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俊杰律师,团队成员、广州应用科技学院法政学院专任教师左薇撰写的文章《遗产继承纠纷的律师实务要点与立法建议》,刊发于《中国律师》杂志202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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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的律师实务要点与立法建议
一、拆迁款属性、遗嘱条件履行实务要点
被继承人TDX(1936年4月生,2023年3月去世)与XN(2012年7月去世)系夫妻,育有八名子女(原告XJY、XJK、XWO;被告XGF、XWN 等五人)。双方在广州市南沙区拥有一处153平方米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XN生前未就该财产享有的份额立遗嘱或签订遗赠协议。
2020年5月,因房屋被征收,TDX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合同,获安置房及补偿款190余万元。同年6月,TDX立公证遗嘱,明确其享有的征收权益份额及应继承XN的遗产份额均由被告XGF继承,但附加条件为“XGF须照顾其至终老方可取得财产”。
实际履行中,TDX自2020年至2023年去世前一直与另一被告XR共同生活。三原告主张XGF长期居住东莞未履行照顾义务,遗嘱生效条件未成就,要求按法定继承分配征收权益及存款,被告方则否认该主张。
本案的核心点为公证遗嘱附条件(赡养义务)是否成就以及拆迁补偿款的遗产属性,集中凸显了遗产继承纠纷中的三个典型法律争议点。
二、农村集体经济股份继承实务要点
FLZ与原告LYR于2001年结婚,婚后无子女。FLZ的父母为FGX(2020年去世)、ZXN,其兄弟姐妹为FXM、FTJ。FLZ生前持有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某股份合作经济社股权10股,2015年至2023年期间的分红累计360余万元,原告主张股权及分红为FLZ遗产,要求继承三分之一。
三、家庭伦理与继承编规则
被继承人未成年时丧母,后父亲再婚又生育女儿。被继承人成年后赴广州创业成立公司,未获父母经济支持。其因病去世后引发了妻子、幼子与父母间的遗产诉讼。被继承人父母在遗产分割时主张法定权利;继母明知缺乏法律依据仍主张继承资格。
本案聚焦两个法律争议:其一,法定继承份划分中需平衡配偶、子女与父母三方权益;其二,继母主张与被继承人形成继子女关系,要求继承遗产,形成抚养关系与否如何认定与举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父母主张继承权必须以形成抚养关系为前提。该案证据显示,被继承人父亲再婚时其已成年且独立生活,既未与继母共同居住,亦未建立经济供养或生活照料关系,不符合“抚养教育”的法定要件,法院据此认定了继母不享有继承权。
此外还确立了两项重要规则,一是成年继子女关系的认定需以共同生活为基础,单纯姻亲关系不产生法定继承权;二是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不影响法定继承权,但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在具体分配时适当调整份额。这种既坚守法律原则又兼顾个案平衡的裁判思路,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四、扶助型婚姻造产纠纷多维剖析
被继承人YJ(2022年2月22日去世)与原告NZJ系夫妻关系,育有女儿NRQ(2004年生)、儿子NYN(2016年生),YJ母亲LXH,姐姐YK为被告。YJ生前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合法继承人为配偶NZJ,母亲LXH及两名子女。
本案涉及女婿对岳母处理妻子遗产的抗辩,具有特殊性。女方作为家庭经济支柱,创业资金源于娘家原始积累,且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无收入,其属于扶助型婚姻。在办理本案中,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认定规则,夫妻共同财产析产与继承的衔接,利害关系人参与见证的法律后果等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本案提示高净值家庭需建立前置性财富规划体系,通过婚前协议、产权代持公证、合规遗嘱工具及保险信托等金融手段,实现资产保护与代际传承的平衡。对于“扶助型婚姻”中的财产风险,更应注重书面约定与法律事实的衔接。
五、遗产继承领域立法建议
在遗产继承中集体经济分红继承领域争议频发,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继承与分红权益转移的规定需进一步完善,身份权与财产权混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将遗产范围限定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兼具人身属性与财产收益,其能否继承须有统一规定;以户为单位的分红机制失灵,许多地区仍沿袭“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分红模式,导致已死亡或外嫁女性的分红份额被不当截留等。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建议,立法应明确身份权益财产化标准,在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成员生前已确定享有的分红收益可作为遗产继承,但成员资格本身不得继承;建立动态分红调整机制,要求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载明成员死亡后分红份额的处置规则,如由集体赎回或亲属递补等。
广信君达律师将持续深耕专业领域,推动法律服务实践与法律理论有机融通,积极开展严谨的研究探讨并发布理论成果,为我国法律行业发展贡献专业思考与实务经验。
孙俊杰律师团队文章于《中国律师》刊载情况:
[1]孙俊杰、卢迪欣、李红:《股东知情权实务及域外立法经验研究》见《中国律师》2016年第9期P79
[2]孙俊杰:《BC公司新三板挂牌上市前的治理研究-以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为视角》见《中国律师》2018年第10期P64
[3]孙俊杰:《我国人脸识别保护立法探析》见《中国律师》2021年第12期P86
[4]孙俊杰、左薇:《遗产继承纠纷的律师实务要点与立法建议》见《中国律师》2025年第3期P69
律师简介
孙俊杰
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1200410541055
专注领域:公司法,房产争议解决,经济犯罪辩护
担任中华全国律协第九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农业律师联盟副理事长、广州市律协第十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及广州、潍坊、日照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湖南农业大学校外导师及山东潍坊学院法学院客座教授、广州诗尼曼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二届独立董事。
左薇
孙俊杰律师团队成员
法律硕士,广州应用科技学院法政学院专任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