥协同作用。

提高金融纠纷解决中的司法效率,是当前司法系统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复杂化,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层出不穷,导致金融纠纷的数量和类型也在不断增加。这不仅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案件压力,也对如何高效、公正地处理纠纷提出了更高要求。
综合文章论证,笔者认为,构建多元化解机制是提高金融纠纷处理效率的方式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已经明确提出要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置于优先位置,这不仅有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能有效防范化解潜在的金融借贷风险。当前,我国多地通过建立“投诉+调解+裁决”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以及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调解服务体系,极大地提高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可得性和便利性,从而减少进入正式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的状况。地方实践的成功案例同样表明,多元化模式对于促进金融领域矛盾有效化解具有积极作用。此外,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同样不可忽视。为确保金融市场参与者能够在一个清晰明确且相对稳定的法律框架下进行交易活动,国家应当持续推进金融立法进程,不断完善现有规定。金融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亦是关键一环。相关部门应加大对金融法治人才的培养力度,提供更多的学习交流机会,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概言之,通过上述措施的综合运用,相信能够显著改善目前我国在金融纠纷解决领域面临的问题,进一步优化商业环境,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团队介绍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朱滔律师团队,由具有长期从事审判、仲裁实务工作经验的律师组成,该团队始终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劳动人事法律、民商事争议解决、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具有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从业实务经验,紧跟市场发展趋势、熟谙专业法律知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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