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尤其是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中,“工程竣工结算金额以财政评审结论为准”已成为施工合同的常见结算条款。然而,工程进入结算阶段后财评周期冗长、财评程序拖沓,甚至财评结果失实等问题频发,导致施工单位陷入结算困局。那么,施工单位该如何有效破局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本文拟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及律师实操经验,为施工单位摆脱结算困境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
一、“以财政评审为准”的工程价款结算的现状
(一)财政评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第二条之规定,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二)“以财政评审为准”的工程价款结算现状
一般而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有政府审计机关审计/财政部门评审、业主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机构审价、业主内部专业部门审价、法院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双方协商后达成结算协议五种。财政评审作为其中一种结算方式,在建工领域越来越常见,尤其是在使用财政资金、政府投资资金、国有资金等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以财政评审为准”的工程价款结算的影响
“以财政评审为准”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因财政评审的规范性、严谨性以及对公共资金监管要求等自身特殊性,对施工单位产生多方面的影响,具体如下:
(一)评审周期长,施工单位资金压力增大
财政评审结算所涉步骤繁多且需经多层复核甚至跨部门联审,这无疑拉长了工程款结算周期,影响施工单位的资金回笼效率,增加其资金压力,特别是对一些资金链紧张的中小企业可能引发现金流紧张。
(二)审减风险高,施工单位利润空间缩减
“以财政评审为准”的工程款结算不仅需以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工程项目客观施工情况为依据,还需遵循《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国家定额等特殊规定。当工程项目出现超标准建设时,超出部分工程对应的工程款在财政评审中往往会被削减。这极大地压缩施工单位的利润,甚至导致亏损。
(三)评审要求严格,施工单位管理成本增加
财政评审的本质为通过标准化、规范化流程控制财政投资风险,这种“强监管”模式反向要求施工单位做到“精细化管理”。整个评审过程中,无论是大量资料的整理报送还是与多方主体的沟通协调,均会增大施工单位的人力、物力等管理成本。
三、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以财政评审为准”的结算条款的处理方式
(一)现行法律文件对“以财政评审为准”的结算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司法实践对“以财政评审为准”的结算条款的裁判观点

四、施工单位针对“结算以财政评审为准”的破局之道
鉴于前述裁判观点,施工单位应就“自己已按时报送完备的结算资料”承担举证责任。加之,施工单位在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中话语权的缺少,其在合同签订阶段处于劣势地位,通常无法从施工合同中剔除“财政评审结论为准”此类不利结算条款。故,施工单位可着重在合同实际履行的结算阶段寻找出口,掌握主动权,尽可能地规避风险。
(一)报送结算材料时——规范填写邮单,存好邮寄凭证
施工单位应主动按照合同约定及财评单位要求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及时报送准确、详实、全面的竣工结算文件。鉴于财政评审周期长,工程项目评审期间政府部门可能出现人员变动的情况,施工单位需格外重视结算、催告等有关文件送达的留痕工作,保存有关的邮寄凭证(快递底单)及签收记录(快递物流查询页面显示已送达/签收的截图或录屏)。需特别强调的是,实践中,施工单位在邮寄相关文件时常忽视快递单填写的规范性,粗略填写,最终导致无法完整举证责任,故快递单应规范填写。


(二)参加结算会议时——留存各类记录,固定会议内容
财政性建设项目政府部门常以召开会议的形式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沟通协商。施工单位应做好每次会议的留痕工作:保存会议召开的通知记录、到会时应签到并对签到表进行拍照留存、会议召开时注意录音录像、会后通过拍照或复印等方式留存会议纪要等。如有与参会相关的停车、酒店居住记录也应一并保存。
(三)财评程序拖延时——主动起诉/仲裁,申请司法鉴定
当出现建设单位怠于推进财评程序或财政评审部门长期未启动财评程序导致结算周期无限延长时,施工单位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动破局。从前述司法案例中,财政评审久拖不审短则拖两三年,长甚至可拖十余年。而如主动起诉或申请仲裁,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则一般从立案起不超过两年时间即有裁判/决结果。这无疑极大地节省了施工单位的结算成本。
综上,施工单位想要实现拓展业务和保证项目利润之间的平衡点,需要重点关注财政评审过程中的结算资料报审和催告结算工作,应确保报审资料完整合规,符合评审要求,同时积极催告结算,加快资金回笼,以保障项目利润。
律师简介
李一宸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2011258853
专注领域:建设工程、民商事诉讼/仲裁、刑事控告
广州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辩论团副秘书长,广东律师辩论团成员。曾获2023年度“广东省律师辩论联赛”冠军及全赛程最佳辩手、第三届广州“公诉人与律师控辩大赛”二等奖、第二届六省(市)青年律师辩论邀请赛亚军。专注为建筑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凭借丰富的争议解决经验,受聘为多家国企/民企常年法律顾问。为广东省内多个标志性建筑、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以及结算阶段的诉讼代理服务。
韦碧虹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证号:190125042156051
专注领域:建设工程、民商事诉讼/仲裁
多次参与建设工程领域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的协办工作,在广东省内多个标志性建筑、重点建设项目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以及结算阶段的诉讼代理服务中提供辅助工作。
往期回顾
*声明:本微信订阅号对所有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均保持中立,推送文章仅供读者参考。本订阅号发布的文章、图片等版权归作者享有,如需转载原创文章,或因部分转载作品、图片的作者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及侵权,请通过留言方式联系本订阅号运营者。谢谢!


