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全朝晖律师,合伙人杨尹律师参与承办的“奥园境外债重组案”作为清算、破产与重组领域的上榜案件,荣膺《商法》2024年度杰出交易大奖,刊登于《商法》杂志2025年第16辑第2期。
从2021年起,在房地产行业的寒冬牵动下,中国境内类金融行业遭遇前所未有的冲击及困境,境外债违约案例屡见不鲜,类金融企业纷纷启动境外化债工作。本文尝试通过若干出险企业的境外债务重组交易案例经验,以期为出险企业的法务或者高管人员提供关于企业境外债务的双层或多层重组交易项目实务建议。
一
合规制定方案
为化解债务危机,出险企业经过与境外债权人的反复沟通与磋商,制定境外债务重组方案。此类方案一般会通过以下程序实现:(1)向离岸地区法院(香港、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提交重组方案;(2)如涉及美国债权人,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向纽约南区法院申报;(3)通过上述司法程序,触发对出险企业涉诉在美财产的法庭保护措施。
根据重组方案,出险企业及其境外子公司分别向境外债权人发行新票据及新股份置换境外债务,同时完成出险企业存续的境内外或跨境标准化公开债务的整体展期。此类双层或多层重组交易,仍须企业集团利益相关者及多地司法管辖权专业人士及时配合,方得以落实。
为实现上述重组交易中可能受中国法律管辖和规范的事务包括且不限于:(1)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办理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2)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办理境外发行证券备案;(3)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办理内保外贷手续等;(4)在中国法律层面下,保障重组计划的境内外和整体局部合规建设,争取注入第三方优良化债资产,避免企业被除牌或破产清算。
前述事项的相关主管行政机关均会关注到申请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守法及信用情况,尤其是上述主体于中国境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及刑事犯罪,或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刑事犯罪而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此外,还会关注企业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内外部的批准/授权情况、募集资金用途的合规性等问题,以从法律角度判断相关申请是否符合审批、备案、登记程序的办理条件。
二
化债加分项
然而,不同于一般企业为日常经营而进行的境外发债融资,出险企业境外发行证券是化债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出险企业可能已不具有良好的信用评级,且严格意义上未能完全排除法律规定的不得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情形。上述矛盾可能令出险企业在推进落实企业境外债务的双层或多层重组交易项目中面临困难。
就此,出险企业若采用境外债务的双层或多层重组交易进行化债的,笔者从中国法律角度出发,就相关实务操作提出如下建议:
(1)严守法律底线,通过化债工作助推自身合规建设。对推进落实境外债务重组工作中可能涉及的事前、事中或事后行政审批、备案、登记程序,均应按时、依规申报。
(2)如执行计划涉及跨境担保,审慎关注中国外汇管理方面的合规问题。应仔细研究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并与有权主管的外管局充分沟通和确认,分析和把握办理内保外贷手续的必要性。
(3)对办理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申报、外管手续是否存在中国法律辖下禁止事项进行专项排查。工作范围不仅涉及出险企业存续的境内标准化公开债务产品在整体展期后的相关债券人反馈情况,而且还需就出险企业及其高管人员的关联情况涉及是否存在发行重大中国法律障碍之事宜进行个案专项排查。
如果的确存在暂不符合上述发行及重组交易条件,甚至存在禁止性情况的,出险企业及其委托的中国法律有管辖权项下的相关律师,应及时以多元纠纷合规建设及其处理方式,从速启动监管应对处置,包括现有及/或将要注入资产的多方利益相关者谈判、独立委托外部专业调解、专项仲裁及启动法院诉讼等个案处理机制,以类似重组管理人的态度专注、于法于理先行及时有效处理好相关情形。
(4)保证出具材料的真实与完整。在办理相关审批、备案、登记程序时,出险企业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所出具的相关申请文件及证明材料应如实披露出险企业的客观情况,不作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实事求是地结合出险企业实际情况及特殊性,予以充分说理。
(5)尽力维护企业自身信用状况。对已然存在的涉诉、失信情况,仍应以积极的态度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诸如信用修复、与诉讼当事人和解、专项合规建设等,尽可能不令企业信用进一步恶化。
综上,在中国法律框架下,保障多重平行计划的境内外专业人士紧密配合,以及企业的合规建设,对于助力企业完成境外化债重组、恢复经营活力而言,确是不可或缺的。
作者简介
全朝晖
高级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1198810338104
专注领域:资本市场,金融财税,跨境投资和相关多元化纠纷处理
曾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美国肯特法学院及威廉玛丽法学院,分别获中美法学硕士学位,具有高级律师职称。1988年专职执业,1992年获得司法部及中国证监会考核授予的中国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1998年经国家税务总局统考获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其后,分别获中国证监会和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培训授予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杨尹
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1201311017816
专注领域:证券与资本市场,投资与并购,公司治理
广东海洋大学法学学士,广州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第一批)。经办案件曾荣获2014年度、2019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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